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04號
原 告 建安宮
法定代理人 陳國峰
訴訟代理人 趙俊翔律師
被 告 鄭郭阿雪
王仁龍
王添祥
蘇連盛
鄭億珹
陳林美淑
劉秋琴
王燦坤
王玲娥
黃東安
黃國輝
范文昌 指定送達處所:臺中市○○區○○路0
許百芬
許湘榛
許恒萍
許淦源
沈偉煌
呂美英
上列十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申惟中律師
複 代 理人 吳維妮律師
被 告 莊俊卿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徐朝琴律師
被 告 杜金龍
杜金泉
杜金城
兼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杜金山
被 告 林建廷
嚴敏鶴
林翁昭
鄭明輝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
複 代 理人 許照生律師
郭達鴻律師(已解除委任)
郭伊麗
被 告 王順生
蔡栢榮
洪嘉玲
陳麗美
杭家蔚 指定送達處所:臺南市○○區○○路0
賴有才
蔡信輝
蘇軒慶
蘇家生
蘇凡睎
林國男
郭林秀枝
林錦枝
鄭清和
鄭文傑
鄭雍華
鄭文瑋
林邑軒 原住○○市○區○○路000號(遷出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為壹億伍仟柒佰伍拾伍萬壹仟零
陸拾元。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叁拾柒萬叁仟陸佰零肆元,應
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實際交易之市
價。而土地公告現值,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
條例第46條規定,逐年檢討、調整、評估土地價值之結果,
於土地無實際交易時,非不得據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83號裁定意旨參照)。又請求
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以土地之交易價額為準(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
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
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6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後歷經數次訴之變更追加,以原告民國113
年9月18日民事準備二狀聲明為據,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57,551,060元(本院按:各項聲明及價額
分別如附表一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5,212元,原
告起訴繳納1,708,816元,溢繳373,60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附表一: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項次 請求對象 房屋門牌號碼 履勘編號 占用面積(平方公尺) 價額【計算式:占用面積×如附表二之113年1月公告現值】 一 鄭郭阿雪 臺南市○區○○○○○○路00號 A 19.30 1,684,890元 二 王仁龍 夏林路12號 B 30.00 2,619,000元 三 莊俊卿 夏林路14號 C 36.30 3,168,990元 四 王添祥 夏林路18號 D 57.30 5,002,290元 五 杜金龍、杜金泉、杜金山、杜金城 夏林路20號 E 63.40 5,534,820元 六 蘇連盛 夏林路22號 F 70.50 6,154,650元 七 林建廷 夏林路26號 G 82.30 7,184,790元 八 嚴敏鶴 夏林路28號 H 93.00 8,118,900元 九 鄭億珹 夏林路30號 I 57.30 5,002,290元 十 林翁昭 夏林路32號 J 73.30 6,399,090元 十一 王順生 夏林路34號 K 57.00 4,976,100元 十二 陳林美淑 夏林路36號 L 54.10 4,722,930元 夏林路38號 M 56.20 4,906,260元 十三 劉秋琴 夏林路40號 N 54.30 4,740,390元 十四 王燦坤 夏林路42號 O 52.60 4,591,980元 十五 王玲娥 夏林路44號 P 59.20 5,168,160元 十六 鄭明輝 健民街5號 Q 53.60 4,679,280元 十七 許百芬、許湘榛、許恒萍、許淦源、沈偉煌 健民街7號 R 60.50 5,281,650元 十八 黃東安 健民街9號 S 62.80 5,482,440元 十九 黃國輝 健民街11號 T 62.20 5,430,060元 二十 蔡栢榮 健民街13號 U 72.70 6,346,710元 二十一 呂美英 健民街15號 V 73.20 6,390,360元 二十二 洪嘉玲 健民街17號 W 58.60 5,115,780元 二十三 蘇軒慶、蘇家生、蘇凡睎 健民街19號 X 82.90 7,237,170元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二十四 林國男、郭林秀枝、林錦枝、鄭清和、鄭文傑、鄭雍華、鄭文瑋、林邑軒 夏林路27巷1號 乙 58.70 5,124,510元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二十五 陳麗美 夏林路27巷2號 甲 57.20 4,993,560元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二十六 范文昌 夏林路27巷3號 Z 55.10 4,810,230元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二十七 杭家蔚 夏林路27巷5號 Y 42.50 3,710,250元 大德街141巷76號 己 66.30 5,787,990元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二十八 賴有才 大德街141巷98號 丁 23.50 810,750元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二十九 蔡信輝 大德街141巷110號 丙 110.10 6,374,790元 總計 157,551,060元
附表二:
土地地號 113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 證據出處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87,300元 本院卷一第63頁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87,300元 本院卷一第65頁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87,300元 本院卷一第67頁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87,300元 本院卷一第69頁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87,300元 本院卷一第73頁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34,500元 本院卷一第85頁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57,900元 本院卷一第89頁
TNDV-113-重訴-104-202412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