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9號
原 告 明雅燒肉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蔡明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至傑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1,694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KSEV-114-雄補-29-20250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