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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195號 原 告 文曉菁 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律師 簡詩展律師 被 告 劉亦荏 蔡欣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50%,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第一項聲明原 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嗣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變更利息起算日為起訴狀繕本送達最 後一位被告翌日(見本院卷第115頁)。核其所為訴之變更 ,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   二、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乙○○(下合稱被告)均經合法 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 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甲○○於民國87年4月25日結婚迄今,育有 子女。乙○○為甲○○任職公司之同事,明知甲○○為有配偶之人 ,竟自110年某日起與甲○○發生婚外情,先後於汽車旅館發 生多次性行為,並於112年12月23日在彰化縣員林市東火旅 館發生最後一次性行為,且迄至113年5月間,仍與甲○○以通 訊軟體LINE傳送「寶貝」、「親愛的」相稱之曖昧訊息,原 告於113年5月間經友人告知而詢問甲○○,經甲○○坦承而知悉 上情。被告間之相處模式顯逾越男女間正常交往分際,對於 原告婚姻、家庭造成損害甚鉅,係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權 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致原告備受打擊、受有精神上之重 大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 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最後一位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被告通訊軟體LINE 對話紀錄截圖、錄影譯文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3、25至43 、45至51頁),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 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 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自堪 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開規定,於不 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 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 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 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 ,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 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 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 ,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 55年台上字第2053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所謂配偶權 ,指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的權利。職 是,如明知為他人配偶卻故與之交往,其互動方式依社會一 般觀念,已足以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 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茍配偶確因此受精神上痛苦,自亦 得依法請求賠償。查被告於原告與甲○○婚姻存續期間,發生 多次性行為、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寶貝」、「親愛的」相 稱之曖昧訊息,顯屬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之行為,且已逾 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 安全及幸福之程度,被告所為自屬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權 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則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 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 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即屬有據。  ㈢人格法益被侵害者所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既 無任何客觀標準可資為據,則法院量定此項金額,即應斟酌 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影響、被害人痛苦程度、兩造之身分 地位、經濟狀況等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 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而身分法益與人格法益同屬非財產法益,依同一理由,前揭 關於人格法益受侵害而酌定慰撫金之標準,自得作為衡量身 分法益受侵害所生賠償之參考。查原告為碩士畢業,現為家 庭主婦,近2年無薪資收入,110年至112年間財產總額約100 萬元等事實,為原告所自陳(見本院卷第85頁),復有本院 調閱原告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財產、所得資料(見限 閱卷第7至25頁)附卷足參;甲○○為高職畢業,110年至112 年間,年所得約71萬元至74萬元間、財產總額約1400萬元, 乙○○為大學畢業,110年至112年間,年所得約36萬元至42萬 元間,名下無財產等事實,有本院調閱被告個人戶籍資料、 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財產、所得資料(見本院卷第69 至76頁;限閱卷第27至64頁)附卷足參。另乙○○於113年6月 間仍前往原告住處找甲○○等情,業據原告提出錄音光碟暨譯 文為據(見本院卷第45至49頁),本院審酌兩造上開身分、 社會地位、經濟狀況、被告之行為態樣、原告所受侵害及精 神上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之精 神慰撫金以30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難認適當。 四、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 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 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務,其給付並無確 定期限,依前揭規定,原告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 一位被告翌日起負遲延責任,自屬有據。查本件起訴狀繕本 於113年12月3日送達甲○○,於113年12月5日寄存送達乙○○, 於000年0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是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之翌日即113年12月1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應予准許 。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第19 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30萬元及自1 13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因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本院並依職權酌定被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金額。原告 就前開勝訴部分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惟其聲請 僅係促使法院為職權之發動,就此自不另為假執行准駁之諭 知。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自應駁回 。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 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 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謙                   法 官 羅秀緞                   法 官 謝舒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2025-03-31

CHDV-113-訴-1195-20250331-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16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丞閎 選任辯護人 蕭博仁律師 簡詩展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119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蕭丞閎犯非法寄藏非制式手槍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柒月,併科罰 金新臺幣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①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蕭丞閎明知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及子彈,均屬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管制物品,未經主管機關許 可不得寄藏,竟未經許可,竟基於非法寄藏具殺傷力之非制 式手槍及子彈之犯意,於民國110年年初某日晚間,在其位 於彰化縣○○鄉○○村○○路000號住處,自何銘卿(已於111年8 月4日死亡)處收受而代為寄藏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2枝 (槍枝管制編號1103029918號及1103029919號)及具有殺傷 力之非制式子彈(直徑約8.9mm)24顆。嗣於113年7月21日1 2時14分許,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彰化縣○○市○○路 路旁,對蕭丞閎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執 行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因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亦有明 文。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蕭丞閎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表示同意做為證 據,本院審酌前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 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 諸上開規定,堪認有證據能力。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 供述證據,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理由及證據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卷 第91頁),核與證人林昀蓁於警詢證述(偵11990卷第161至 164頁)相符,並有附表所示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鑑定書(詳「備註欄」所載非供述證據出處頁數)、偵 查報告(偵11990卷第157至159頁)、車行紀錄及google行 車時間估算(偵11990卷第165至167頁)、刑事案件擷圖照 片(偵11990卷第169至172頁)可查,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 相符。 (二)被告寄藏之槍枝及子彈,經鑑定結果,認槍枝均係非制式 手槍而具有殺傷力,子彈24顆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 殼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8顆試射,均可擊 發,認均具殺傷力等情,有附表「備註欄」所載非供述證 據可查,可認上開非制式手槍及子彈確均為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所列管之槍砲彈藥無訛。 (三)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均依法論科 。 二、論罪科刑 (一)論罪   1.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非 法寄藏非制式手槍罪及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寄藏非 制式子彈罪。   2.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將持有與寄藏手槍、子彈罪為分 別之處罰規定,而寄藏與持有,均係將物置於自己實力支 配之下,僅寄藏必先有他人之持有行為,而後始為之受寄 代藏而已,故寄藏之受人委託代為保管,其保管之本身, 亦屬持有,不過,此之持有係受寄之當然結果,故不應另 就持有予以論罪(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023號判決 意旨參照)。被告坦承係受何銘卿委託而受託保管槍枝及 子彈,可知被告並非單純持有,自屬寄藏行為,公訴意旨 認被告此部分涉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及子彈罪,容 有未洽,惟寄藏與持有係行為態樣不同但同一條項之罪名 ,自毋庸變更起訴法條。  (二)繼續犯    按槍砲彈藥之持有,係屬行為之繼續,其寄藏亦然,故未 經許可持有槍枝,其持有之繼續,為行為之繼續,亦即一 經持有槍枝,罪已成立,但其完結須繼續至持有行為終了 時為止,則包括持有之寄藏槍枝行為,自亦為行為之繼續 ,其犯罪之完結須繼續至寄藏行為終了時為止(最高法院 74年度台上字第3400號、93年度台上字第2253號判決意旨 參照)。被告非法寄藏非制式手槍及非制式子彈之行為, 均屬繼續犯,應均僅論以一罪。 (三)想像競合、單純一罪    按非法持有、寄藏、出借槍砲彈藥刀械等違禁物,所侵害 者為社會法益,如所持有、寄藏或出借客體之種類相同( 如同為手槍,或同為子彈者),縱令同種類之客體有數個 (如數支手槍、數顆子彈),仍為單純一罪,不發生想像 競合犯之問題;若同時持有、寄藏或出借二不相同種類之 客體(如同時持有手槍及子彈),則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之想像競合犯(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5303號判決意旨 參照)。被告同時寄藏非制式手槍2支及非制式子彈24顆 ,各僅成立單純一罪;而被告以一寄藏行為,同時觸犯非 法寄藏非制式手槍罪、非法寄藏子彈罪,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本文規定,從一重以非法寄藏非制式手槍 罪處斷。 (四)刑之加重減輕    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 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 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4項前段定有明文。末 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 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 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經查:   1.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4項自白減刑    按犯本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 、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 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前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4項前段定有明文。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第18條第4項減輕其刑之規定,其立法本旨在鼓 勵犯上開條例之罪者自白,如依其自白進而查獲該槍彈、 刀械之來源供給者及所持有之槍彈、刀械去向,或因而防 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時,既能及早破獲相關之犯罪 集團,並免該槍彈、刀械續遭持為犯罪所用,足以消彌犯 罪於未然,自有減輕或免除其刑,以啟自新之必要,故犯 該條例之罪者,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若並未因而查獲 該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即與上開規定應減輕 或免除其刑之要件不合;依上開規定必須被告將自己原持 有之上揭違禁物所取得之來源,與所轉手之流向,交代清 楚,因而使偵查犯罪之檢、調人員,得以一併查獲相關涉 案者;或因而防止他人利用該違禁物而發生重大危害治安 之事件,始符減免其刑之要件(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 6934號、96年度台上字第1962號、99年度台上字第5649號 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槍枝及子彈係警方於112年7月間 即獲情資而對被告跟監蒐證,嗣分別於112年12月、113年 7月間聲請對被告執行搜索後,於113年7月21日對被告查 獲,被告於偵查及本院中供稱該等槍枝及子彈於110年年 初即取得,取得之對象何銘卿已歿等語,顯見本案槍枝於 查獲前始終在被告寄藏中,並未移轉於他人,自無從因被 告自白而就本案槍枝之「去向」而有何查獲或因而防止重 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且被告所寄藏之本案槍枝來源已 死亡,故亦無從審認因其之供述全部槍砲、彈藥之「來源 」,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發生之情形,依 前開說明,被告雖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然並未因而查獲 本案槍枝之來源及去向,即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 條第4項規定之要件不合。   2.刑法第59條     被告辯護人雖為被告請求就非法寄藏非制式手槍及子彈犯 行,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云云,本院審酌被告前於 94年間已有無故持有具殺傷力槍枝之前科,有法院前案紀 錄表可查,被告理應知悉槍枝之危害性,卻又於本案非法 寄藏非制式槍枝及子彈,槍枝數量達2支、子彈數量達24 顆,且僅為炫耀即將槍枝及子彈攜帶於車上(本院卷第58 頁),對社會治安危害不可謂輕,就非法寄藏非制式槍枝 之法定刑及被告此部分犯罪情節以觀,並無如科處法定最 低本刑而有過苛之情,自亦無刑法第59條規定適用。 (五)量刑    爰審酌被告非法寄藏非制式手槍及子彈,無視政府禁絕槍 彈之法令,危害非輕;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 衡被告自述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已婚有2個小孩,分別 為11歲、9歲,目前與哥哥、母親、嫂嫂、太太、小孩同 住,受僱於酒類相關業務,月收入約新臺幣3萬2千元,沒 有負債,經濟狀況普通,太太也有在工作之生活狀況(本 院卷第9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 科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 (一)扣案附表編號1至2、編號3①所示之物,為被告所為非法寄 藏之非制式手槍及子彈,均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 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其餘試射完畢之子彈(編號3②),已 失其違禁物之性質,爰不予宣告沒收。 (二)其餘扣案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物,均非違禁物,卷內復無 證據證明上開物品與被告本案所犯犯行有關,爰均不予宣 告沒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聰輝提起公訴,檢察官廖梅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附表 編號 物品 備註 1 非制式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1枝(含彈匣1個) 1.113年7月21日12時14分在彰化縣○○路路邊對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進行搜索(偵11990卷第49至51頁) 2.搜索票、扣案物品照片(偵11990卷第173至175頁、第225頁、第231頁) 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0月23日刑理字第1136095208號鑑定書(偵11990卷第203至211頁) 4.認係非制式手槍,具殺傷力 2 非制式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1枝(含彈匣1個) 1.113年7月21日12時14分在彰化縣○○路路邊對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進行搜索(偵11990卷第49至51頁) 2.搜索票、扣案物品照片(偵11990卷第173至175頁、第225頁、第231頁) 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 1 0 月 2 3 日 刑理字第1136095208號鑑定書(偵11990卷第203至211頁)  4.認係非制式手槍,具殺傷力 3 子彈24顆 ①16顆 ②8顆(試射完畢) 1.113年7月21日12時14分在彰化縣○○路路邊對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進行搜索(偵11990卷第49至51頁) 2.搜索票、扣案物品照片(偵11990卷第173至175頁、第225頁、第231頁) 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 1 0 月 2 3 日 刑理字第1136095208號鑑定書(偵11990卷第203至211頁)  4.認均係非制式子彈,試射8顆,均具殺傷力 4 空氣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含彈匣1個) 1.113年7月21日12時14分在彰化縣○○路路邊對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進行搜索(偵11990卷第49至51頁) 2.搜索票、扣案物品照片(偵11990卷第173至175頁、第225頁、第231頁) 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 1 0 月 2 3 日 刑理字第1136095208號鑑定書(偵11990卷第203至211頁)  4.認係非制式空氣槍,不具殺傷力 5 IPHONE手機1支(含0000-000000之SIM卡1張) 1.113年7月21日12時14分在彰化縣○○路路邊對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進行搜索(偵11990卷第49至51頁) 2.搜索票、扣案物品照片(偵11990卷第173至175頁、第241頁) 6 OPPO手機1支(含0000-000000之SIM卡1張) 1.113年7月21日12時14分在彰化縣○○路路邊對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進行搜索(偵11990卷第49至51頁) 2.搜索票、扣案物品照片(偵11990卷第173至175頁、第241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火砲、肩射武器、機 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 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無期徒 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 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所列槍砲、彈藥 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以強盜、搶奪、竊盜或其他非法方 法,持有依法執行公務之人所持有之第1項所列槍砲、彈藥者, 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2025-03-27

