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37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蔡坤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孝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1)民國111年8月12日(2)民國111年11月2
2日。
(二)權利種類:(1)(2)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1)(2)全部。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1)新臺幣14,280,000元。(2)新臺
幣2,40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1)(2)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
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
信用卡、本票、墊款、透支、保證、因處理信託事務
所支出之稅捐、費用或負擔之金錢債務及因信託契約
所衍生之金錢債務。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民國141年8月2日(2)民國141
年11月21日。
(七)清償日期:(1)(2)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利息(率):(1)(2)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遲延利息(率):(1)(2)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違約金:(1)(2)依照各契約約定。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2)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
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
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
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
保險費。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1)(2)賴孝賢,債務額比例:
(1)(2)〔全部〕。
嗣債務人賴孝賢於(1)民國111年8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
幣11,900,000元約定至民國131年8月15日到期清償 (2)民國
111年11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0元約定至民國
121年11月24日到期清償,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並應按月
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經催告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
務人自民國113年8月15日即未繳納本息,經催告後應視同全
部到期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0,964,966元、新臺幣1,718,725
元(共計12,683,691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二
紙、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二紙、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購屋貸
款契約、放款主檔明細、存證信函暨掛號回執聯等影本為證
,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
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
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
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龍井區 木本 489 108.91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98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主要用途:人行道、停車空間、住宅 主要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層 數:4層 一層:45.78 二層:46.82 三層:46.82 四層:26.77 騎樓:21.28 合計:187.47 陽台23.14 全部 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號
TCDV-113-司拍-537-2025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