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馬小字第10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士賢
被 告 葉晉宏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馬小字第102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日上午10
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順輝
書記官 洪鈺筑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374元,及就其中新臺幣33,810元自民
國112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38,37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洪鈺筑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鈺筑
MKEV-113-馬小-102-20250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