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專調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陳致宇
相 對 人 蔡佳麟 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勞動調解之聲請駁回。
調解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薪資新台幣61,000元等語,然卻提
出任何事證亦未繳交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定命原告補正。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TYDV-113-勞小專調-134-202501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