CHDM-113-訴-1166-20250327-1

原金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7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芷茹(編號001) 選任辯護人 許琬婷律師 林盛煌律師 被 告 張文齡(編號002) 選任辯護人 王品懿律師 被 告 林芸妘(編號003) 選任辯護人 張于憶律師 被 告 郭怡玟(編號004) 選任辯護人 江政峰律師 鍾承哲律師(113年10月14日解除委任) 被 告 莊詠璇(原名:蔡徐詠璇)(編號006) 選任辯護人 黃文皇律師(113年10月16日解除委任) 被 告 林畇家(編號007) 選任辯護人 張焜傑律師 被 告 葉宜秦(編號009) 選任辯護人 何金陞律師 被 告 蔡婕瑀(原名:蔡衣甯)(編號012) 義務辯護人 吳呈炫律師 被 告 陳柏瑞(編號014) 選任辯護人 梁宵良律師 聶嘉嘉律師(113年11月20日解除委任) 被 告 余宗峻(編號017) 林弘御(編號019) 洪楷評(編號020)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鄭弘明律師 被 告 蔡宇泓(編號025) 戴義陽(編號026) 林侑賢(編號027)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劉慧如律師 被 告 施宗杰(編號028) 選任辯護人 黃勃叡律師 被 告 蔡苰駿(編號029) 選任辯護人 陳思成律師(113年11月25日解除委任) 廖國豪律師(113年11月25日解除委任) 被 告 陳俊澔(編號033) 選任辯護人 羅國斌律師(113年11月5日解除委任) 孫逸慈律師(113年11月5日解除委任) 被 告 曾建男(編號034) 選任辯護人 林恆碩律師 被 告 江啟豪(編號035) 選任辯護人 魏光玄律師(113年10月18日解除委任) 被 告 林均蔚(編號037) 林千裕(編號038) 楊享倫(編號040)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紀孫瑋律師 被 告 廖子牙(編號044) 選任辯護人 陳法佑律師 黃珮茹律師 被 告 王進昌(編號047) 選任辯護人 張秉鈞律師 被 告 陳信穎(編號048) 選任辯護人 李政昌律師 蔡牧城律師 被 告 陳志明(編號049) 詹兆翔(編號050)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廖宜溱律師 周仲鼎律師 被 告 林晏豎(編號052) 選任辯護人 陳韋勝律師 蕭棋云律師 彭彥植律師 被 告 陳彥翰(編號054) 選任辯護人 廖宜溱律師 周仲鼎律師 孫安妮律師 被 告 李晉昇(編號056) 詹承懋(編號061) 送達處所: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 送達處所: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00樓之0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許哲維律師 被 告 林侑明(編號063)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 選任辯護人 劉慧如律師 趙禹任律師(113年10月14日解除委任) 被 告 黃承昱(編號064)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選任辯護人 劉慧如律師 張慶宗律師 彭佳元律師 被 告 盧秉豐(編號065) 選任辯護人 劉家豪律師 被 告 莊景州(編號068) 詹志磊(編號069) 顏吉祥(編號071)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簡文修律師(113年11月25日解除委任) 被 告 陳琮傑(編號072) 選任辯護人 蕭博仁律師 被 告 李信德(編號073) 選任辯護人 紀佳佑律師 被 告 洪培任(編號074) 選任辯護人 葉重序律師 被 告 游翊承(編號075) 選任辯護人 黃鉦哲律師 洪任鋒律師 被 告 曾偉豪(編號076) 張宇盛(編號077)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何金陞律師 被 告 鍾證勛(編號078) 陳昱昇(編號082) 洪詠詮(編號083)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永吉律師 被 告 劉冠廷(編號084) 選任辯護人 林群哲律師 被 告 陳允浩(編號085) 選任辯護人 林柏劭律師 被 告 簡學超(編號087) 選任辯護人 林聰豪律師 廖偉成律師 被 告 林奕宗(編號089) 選任辯護人 易帥君律師 陳珈容律師 鄭思婕律師 被 告 呂士豪(編號092) 選任辯護人 葉憲森律師(113年11月4日解除委任) 被 告 王耀德(編號094) 生安庭(編號096)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榮成律師 林郁芸律師 被 告 陳陞榮(編號098) 選任辯護人 吳建寰律師 被 告 黃貴琳(編號099) 選任辯護人 邱泓運律師(113年11月18日解除委任) 被 告 賴冠中(編號100) 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律師 連家緯律師 被 告 傅英杰(編號101) 江承駿(編號102)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洪嘉威律師 被 告 尤峙博(編號104) 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律師 卓容安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50 97號、第38772號、第40206號、第40576號、第41341號、第4192 9號、第42964號、第42980號、第48139號),及移送併辦(114 年度偵字第15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芷茹(編號001)、張文齡(編號002)、林芸妘(編號003) 、郭怡玟(編號004)、莊詠璇(原名:蔡徐詠璇,編號006)、 林畇家(編號007)、葉宜秦(編號009)、蔡婕瑀(原名:蔡衣 甯,編號012)、陳柏瑞(編號014)、余宗峻(編號017)、林 弘御(編號019)、洪楷評(編號020)、蔡宇泓(編號025)、 戴義陽(編號026)、林侑賢(編號027)、施宗杰(編號028) 、蔡苰駿(編號029)、陳俊澔(編號033)、曾建男(編號034 )、江啟豪(編號035)、林均蔚(編號037)、林千裕(編號03 8)、楊享倫(編號040)、廖子牙(編號044)、王進昌(編號0 47)、陳信穎(編號048)、陳志明(編號049)、詹兆翔(編號 050)、林晏豎(編號052)、陳彥翰(編號054)、李晉昇(編 號056)、詹承懋(編號061)、林侑明(編號063)、黃承昱( 編號064)、盧秉豐(編號065)、莊景州(編號068)、詹志磊 (編號069)、顏吉祥(編號071)、陳琮傑(編號072)、李信 德(編號073)、洪培任(編號074)、游翊承(編號075)、曾 偉豪(編號076)、張宇盛(編號077)、鍾證勛(編號078)、 陳昱昇(編號082)、洪詠詮(編號083)、劉冠廷(編號084) 、陳允浩(編號085)、簡學超(編號087)、林奕宗(編號089 )、呂士豪(編號092)、王耀德(編號094)、生安庭(編號09 6)、陳陞榮(編號098)、黃貴琳(編號099)、賴冠中(編號1 00)、傅英杰(編號101)、江承駿(編號102)、尤峙博(編號 104)均自民國114年3月27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   理  由 一、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 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 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㈠無一定之住、居所 者;㈡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㈢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 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又審判中限 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 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10年 ,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93條之3第2項分別有明文 規定。又限制出境、出海的目的是在保全刑事偵查、審判、 執行的順利進行,屬於刑事訴訟中的保全程序,並不是要確 定被告對於本案是否應負擔罪責及是否應科處刑罰,故有關 限制出境、出海的事由是否具備及是否具有限制出境、出海 必要性的審酌,不需要如同本案之有罪判決,應採嚴格證明 法則,而只需要依自由證明法則,對相關要件證明至法院認 有相當理由的程度即可。因此,如果依卷內證據,被告犯罪 嫌疑重大,確有出境、出海滯留他國不歸而逃亡的可能性存 在,而足以影響審判的進行或刑罰的執行,依法即得為必要 之限制出境、出海強制處分,以確保被告到庭接受審判或執 行。 二、經查,被告余芷茹(編號001)、張文齡(編號002)、林芸 妘(編號003)、郭怡玟(編號004)、莊詠璇(原名:蔡徐 詠璇,編號006)、林畇家(編號007)、葉宜秦(編號009 )、蔡婕瑀(原名:蔡衣甯,編號012)、陳柏瑞(編號014 )、余宗峻(編號017)、林弘御(編號019)、洪楷評(編 號020)、蔡宇泓(編號025)、戴義陽(編號026)、林侑 賢(編號027)、施宗杰(編號028)、蔡苰駿(編號029) 、陳俊澔(編號033)、曾建男(編號034)、江啟豪(編號 035)、林均蔚(編號037)、林千裕(編號038)、楊享倫 (編號040)、廖子牙(編號044)、王進昌(編號047)、 陳信穎(編號048)、陳志明(編號049)、詹兆翔(編號05 0)、林晏豎(編號052)、陳彥翰(編號054)、李晉昇( 編號056)、詹承懋(編號061)、林侑明(編號063)、黃 承昱(編號064)、盧秉豐(編號065)、莊景州(編號068 )、詹志磊(編號069)、顏吉祥(編號071)、陳琮傑(編 號072)、李信德(編號073)、洪培任(編號074)、游翊 承(編號075)、曾偉豪(編號076)、張宇盛(編號077) 、鍾證勛(編號078)、陳昱昇(編號082)、洪詠詮(編號 083)、劉冠廷(編號084)、陳允浩(編號085)、簡學超 (編號087)、林奕宗(編號089)、呂士豪(編號092)、 王耀德(編號094)、生安庭(編號096)、陳陞榮(編號09 8)、黃貴琳(編號099)、賴冠中(編號100)、傅英杰( 編號101)、江承駿(編號102)、尤峙博(編號104)【下 合稱被告60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 60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 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 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或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 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 詐欺取財未遂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被告60人於本院審理時均承認犯行,經本院以113年度原金 訴字第170號判決判處罪刑,刑責均非輕微,基於趨吉避凶 、脫免刑責、不甘受罰的基本人性,實有誘發其等逃亡以逃 避日後上訴審判、執行的高度可能,又其等係於境外從事詐 騙,顯有能力與管道前往國外,且部分被告於本案其等所犯 部分經本院審結並宣判後,或已於相近日期出境前往柬埔寨 、澳門等地,有其等之入出境資料附卷可稽,或正申辦護照 中,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民國114年3月14日函存卷可佐,故 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60人有逃亡之虞。又本院審酌本案機房 參與人數眾多,分工縝密,屬跨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且 本案被害人數眾多,金額非微,對於金融交易秩序影響甚大 ,實有確保被告60人接受後續審判、執行程序的必要。審酌 本案訴訟進行程度,並綜合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公 共利益維護、被告居住及遷徙自由權利受限制之程度,依比 例原則予以權衡,為確保日後上訴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 行,本院認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被告60人自11 4年3月27日起,予以限制出境、出海8月,並通知執行機關 即內政部移民署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執行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意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2025-03-27

TCDM-113-原金訴-170-20250327-62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文松 選任辯護人 蕭博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15736、15739、16113、16114、16115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許文松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 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犯罪事實 一、許文松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 (起訴書及補充理由書誤載為3,4-亞甲基雙氧卡西酮)、甲基 -N,N-二甲基卡西酮、愷他命等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 之第三級毒品,且主觀上可預見毒品咖啡包可能混合二種以 上第三級毒品成分,依法均不得販賣、持有,竟分別為下列 犯行:  ㈠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於民國113年8月14日22 時43分,在彰化縣○○鎮○○路00號之麗景汽車旅館內,約定以 每包新臺幣(下同)300元之價格,販賣10包毒品咖啡包予 陳子玄,惟僅先交付含有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之 毒品咖啡包5包(外包裝為英文字母及太空人圖案)及含有4- 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2包(外包裝同上) 予陳 子玄。    ㈡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於113年8月25日16時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威尼斯汽車旅館內,以毒品咖啡 包每包300元、愷他命2包(共2公克)2,500元之價格,販賣10 包毒品咖啡包、愷他命2包(共2公克)予陳子玄,並連同113 年8月14日積欠之3包毒品咖啡,共交付含有3,4-亞甲基雙氧 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13包(外包裝為小熊圖案)、愷他命 2公克予陳子玄。嗣陳子玄於同日17時許,在彰化縣○○鎮○○ 路0段00號前,欲以4,000元之價格販賣上開購得毒品咖啡包 3包(外包裝為小熊圖案)及犯罪事實㈠所購入之毒品咖啡包7 包(外包裝為英文字母及太空人圖案) 予佯裝為買家之員警 時,為警當場逮捕(陳子玄涉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嫌部 分,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9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 月,緩刑4年確定),而循線查悉上情。  ㈢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在社群媒體平台X(前身 係Twitter)上以帳號「@E7wK8」、暱稱「裝備商」刊登「# 裝備商#音樂課#單男#單女#聯誼#急#支援#台中」之販賣毒 品訊息,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員警佯裝 買家與許文松聯絡,雙方約定以4,000元價格,買賣毒品咖 啡包10包。嗣許文松於113年9月2日18時36分駕駛車牌號碼0 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至所約定之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 前,欲將外包裝為小熊圖案之毒品咖啡包10包販售予員警, 並要求員警上車交易,因員警並未答應而交易未遂,乃逕行 離去。  ㈣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以及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 品以營利之犯意,在社群媒體平台X上以帳號「@E7wK8」、 暱稱「04-裝備商」刊登「#颱風天#音樂課#臺中#單女#單男 #裝備#聯誼」之販賣毒品訊息,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林 厝派出所員警於執行網路巡邏勤務時發現該訊息,便佯裝買 家與許文松聯絡,並約定以4,500元交易含有4-甲基甲基卡 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6包及愷他 命2公克。嗣許文松於113年10月3日11時50分許,在彰化縣○ ○市○○路0段000號前,與佯裝買家之員警交易之際,經警表 明身分並當場逮捕,扣得附表二所示之物,許文松因而販賣 未遂。  ㈤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113年9月 某日,向社群媒體平台X上暱稱「Lung」購得附表三編號1、 2所示之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毒品咖啡包及愷他命。嗣經 警於113年10月14日13時55分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許文 松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搜索,當場扣 得附表三所示之物。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 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文松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 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子玄於警詢、偵訊及另案審理時證述 情節相符,復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偵辦 許文松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偵查報告、門號0000000000之 通聯調閱查詢單、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 第0000000號、第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文德派出所警員 職務報告、員警與陳子玄交易錄音譯文、偵辦毒品案蒐證照 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内湖分局文德派出所採證照片(見113 年度他字第2574號卷第4至12、16至23、27反面、41至68、7 4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内湖分局蒐證照片、牌照號碼0000 -00車行記錄匯出文字資料(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内湖分局刑 案呈報單卷第81、83頁)、手機截圖照片、社群媒體平台X網 頁翻拍照片、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現場照片、現場扣押物品 照片(見員林分局員警分偵字第1130041646號刑案偵查卷宗 第12至27、38至48頁)、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衛生福利部草 屯療養院鑑驗書草療鑑字第1131000068號、第0000000000號 鑑驗書、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見113年度偵字第 15736號第21至25、29至34頁)、許文松與陳子玄之通訊軟體 LINE對話紀錄、許文松手機內對話紀錄、偵辦毒品蒐證照片 、查扣毒品秤重照片(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内湖分局解送人 犯報告書卷第29至33、54至66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 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第135443Q號毒品鑑定書( 見113年度偵字第16113號卷第38至40頁)、交通部民用航空 局航空醫務中心傳真資料(見本院卷第115至125頁)在卷可參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次查,被告供稱 販賣毒品咖啡包每包可以從中獲利100元,愷他命2公克可以 獲取300元等語(見本院卷第30、31、203頁),足認被告就販 賣毒品之犯行均有營利之意圖無疑。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示犯行,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就犯罪事實一㈢所示犯行 ,係犯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就犯 罪事實一㈣所示犯行,係犯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3項 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及第4條第6 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就犯罪事實一㈤所示犯 行,係犯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 上罪。被告雖同時持有不同種類之第三級毒品,然顯係基於 單一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而為,且同 級毒品所侵害之法益同一,應僅成立單純一罪,不因持有不 同種類之同級毒品而分別論罪。  ㈡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㈣所示犯行,係以1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 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 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   ㈢被告所犯5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有異,應予分論併罰。   ㈣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⒈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 9年5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 ,惟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並衡諸被告 所犯前案與本案之罪質不同,尚無加重其刑之必要,爰不依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而僅將被告之前科、素 行資料列為刑法第57條之審酌事項。   ⒉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㈣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 品未遂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加重其 刑。   ⒊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㈢、㈣之犯行,已著手販賣第三級毒品犯罪 行為之實行,惟均因員警欠缺購買真意,事實上不能完成毒 品交易,均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均按 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⒋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對犯罪事實一㈠、㈡、㈢、㈣犯行坦 認不諱,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 刑。  ⒌被告於本案遭查獲後,員警有因其供述而查獲犯罪事實一㈣、 ㈤之毒品來源許文龍乙節,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函暨附件 之刑事報告書可參(見本院卷第169至173頁) ,是就犯罪事 實一㈣、㈤之犯行,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輕 其刑。  ⒍至辯護人雖請求就被告販賣毒品犯行部分,再依刑法第59條 規定酌減其刑等語(見本院卷第204頁),惟按刑法第59條規 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 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 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查,政府為杜絕毒品氾濫,再三 宣導教民眾遠離毒品,媒體報導既深且廣,對於禁絕毒品之 政策,為社會大眾所熟悉,被告亦非基於特殊之原因,或身 處特殊之環境下而犯本案販賣毒品犯行;且被告本案販賣毒 品犯行,依其適用前述法定加重、減輕事由後之最低度刑, 相較於其犯罪情節,尚難認有何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 情之情形,衡諸社會一般人客觀標準,並無刑度過重而情堪 憫恕之情形,是本院綜合各情,認被告本案販賣毒品犯行, 並無法重情輕之情形或顯可憫恕之情狀,爰不適用刑法第59 條規定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⒎綜上,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㈢所示犯行同時有2種以上減輕其刑 事由,應遞減之。又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㈣所示犯行,同時具 有上述加重及3種減輕事由,應先加重後遞減輕其刑。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政府杜絕毒品犯罪 之禁令,意圖營利,販賣毒品,漠視販賣毒品將戕害他人健 康,並恣意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所為實屬不該。併斟酌被 告犯罪之動機、目的、販賣毒品之對象、數量、金額、所得 利益、犯罪所生危害,於犯罪後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兼衡被告素行、於本院審理時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離 婚,有一未成年孩子,由前妻照顧,被羈押前與父母親、姐 姐同住,從事受僱駕駛貨車的工作,月收入大概5萬多元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另審酌其所犯各罪侵害之 法益,各行為時間間隔,對於法益所生侵害,整體評論其應 受矯正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復衡酌 刑罰邊際效應之遞減,爰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  ㈠被告於犯罪事實一㈠、㈡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3000、5500元, 為被告各該次犯行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分別在該等犯罪事實所犯罪名下宣 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㈡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號所示之物,經檢出附表二備註欄所 示之毒品成分,均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 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至7 號所示之物,分別係被告所有供與本案喬裝成買家之員警聯 絡使用之手機及器具,而為本件販賣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 據其陳述在卷(見本院卷第31至32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宣告沒收。   ㈢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號所示之物,經檢出附表三備註欄所 示之毒品成分,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㈣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至5號所示之物,固屬被告所有,惟與本 案無關,復查卷內資料亦無證據可得證明該物品與本案犯行 間有何關聯,爰不為沒收之諭知。至被告犯罪事實一㈠、㈡販 賣之毒品咖啡包,係另案扣押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16號陳 子玄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案件,自毋庸於本案再重複宣告沒 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詹雅萍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清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                 法   官 宋庭華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明俊 附錄本案論科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3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 50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 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  文 1 犯罪事實一(一) 許文松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3年8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犯罪事實一(二) 許文松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3年10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5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犯罪事實一(三) 許文松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1年11月。 4 犯罪事實一(四) 許文松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1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 5 犯罪事實一(五) 許文松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7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毒品咖啡包6包(黃/白/黑色包裝,總計毛重19.74公克) 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見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113年度偵字第15736號第33至34頁) 2 愷他命1包(毛重2.06公克) 愷他命(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草療鑑字第1131000068、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13年度偵字第15736號第29、31頁) 3 毒品咖啡包73包(黃/白/黑色包裝,總計毛重240.13公克) 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見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113年度偵字第15736號第33至34頁) 4 愷他命1罐(毛重12.96公克) 愷他命(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草療鑑字第1131000068、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13年度偵字第15736號第29、31頁) 5 手機2支 6 電子磅秤1臺 7 夾鏈袋1袋 附表三: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毒品咖啡包38包(抖音圖包裝,總毛重177.51公克) 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第135443Q號毒品鑑定書,113年度偵字第16113號卷第38至40頁) 2 愷他命2罐(總毛重25.09公克) 愷他命(純質凈重11.4973公克,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第135443Q號毒品鑑定書,113年度偵字第16113號卷第38至40頁) 3 手機2支 4 K盤2個 5 磅秤1個

2025-03-27

CHDM-114-訴-210-20250327-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號 原 告 蕭博仁 訴訟代理人 簡詩展律師 被 告 馬士倚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宋銘樹律師 朱敬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2,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萬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YOUTUBE網站「黃獅虎」頻道之直播主。 被告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通話時向原告承諾不會在直播平 台上提起原告之任何資訊及話題。詎被告為求節目話題及流 量,不僅於「黃獅虎」頻道上不斷污衊原告,甚至另開設「 師虎休息站」頻道繼續辱罵原告,並設置24小時聊天室且標 注原告姓名之方式,慫恿網友以各種污穢不堪之帳號名稱辱 罵原告之身高、外型、律師之職業、姓名,甚至協助網友置 頂分享不實之影片,是被告不僅自身有侵害行為,且其身為 頻道管理者,卻助長網友不當發言,亦屬共同侵權行為人, 被告侵害原告名譽權、免於恐懼、被騷擾之自由、姓名權、 隱私權、肖像權,應負侵權行為責任(詳附表一、二、三) 。另附表二編號16影片連結內容、附表3編號11至13之頭像 ,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20條第2項規定。 且被告違反與原告之約定,仍持續為附表一、二所示內容, 自應負債務不履行之責,爰擇一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後段 、第185條、第195條第1項、第227條之1、第18條、第19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1項、第31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 新臺幣(下同)60萬元精神慰撫金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 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兩造於110年10月28日通話僅是聊天聊到被告將 不再提起原告,並無法效意思,兩造並未成立契約。另被告 創設直播平台僅是提供大家講八卦的地方,其他網友所為並 非被告所能驅使或限制,不應歸責於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 各該侵害事實,答辯如附表一、二、三所示等語。另原告主 張侵權行為事實如距本件訴訟起訴日超過2年者,伊援引時 效抗辯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YOUTUBE「黃獅虎」、「師虎休息站」網路直播頻道係 由被告開設、管理,被告帳號暱稱為「黃獅虎」、「黃師虎 」、「師虎休息站」,被告並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在各該直 播平台發布附表一所示內容;使用附表二所示帳號暱稱之人 ,有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在「師虎休息站」網路直播頻道發 布如附表二所示之留言;附表三所示帳號暱稱本身均係指涉 原告等情,為兩造所不爭(本院卷二第555-557頁),堪信 屬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自由、隱私,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 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 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 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 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197條分別定有明 文。所謂「名譽」,不僅包含外部名譽,亦包含感情名譽, 倘行為人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某特 定而具備感情名譽之個人,降低該人在社會群體生活中之人 格評價,判斷上應隨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職業類 別、教育程度、平時關係、行為時之客觀情狀、行為地之方 言或語言使用習慣,依社會通念為客觀之綜合評價,倘該行 為傷及被害人主觀之情感並對被害人社會之客觀評價產生不 良影響,即屬名譽之侵害。再按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本未盡 相同,事實陳述具有可證明性,涉及真實與否之問題,倘行 為人就事實陳述之相當真實性,未盡合理查證之義務,依其 所提證據資料,在客觀上不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 且該不實之言論,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者,即屬侵害他 人之名譽。於此情形,縱令所述事實係出於其疑慮或推論, 亦難謂有阻卻違法之事由,並應就其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 害他人之名譽,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276號判決參照);而意見表達乃行為人表示 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 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固 不具違法性,然行為人倘對於未能確定之事實,使用偏激不 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仍 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 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75號判決參照),而所謂善意,係指 非專以毀損他人名譽、信用,或以侵害他人感情名譽為目的 之謂。按姓名乃用以區別人己之一種語言標誌,將人個別化 ,以確定其人之同一性(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868號 判決參照),又參諸民事訴訟法第19條之立法理由記載「姓 名權者,因區別人己而存人格權之一」,是姓名權所欲保護 者乃權利人使用其姓名之權利不受他人爭執、否認,不被冒 用而發生同一性及歸屬上混淆之利益。另按共同侵權行為之 成立,以各加害行為有客觀的共同關連性,亦即各加害行為 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為已足,不以各行為人間有意思 聯絡為必要(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742號判決參照)。 查原告主張被告侵權行為之情節,本院判斷如附表一、二、 三所示,被告既侵害原告名譽權,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 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被告雖就侵權事實發生在本 件起訴前2年者,為時效抗辯,然本院認定之被告侵權行為 事實距起訴日即112年12月28日(本院卷一第9頁)均未超過 2年,被告所辯仍無從解免其損害賠償責任。  ㈢再按慰藉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 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 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 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 判決參照)。審酌被告明知現今社會網際網路無遠弗屆,傳 送資訊迅速,竟輕率於網路上傳布侵害原告名譽權之內容, 並設置「師虎休息站」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偏激言詞共同貶 損原告名譽,客觀上足令人致生原告工作能力不佳、面貌不 揚等負面評價,堪認原告確實受有精神上痛苦。再考量原告 自陳:學歷為碩士畢業,目前為執業律師,月收入平均50萬 元,與父母同住,經濟狀況小康等語(本院卷一第316頁) ;被告自述:學歷為大學畢業,於私人公司擔任上班族,月 薪約4萬元,已婚無子女,需扶養父母及配偶等語(本院卷 二第183頁);再參以原告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財產查 詢結果(戶籍卷第15-22頁)、被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 調件明細表(本院卷一證物袋)所示:原告名下財產價值約 1,800餘萬元;被告111、110年度財產約為50餘萬元等情, 認原告請求非財產上損害以30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 ,即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 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0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月20日(送達證書見本院卷 一第28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既有理由,則其併依民法第18條、第 19條、第227條之1、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1項、第31條規 定為同一請求,本院即無庸審論,附此敘明。 五、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本 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未逾50萬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聲請宣告免為 假執行,核無不合,爰併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 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於原告敗訴部分之訴既經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經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 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范馨元                   法 官 張亦忱    得上訴(20日) 附表一(被告於直播平台之發言或與網友之對話) 編號 時間 直播平台 內容 原告主張 被告答辯 本院判斷 1 110/12/31 黃獅虎 我知道你在看。愛看就看,用力看,多看兩遍。我不看,我最大,哈哈哈哈。我跟老婆兩個開開心心的哦。哪像你對不對,一個人沒人逗陣,做人失敗嘛。講白了嘛,你根本私底下沒有朋友嘛。誰在網路上取暖啊,有多厲害嗎,在有錢也沒用,有錢不會買到真正的友誼啦。不要以為自己很有錢哦,就大家是朋友,我朋友好多哎。沒有啦,大家趨炎附勢啊。你少來了啦,看多了啦,大家都出過社會啦。有錢人在身邊的,十個、九個都是為了他錢呐。另外一個哦,他可是為了要他命,哈哈哈,真的啦,很多啦,拜託哎。我晚上跟我老婆吃跨年大餐,吃完之後我們騎摩托車出去看夜景,最後開直播拿手機去外面,外面去晃,爽。哪像你哎,好棒好棒哦,各種七彩呼啦屁,你的聊天室裡面,各種你好棒你好棒哦、這是是我這輩子最幸福的事情哦。大家啊,不就是想說在你身邊可以拿到一點好處。 1.被告言論內容不實,隱射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直播上對原告之言論,並未經查證即以直播方式對外公開散布,並以負面或侮蔑性字眼,且以明示或暗示方式侵害原告名譽,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僅為合理意見表達。 由被告所述內容並無從得知被告具體指摘原告何等不實事項,且內容在客觀上亦無貶損原告名譽權之情形,自無侵害原告名譽權。 2 110/12/31 黃獅虎 我的那個會員就一直在直線下降中。我跟大家講更好聽的、更好笑的事情,是有幾個退掉會員的人,還跟這一波什麼什麼,總之這些直播主的事情,還沒什麼關係的。這個就是被人家私下挑撥,挑撥離間給中傷掉的人。我跟大家講,那還真的故意挑我,挑這些曾經會幫助過我的這些朋友們,去挑撥還真精准。其他人還不會,為什麼不找宸華啊,為什麼不找我最好的兄弟胡宸華,為什麼?看人,看有錢才去。大家不是笨蛋,我們都看得出來,專門去找有錢人。我不會被你打敗的,好吧,你做你的,做好你的事情,你做不好,大家都可以監督啊,我沒在怕你。我告訴你啊,我不怕你,最簡單就是哦,你會看我的直播,我不會去看你的直播啊,哈哈哈哈。我不看你的直播,我最大,你看我直播,你就輸了,好不好,有種你不要看我。我在這邊講得會飛天鑽地,我不看我最大,我不看、我也不見心不煩啊,但是你會看啊。煩死你啊,我天天開啊,把你煩死。 1.被告言論內容不實,隱射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直播上對原告之言論,並未經查證即以直播方式對外公開散布,並以負面或侮蔑性字眼,且以明示或暗示方式侵害原告名譽,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被告表示要天天開、煩死原告,語帶騷擾及恐嚇意思,侵害原告免於被騷擾、恐懼之自由。 被告欲每日開直播行為,並未侵害原告權利。 由被告所述內容並無從得知被告具體指摘原告何等不實事項,且內容在客觀上亦無貶損原告名譽權之情形。另被告在自己直播平台發表言論,並非對原告為任何強暴脅迫行為,自無從評價係對原告為恐嚇、騷擾行為。 3 112/3/9 黃獅虎 哈哈哈。這個「冬瓜」最近不知道在搞什麼,應該很快就會有動作了。我看情況,我不理他,我有空,我就跟他玩,大家要玩來啊,我沒有什麼不能失去的,再慘不就這樣子嘛。我是一個NOBODY,我是一個NOBODY唷。我沒差,怕你咬我,我不會怕你啊,你是千金之子,我是一無所有,要跟我配,你是笨嗎,你想太多。 1.被告言論內容不實,暗喻原告會私下對被告做小動作,貶損原告是一個小人,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用「冬瓜」不雅綽號,隱射原告身高矮小,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於直播上對原告之言論,以負面或侮蔑性字眼,且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對身高為歧視性用語,且造成網友群起以不雅綽號模仿效應,侵害原告名譽,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1.兩造素有紛爭,被告預測原告將對被告採取司法動作等語,未侵害原告權利。 2.形容身高不使個人社會評價受到貶損。 3.被告用語縱使傾向情緒化,亦不當然構成侵權行為。 1.被告稱原告「應該很快就會有動作了」,固係對具體事實有所指摘,惟徒憑該文意無從得知「動作」究竟所指為何,加以原告嗣對被告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訴訟,故被告辯稱「動作」係指提起司法訴訟等語,亦與常情無違,難認有侵害原告名譽權。 2.被告以「冬瓜」指稱原告,暗諷原告身高,顯具惡意,已非合理意見表達範疇,侵害原告名譽權。 4   112/3/29   黃獅虎   之前有人寄給我看,老實說我有點懶得再去搜尋這些有的沒的,浪費時間。就有人弄給我看,就是就「某哥」啦,「某哥」、「某哥」,號稱曾經大學教過課,這是人家給我看的。有個真的討厭他,有一個人真的討厭他。然後現在被別人嗆,被人家起底,我都為他擔心。我跟他說你要小心一點,他討厭超討厭他。然後我猜是可能跟以前被他念過的人,因為他得罪很多人。然後他傳了一份資料給我看。啊,「某哥」啊、「某哥」以前曾經號稱說在某間那種某大學,在某大學教過書。嗯,「某哥」啊,他說在某大學教過書。的確他真的在某大學教過書,沒有錯、沒有錯,嗯這是真的,他沒有騙你們,我常常在替他澄清,哈哈哈,他說是真的。對啊,包括他是專業人士這件事情,有執照的也是我跟大家講啊,我保證是啊。我常在上面直播時候,對啊,幫他保證這些事情,所以變成我在蹭他。哈哈,我都跟你們說了。他以前在某間大學的確真的是教過書,就是講師啊,他還不到教授還沒那個資格,就講師啊。 那某人給我看,的確是這樣子。哎,大家晚安,大家晚安,我等下就下線了。不好意思,我今天不是要開麥上,我只是先測試一下。我先跟你們說這個,我現在是用別台電腦在開直播,這是我備用的一台筆電那這個可以開24小時,真的開三天三夜都可以啊,所以我先用這一台。那我原來那筆電是來工作用的。這就是為什麼自己現在做測試,就是這個原因。好,我剛剛講了一半。就是「某哥」啊,「某哥」啊,自稱專業,其實不怎麼專業,被女神趕出去的一個不太專業的傢伙。那他說他以前在某間大學教過書,的確這是真的。我跟大家說了,我這人是有一說一有說,他的確在某間大學教過書,還出過書。嗯,對啊,他是很會讀書沒有錯啊,這是事實啊。但是你們可能不知道哦。 1.被告言論內容不實,並用「自稱專業,其實不怎麼專業,被女神趕出去的一個不太專業的傢伙」,隱射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原告擔任講師並不止於一家大學任教,不僅曾在中州科技大學,也曾在靜宜大學任教過,且原告是因為有律師資格身份及執業多年,以及有教師證資格,而經該些大學聘任為講師,但被告卻不斷明示或暗示原告是靠家人關係或家裡有錢才得以任教,及侮辱原告不專業等錯誤及負面資訊,侵害原告名譽,故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僅為合理意見表達。   是否具有法律專業 為個人意見表達而非事實陳述,且「自稱專業,其實不怎麼專業,被女神趕出去的一個不太專業的傢伙」等語,且其言詞並無偏激不堪,又左列內容文義上並無從解讀出原告係靠關係才得以擔任大學講師之意,難認左列內容有侵害原告名譽權。 5   112/3/29   黃獅虎   哈哈哈,好。我剛講說那個這位不是很專業,自稱專業但不怎麼專業的傢伙。他的確在大學教書,是一間技術學院、是一間技術學院,當然也是在中部。重點是什麼,你知道嗎,人生就是一個But,就是一個But。當時吧,因為他給我看的不是現在的資料,是兩、三年還是三、四年前,其實我不是很清楚,他給我看的資料是幾年前的資料,他的確在大學當講師。但是,人生就是個但是。就是這位哥的爸爸是那間學校的校董。嗯,對啊、是啊,大家你們可以去查他的名字啊。還真的哎,對啦,回去,他算自家開的嗎,好像也不算自家開啦,他就是他家就是有一份股份在裡面,看起來好像專門搞教育事業的吧,其實我也不是很清楚。是人家給我的資料,我查一查。因為你知道嗎,我這人哦,疑心病很重,不好意思,因為我被太多人坑過,尤其是那個不太專業的傢伙,我被他坑的太嚴重了,所以我現在都會比較小心。不會小聲哦,好好好,我這邊OBS(直播系統)上面混音器顯示沒有很大聲,聽得清楚就好了。我現在被那個傢伙坑到、嚇到啊,對,所以我現在很多事情我都小心翼翼。別人給我資料我也是在這查證,也花了不少時間去查,還真的是網路上的資料,這網上資料。 所以我不講那種什麼私密的啊,我爆料了、我爆料了、他的資料在我手上,我不做那種事情了我不幹那種事了,反正這是網路上的資料,也不會去拿那講那人家網上沒有的資料,把他講的難聽,這樣子我覺得沒有必要了,這種下流的事情真的少做了,真的那種網上資料其實你想查都查到,只是我沒有空去查。那有人給我這個資料呢,顯示啊,其實那間技術學院,也就是他家有一份股份在裡面了。哎,就是這麼簡單了。那是不是因為他家跟那個技術學院有淵源,才有辦法當講師,我不知道哎。說明他真的很優秀啊,他很厲害啊,他很厲害,真專業、還真厲害,所以去教書嘛。我們往好方面去想,就當是這樣子吧。這比較巧啦,比較巧啦,他爸爸在裡面是校董,現在好像不是了吧,其實我不是很清楚,不過那是幾年前的東西了。對啊,嘿嘿嘿。所以啊,我覺得最重要的哦,好像是家裡有錢哦,哥哥爸爸真偉大,這個比較重要。 1.被告言論內容不實,並用「自稱專業但不怎麼專業的傢伙」、「不太專業的傢伙」等隱射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原告擔任講師並不止於一家大學任教,不僅曾在中洲科技大學,也曾在靜宜大學任教過,且原告是因為有律師資格身份及執業多年,以及有教師證資格,而經該些大學聘任為講師,但被告卻不斷明示或暗示原告是靠家人關係或家裡有錢才得以任教、及侮辱原告不專業等錯誤及負面資訊,侵害原告名譽,故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僅為合理意見表達。   是否具有法律專業 為個人意見表達而非事實陳述,且「自稱專業,其實不怎麼專業」、「不太專業的傢伙」等語,其言詞並無偏激不堪,然被告於直播內容指稱原告父親為某技術學院校董、原告家族就該學院有股份,已有意寓原告係因依靠家族關係始擔任大學講師之意,堪認有侵害原告名譽權。 6   112/3/29   黃獅虎   我之前也曾經想過很多奇奇怪怪的方法。這之前不知道誰跟我講的,也蠻有道理的啊。說真的啊,大家出社會行走江湖,其實沒有誰沒有認識幾個人,大家都有,多少都認識點人。但是有些時候啊,你要動用這些關係或幹嘛,其實有時候會嗯,會有很多不可預知的,不可預知的一些後果啊,那問刀哥就知道了。很多時候你要動用一些奇奇怪怪的一些,不是不是奇怪,就是有些比較特別的關係的時候,其實會有又會有一些些問題啊。但你運用這些東西下去,有些時候會把事情弄得比較複雜。那我們都是比較單純的人,而且我跟我們以前那些朋友們,我們都已經大家各走各的路了,當然我去請他們幫忙一定有辦法嗯,對啊、對啊,就是「社會事」啦,對啦,對啦若真的要用「社會事」下去,事情就會有點會越弄越複雜。網路事網路了啊,那你怎麼把它弄到說、對不對,弄到那種不可收拾的地步。最好不要,對啊,刀哥你最清楚了嘛。我也是啊,以前都很清楚說有些事情啊,這樣子一弄會把大家弄得非常複雜,所以我個人也是覺得不要去弄那些。 你真的靠一些其他的方式,去這些,去處理「社會事」的方式啊,那就會把事情弄得比較複雜。當然可以解決了,但解決之後呢,對啊,很多很多奇奇怪怪的那種事情都有發生,無可預測啊。最常有的就是啊,你叫一個人去處理他,那你現在比較腦充,哦對,出了力比較大對不對,一棒敲下去,對方沒呼吸了怎麼辦啊,我們罪加一等,教唆。你只是想教訓他,結果人家教訓過頭了,那也不是你能控制的。比如以前我朋友遇過啊,傻傻的就一時氣憤,跟著人去,就關最久的就是他。所以我覺得成年人哦,大家要講、就講清楚啊,網路上嘴炮就網路上解決啊。然後有些人就喜歡弄到現實上去,那麼現實上去的時候,那這類事情就比較複雜那比較糟糕啊。 1.被告言論內容不實,隱射原告,暗喻原告會私下找一些不明人士,以不正當手法去教訓被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表示要動用一些比較特別的關係,並以「社會事」代稱,隱射要找黑道人士來教訓原告或找麻煩,語帶騷擾及恐嚇意思,侵害原告免於被騷擾、恐懼之自由。   1.僅為建議網友勿採取違法手段解決紛爭。 2.被告明確表達「網路上嘴炮就網路上解決」,並無發表欲動用特別關係侵害原告權利之言論。   1.細譯左列內容,被告雖有講述「社會事」等語,但該文義語意不明,無法解讀出原告會私下動用黑道等惡勢力教訓被告,難認有侵害原告名譽權。 2.被告雖稱其也可以請人幫忙處理「社會事」,但旋即表示「這樣子一弄會把大家弄得非常複雜,所以我個人也是覺得不要去弄那些」、「那這類事情就比較複雜那比較糟糕啊」,難認被告有要找黑道人士教訓原告之意。原告雖提出原告與暱稱「心樂」之人之LINE對話紀錄,主張被告侵害原告免於被騷擾或恐懼之自由,然觀諸該對話內容(本院卷一第29頁),「心樂」對原告所稱略以:當時我只擔心他和佐助去你律師事務所找你麻煩等語,並無從認定被告係找黑道人士教訓原告,且原告亦對「心樂」回覆稱:我懶得理黃思虎,他動不動就拿我作話題,真的很無聊等語,可見原告並無因被告行為而感受騷擾或恐懼,自無侵害原告免於被騷擾、恐懼之自由。 7 112/4/27起至112/10/23 師虎休息站 1.被告於「師虎休息站」頻道中之24小時聊天室,標注原告之姓名。 2.被告也曾於該聊天室表示要「光明正大地罵人講八卦」。 1.被告未經原告同意,任意在其聊天室長時間標注原告名字,侵害原告姓名權。 2.被告於聊天室表示要「光明正大地罵人講八卦」,故該聊天室開設用意是要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3.被告於直播中表示「我先跟你們說這個,我現在是用別台電腦在開直播,這是我備用的一台筆電,那這個可以開24小時,真的開三天三夜都可以啊,所以我先用這一台」,可知該聊天室是整天24小時對外公開播送。 4.被告經營網路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開設聊天室之用意顯然違反禁止「騷擾與網路霸凌處理政策」之社群規範。 談論八卦無法推論即當然有侵害原告名譽。 1.被告於直播平台中標註原告姓名之行為,並無使原告姓名發生同一性及歸屬上混淆之情形,自無侵害原告姓名權。 2.被告於「師虎休息站」直播頻道表示:我把這裡改成「獅虎音樂」好了,光明正大酸人、罵人、講八卦等語,有「師虎休息站」直播網頁截圖(本院卷一第33頁)可稽,且審酌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後,確實吸引諸多人以指涉原告之不堪暱稱(詳附表三),在該直播平台上針對原告為侵害名譽權之言論(詳附表二),甚至在「師虎休息站」頻道直接標註原告姓名,此有「師虎休息站」頁面(本院卷一第31頁)可證,可知「師虎休息站」確係被告為提供自己及不特定公眾辱罵、指摘包含原告在內等對象所設立之直播平台,是被告設立「師虎休息站」,與不詳之人共同侵害原告名譽權(詳後述),應堪認定。被告雖辯稱上開截圖畫面顯示該影片係在討論臺灣女性,可證明「師虎休息站」並非在侵害原告名譽等語,與客觀事證不符,自非可採。 8 112/5/11 師虎休息站 師虎休息站:想看黑洞和法律哥和吳玲玲配合攻擊的證據嗎? 師虎休息站:好,有個傢伙動不動就要告人,難怪沒朋友。 被告於聊天室對原告為隱射及侮辱性言語,侵害原告名譽。 討論原告行為僅屬於事實陳述。 1.「想看黑洞和法律哥和吳玲玲配合攻擊的證據嗎?」僅是詢問直播平台上之人有無想觀看證據,且前後語焉不詳,無從認定原告之名譽權受侵害。  2.被告張貼「好,有個傢伙動不動就要告人」等語,乃係對具體事實有所指摘,且其文義將使人產生原告為深諳法律之人士,卻未依其法律專業判斷案件性質而濫行起訴等負面評價,且被告亦未證明該言論業經合理查證,自已侵害原告名譽權。 9   112/5/31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 (熊貓圖案)教主又在裝忙ㄌ。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裝忙討拍兼酸人恐嚇直播碎碎念。 偽嬸鞋墊嬤武大娘:碎碎念4武大娘ㄉ習慣。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熊貓)法師執照機腿換的、金Bi。 偽嬸鞋墊嬤武大娘:4短腿不4雞腿。 何生:偽娘還敢叫自己哥哥ㄉ喲哪來ㄉ勇氣ㄉ喲~~ 何生:偽娘木匠冬瓜教主憋ㄅ到2星期又開始想傳教ㄌ喲~~偶幫尼推播ㄉ喲~~ㄅ然520那ㄍ線上人數讓尼ㄉ面子掛ㄅ住ㄉ喲~~ 黃師虎:一大早這麼熱鬧,應該是某人開直播吧….那麼早…。 偽嬸鞋墊嬤武大娘:小短腿一早起床穿鞋墊才能爬上車。 何生:@黃師虎他還要開第2次ㄉ喲~~冬瓜神教人數崩盤需要靠仇恨止跌回升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熊貓圖案)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戰無不勝,(熊貓圖案)冬瓜教主,(熊貓圖案)文成武德,(熊貓圖案)千秋萬載,(熊貓圖案)一統江湖。 何生:偶們對於多元成家抱持高度正面觀念ㄉ喲~~偽娘木匠冬瓜教主自信一點一把年紀ㄌ趕快企性轉還來得及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泥豪說ㄉ對、(熊貓)律師執照不知道怎麼考到ㄉ、玩開心水族館換的嗎? 何生:皺88老扣扣冬瓜老嫗團企市場買失委月巴矢豆冬瓜中午下麵吃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堂堂(熊貓圖案)大法師嫉妒(老虎圖案)比他幸福,跟(老虎圖案)一個小小上班族計較破壞,金Bi。 黃師虎:@腹胖大綠絲(熊貓圖案) 午安。 林嘎咪:@腹胖大綠絲好、請教你是不是愛吃炸物所以腹胖。 金蜜蜂冬瓜露:腹胖大綠絲泥請朋友吃飯會發票留一年抱怨朋友沒回請媽? 何生:月复月半迷有關係一肚子拐就非常陰險狡詐ㄌ喲~~。 黃師虎:現在看到”請客”兩字就心驚……這輩子沒遇過這種人。 法律豬:一天開兩次直播你說很忙? 何生:在老老的髮粉圈裏挖呀挖呀挖~種小小的種子得矮矮冬瓜。 季八的隔壁老王:@金蜜蜂冬瓜露這樣才是下麵專業戶的專業啊。 黃師虎:@何生(拍手圖案)(比讚的圖案)。 黃師虎:@法律豬午安(笑臉圖案)。 法律豬:黃師虎(愛心圖案)。 被告於聊天室與網友一起對原告為隱射及侮辱性言語,侵害原告名譽。   被告向其他網友打招呼之言論無侵害原告之權利。   被告於本次直播內容中雖僅表示「一大早這麼熱鬧,應該是某人開直播吧….那麼早…。」、「@腹胖大綠絲(熊貓圖案) 午安。」、「黃師虎:現在看到”請客”兩字就心驚……這輩子沒遇過這種人。」、「黃師虎:@何生(拍手圖案)(比讚的圖案)。」、「黃師虎:@法律豬午安(笑臉圖案)。」,但因被告架設「師虎休息站」,供其他網友為侵害原告等人名譽權之行為,自仍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此部分詳附表二編號8。 10 112/6/17 師虎休息站 何生:高8度偽娘鼻音尖叫ㄅ4每ㄍ人都能看ㄌㄅ嘔吐ㄉ喲~~偶也要4要空腹8小時才能勉強聽鼻音尖叫30分鐘ㄅ嘔吐ㄉ喲~~話說偶踢爆ㄌ冬瓜教主aka瓜婆婆譏笑嘲諷二林人冬瓜教主土下做道歉ㄌ迷油ㄉ喲~~做錯事ㄅ道歉真ㄉ4死性不改ㄉ喲~~ 黃師虎:空腹8小時(笑臉圖案),但還是有胃酸和膽汁啊…… 黃師虎:@何生是啊…看你的創作我一整天的心情都會很好(笑臉圖案)? 被告於聊天室與網友一起對原告為隱射及侮辱性言語,侵害原告名譽。 被告向其他網友打招呼之言論無侵害原告之權利。 被告雖僅係回應暱稱「何生」之人「@何生是啊…看你的創作我一整天的心情都會很好(笑臉圖案)?」,但因被告架設「師虎休息站」,供其他網友為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行為,自仍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此部分詳附表二編號14。 11   112/6/28   師虎休息站   短腿冬瓜武大郎:@黃獅虎早ㄢㄢ小冬瓜說他都會來偷看泥ㄛ腿那ㄇ短還那ㄇ愛偷看4真愛。 黃師虎:武大郎他在忙寫訴狀沒空吧? 短腿冬瓜武大郎:@黃獅虎洨冬瓜熱愛網路因為J邊他才能當180ㄉ嘔粑現實生活腿太短太桑心 黃師虎:@短腿冬瓜武大郎現實生活可能很無聊吧…整天泡在網路找認同感。 短腿冬瓜武大郎:想看一下一ㄍ腿長只有30cmㄉ洨冬瓜在轉圈圈一直靠夭泥們也會為洨冬瓜感到悲喪想哭腿怎ㄇ會那ㄇ短ㄋ。 海陸薄片:@林嘎咪冬瓜教主把小裙裙收在音樂盒裏。 短腿冬瓜武大郎:洨冬瓜現實生活都踩高蹺出門J樣出門一趟很累ㄝ所以他都跟芭比娃娃買家俱才能買到洨冬瓜能用ㄉ。 黃師虎:@海陸薄片放飛自我(笑臉圖案)。 黃師虎:@海陸薄片你們說的跳舞影片我沒看過….給一下連結或關鍵字吧。 冬瓜(熊貓圖案)神教:再次介紹彰化員林甲○○律師又帥又專業(網址:http://www.youtube,com/ shorts/MklC0PXL0cQ)。 海陸薄片:@黃師虎尼猜差ㄌ幾ㄍ尺碼?(網址) 黃師虎:@海陸薄片髮型很像,其他不好說(笑臉圖案)。 海陸薄片:冬瓜教主拿這ㄍ視頻企剪頭髮ㄉ喲?(笑臉圖案) 海陸薄片:偶目測冬瓜教主身高比視頻裏跳舞ㄉ再矮1ㄍ頭ㄉ喲~~ 黃師虎:我見他本人髮型和影片的人很像,現在不知道,2021年的事了。 黃師虎:身高就不好說….我也不高。 海陸薄片:@黃師虎月艮比冬瓜長揪4人生勝利組ㄉ喲~~~ 黃師虎:哈哈哈(笑臉圖案)。 被告於聊天室與網友一起對原告為隱射及侮辱性言語,侵害原告名譽。   被告與其他網友互動之言論無侵害原告之權利。   被告所述「武大郎他在忙寫訴狀沒空吧?」、「@短腿冬瓜武大郎現實生活可能很無聊吧…整天泡在網路找認同感。」、「@短腿冬瓜武大郎現實生活可能很無聊吧…整天泡在網路找認同感。」、「@海陸薄片放飛自我(笑臉圖案)。」、「@海陸薄片你們說的跳舞影片我沒看過….給一下連結或關鍵字吧。」、「@海陸薄片髮型很像,其他不好說(笑臉圖案)。」、「我見他本人髮型和影片的人很像,現在不知道,2021年的事了。」、「身高就不好說….我也不高。」等語,因被告架設「師虎休息站」,供其他網友為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行為,自仍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此部分詳附表二編號16。 12 112/6/30 師虎休息站 海陸薄片:皺88超老扣扣哥布林瓜婆婆想聽偶為他們做ㄉ主題曲ㄌ。 海陸薄片:好久好久的故事,是師虎告訴我。 海陸薄片:在星期五的下午時,有冬瓜在碎嘴~ 海陸薄片:聰明的孩子關YT,冬瓜最愛吃小鮮肉~ 黃師虎:(笑臉)真有才。 海陸薄片:偶還4要說1句,冬瓜教主尼ㄉ工作能力好差ㄛ~~ 被告於聊天室與網友一起對原告為隱射及侮辱性言語,侵害原告名譽。 被告與其他網友互動之言論無侵害原告之權利。 被告所述「(笑臉)真有才。」等內容,僅係單純回覆他人,惟被告架設「師虎休息站」,供其他網友為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行為,自仍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此部分詳附表二編號17。 13 112/7/4 師虎休息站 黃師虎:有人在小黃台得到聲量,只是後來自己走鐘人家不讓他上去,就翻臉,叫側翼天天開聊天室霸凌小黃,說不開台的自己開台,洩漏別人的個資還把講電話的錄音放出來…..放初來的還只是斷章取義的那部分。 黃師虎:霸凌別人2年多…搞到自己工作頻頻失誤…沒東西可以講…開始挑撥賽弄人去霸凌人….四處到別人聊天室拉客和訴苦…很沒格調。 海陸薄片:建議馬屁鮪ㄉ連環屁視頻搭配冬瓜教主網路上公布ㄉ失敗紀錄會油爽度爆表ㄉ新感受ㄉ喲~~ 黃師虎:工作失誤還怪別人在弄他的工作…也是服了這個人…都是別人的錯…不知道這是個什麼媽寶都快50了還這麼丟臉…要不要回家吃奶幫你換尿布? 黃師虎:@海陸薄片希望教主能在直播好好的正式的把馬屁精的馬屁視頻一句一句講解聖經一樣…也不枉費別人寫這麼多還放圖片影片…。 1.被告以「黃師虎」帳號在聊天室以不實資訊隱射及侮辱原告,還以「媽寶都快50了還這麼丟臉」、「要不要回家吃奶幫你換尿布」等侮辱性內容,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直播上對原告之言論,並未經查證即以直播方式對外公開散布,並以負面或侮蔑性字眼,且以明示或暗示方式侵害原告名譽,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告言論係針對涉及公眾領域事實所為可受公評之評論。 1.「媽寶」一詞,係指摘他人均聽從母親意見,宛如尚在襁褓中之巨嬰等語,故被告指摘原告「工作失誤還怪別人在弄他的工作…也是服了這個人…都是別人的錯…不知道這是個什麼媽寶都快50了還這麼丟臉…要不要回家吃奶幫你換尿布?」等內容,乃指稱原告身為成年人卻凡是聽從母親意見,並無主見及擔當之意,且其用詞顯具輕蔑、嘲諷意涵,自足以減損原告社會評價,核屬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言論。 2.另被告所述「有人在小黃台得到聲量,只是後來自己走鐘人家不讓他上去,就翻臉,叫側翼天天開聊天室霸凌小黃,說不開台的自己開台,洩漏別人的個資還把講電話的錄音放出來…..放初來的還只是斷章取義的那部分。」等語,則係對具體事實有所指摘,且其內容足令人產生原告經營「小黃台」直播平台不善後,即教唆黨羽霸凌他人,並洩漏他人個人資料等不當及非法行為等負面評價。而被告所提原告於「小黃台」之播放清單截圖(本院卷二第515-521頁)僅足證明原告曾有在「小黃台」發表直播一節,不足認被告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述為真實,是被告此部分言論侵害原告名譽權,亦堪認定。 14 112/7/4 師虎休息站 海陸薄片:哎呀哎呀..哥布林法師又~~~增家失敗紀錄ㄌ喲~~把客戶寫ㄉ粉可憐ㄉ喲~~拔拔需要兒子回家幫忙搬貨ㄉ喲~~但4碰到冬瓜教主這種普攏共ㄉ哥布林法師注定希望落空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XXX號112年度聲字第XXX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OOO律師。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報告:把拔、、、我要回家拉、、、停止羈押又被駁回了拉。 海陸薄片:令人鼻酸ㄉ喲~~ 斜教敗訴律師:每天兜再找(老虎圖案)ㄉ搽、心裡放不下、討厭(熊貓圖案)ㄉ人越來越ㄉ、玻璃心又愛看、無心在工作上敗敗敗素、找律師貞ㄉ要注意呀。 黃師虎:每次想到何生@海陸薄片就想到’’令人鼻酸’這句話(笑臉)。 被告於聊天室與網友一起對原告為隱射及侮辱性言語,侵害原告名譽。 被告與其他網友互動之言論無侵害原告之權利。 被告所述「每次想到何生@海陸薄片就想到’’令人鼻酸’這句話(笑臉)。」等語,因被告架設「師虎休息站」,供其他網友為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行為,自仍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此部分詳附表二編號19。 15 112/7/14 師虎休息站 黃師虎:去參與仇恨台的直播,很容易會被感染仇恨的情緒。 黃師虎:如果有時間搞那些把戲,為什麼不把時間拿去端正自己的品格呢?或加強專業好好工作? 黃師虎:之前講過,有病應該去看醫生,不是開直播,生意不好應該去找客人,不是開直播,專業不足應該好好去學習,不是開直播,自卑應該去正向思考多增家自己的內在外表,不是開直播。 1.被告於聊天室與網友一起對原告為隱射及侮辱性言語,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每天開直播及24小時霸凌原告之聊天室,還惡意栽贓原告,足證被告開24小時聊天室之用意確實是用來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 僅為合理意見表達,且並非指涉原告。 被告左列言論僅係發表直播行為之優缺點,尚難遽認在指涉原告。 16 112/7/19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不專業的:律師考試很難考,千分之八ㄉ錄取率耶原音原速無碼影片在留言區(網址:http://www.youtube,com/ shorts/jonuMqz2FNU)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黃師虎可以置頂嗎? 黃師虎:@冬瓜神教(熊貓圖案) 早安(笑臉)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黃獅虎早ㄢㄢ洨冬瓜泥ㄉ一舉一動很懂ㄝ。 黃師虎:@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哈…真的,這麼怕我幹嘛?這麼急著要毀了我?怕我把他和我說的事都抖出來嗎?(笑臉圖案)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洨冬瓜翹著小短腿在開心ㄉ等泥罵他ㄋ黑黑上鉤ㄌ。 黃師虎:法律哥是彰化員林鄉親認證的好律師,遠近知名、有口皆碑,服務過的都說好,請大家告訴大家。 斜教敗訴律師:@武大郎泥厲害窩、冬瓜教主喜歡挑釁挖動逼對方違法、她就可以告人ㄌ。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斜教敗訴律師像我J種小短腿除ㄌ推別人ㄑ4以夘還有一張嘴特別厲害每天都在靠夭。 斜教敗訴律師:@武大郎推輪去屎(笑臉圖案)。 斜教敗訴律師:所以濕唬別上當、維持現狀、這樣她啾氣噗噗一直拜樹ㄌ。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當然阿等他ㄇ躺平ㄌ我就4最高ㄉ人ㄌ開熏。 黃師虎:@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快被你笑死(笑臉圖案)。 1.「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要求被告置頂造謠原告之影片,被告也予以置頂,此從置頂文有「Pinned by 師虎休息站」為證,而有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以「黃師虎」帳號,與該些帳號互動而不加以制止、封鎖、刪除,且被告還能回應原告頻道「法律哥」以及律師身份、工作地點在彰化員林等情,足以證實被告也知悉該些帳號是針對原告,足證該聊天室確實是用來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不僅未禁止封鎖,反而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不當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甚至還於聊天室中主動置頂該些不當帳號提供之影片連結,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就該些帳號之侵害行為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被告與其他網友互動之言論無侵害原告之權利。 同附表二編號25。 17 112/8/29 師虎休息站 斜教敗訴律師:法律哥急了。 大夜大矮冬瓜:偽娘木匠冬瓜教主怎ㄇ迷油揪那ㄍ灰白色ㄉ揪人洗底褲一起一起粗飯ㄋ 減肥皂撿到人森變成灰白色ㄉ 這ㄇ悲慘 冬瓜教主都ㄅ給他1ㄍ粗大餐ㄉ機會 令人鼻酸ㄉ喲~~ 大夜大矮冬瓜:建議冬瓜教主把歐賽康介紹給灰白色ㄉ揪人洗底褲 這樣揪人洗底褲檢肥皂ㄉ時候 健康油活力ㄉ歐賽康口以幫忙「顧後門」ㄉ喲~~ 大夜大矮冬瓜:@黃師虎 尼看那ㄍ冬瓜拜樹斜教ㄉ言論和所作所為484刷新尼ㄉ三觀ㄌ。 黃師虎:@大夜大矮冬瓜 三觀炸裂,毫無底線,快鑽到地心裡去了。 被告於聊天室與網友一起對原告為隱射及侮辱性言語,侵害原告名譽。 被告與其他網友互動之言論無侵害原告之權利。 被告所述「@大夜大矮冬瓜 三觀炸裂,毫無底線,快鑽到地心裡去了。」等語,該內容本身並無足使人對原告產生負面評價之意涵,惟被告架設「師虎休息站」,供其他網友為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行為,自仍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此部分詳附表二編號45。 18 112/9/19 師虎休息站 大夜大矮冬瓜:冬瓜教主看到偶粗現又要準備企外面排放廢棄找大餐配垃圾話冬瓜聊天室ㄉ喲~~ 黃師虎:大夜大矮冬瓜(笑臉圖案)。 蕭宏智:沒用的東西,我上班每天騎車經過他是務鎖,會看到一個畏畏縮縮的矮冬瓜低頭快步走出去,好像怕被打一樣,沒用的東西。 被告於聊天室與網友一起對原告為隱射及侮辱性言語,侵害原告名譽。 被告向其他網友打招呼之言論無侵害原告之權利。 被告所述「大夜大矮冬瓜(笑臉圖案)。」等語,該內容本身並無足使人對原告產生負面評價之意涵,惟被告架設「師虎休息站」,供其他網友為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行為,自仍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此部分詳附表二編號51。 19 112/4/14 師虎休息站 黃獅虎: 我可以確定,我們還沒開始吃,他就結好帳了,因為在肉送上來前我們就坐著開始八卦聊天。 黃獅虎:我快50歲了,第一次遇到還沒開始上菜就被結帳。 黃獅虎:會不會哪天我去選立委,他去電視台保留,黃獅虎吃霸王餐,沒回禮沒禮貌。 黃獅虎:去媒體爆料。 黃獅虎:然後把當天的錄音拿出來。 被告於聊天室中,就原告請客被告夫婦二人一事,不斷散佈與事實不符之訊息,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而侵害原告名譽。 被告僅為陳述自身經歷之事不具違法性。 被告指摘原告擅自請被告及其配偶吃飯一事,無論屬實與否,客觀上均不足以影響他人對原告名譽之評價,自難認有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 20   112/4/14   黃獅虎   我出社會第一次遇到這種人。你知道嗎,出社會第一次遇到啊。我去吃飯啊,菜都還沒出來,就有人去結帳了。你知不知道。我們都還坐在那邊聊天呢。我還以為都,對啊。我們都沒有想到說有人可以結帳,結這麼快啊。我都還沒有、我都還沒有、我們菜都還沒放到桌上呢。我們去吃壽喜鍋,我菜都還沒有放到桌上,我太太好像是在第一輪還沒吃完的時候,就偷偷的拿著錢包去櫃檯付帳,櫃檯跟他說那位先生已經付了。嗯,對啊,太太嚇一跳啊。知不知道,其實已經有點沒禮貌了。因為這真的有點沒禮貌。因為我們在這十幾分鐘、二十分鐘左右,太太就偷偷付帳了,其實有點沒禮貌。 我們就怕說,人家從員林來這邊要給我們請客,來我們員林來這邊要給我們吃飯。那我們怎麼可以讓人家請客啊,不對,可以怎麼可以讓人家出錢呢,我們要請人家。我知道他收入很高,但那不是問題啊,這一頓飯幾千塊,我們還沒有問題的。結果居然說,哇靠,因為只有兩個時間可以付錢了,因為他比較晚入座,所以他可能就在那時候一付錢了,二就是我們在入桌之後他離開一下,應該是那兩個時候,我太太說的,結果我就忘記了,對應該是這兩個時候,其他時候我就不知道了。 被告之後於直播中,就原告請客被告夫婦二人一事,仍不斷散佈與事實不符之訊息,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而侵害原告名譽。   1.被告僅為陳述自身經歷之事實不具違法性。 2.被告係陳述被告未請客對原告不禮貌,未侵害原告名譽。   被告指摘原告擅自請被告及其配偶吃飯一事,無論屬實與否,客觀上均不足以影響他人對原告名譽之評價,自難認有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 21 112/4/15 黃獅虎 事情就是講了沒有人要聽。我的生命很簡單啊,雖然說以前跟人家這樣子,跟人家在江湖上混也不是這樣子啊。人不要那麼險惡啊、這麼陰險啊。請你吃個飯,把證據留著,放了快兩年了,去給大家看。有這種,不必吧,我覺得人不必這樣子吧。 原告拿出證據反駁被告112/4/14聊天室以及直播所說不實之情形後。被告說謊被揭穿後,腦羞成怒侮辱原告「險惡」、「陰險」,侵害原告名譽。 被告僅為自身經歷事實為適當評論,應不具違法性。 「險惡」、「陰險」乃被告對於原告個性之主觀意見表達,且其所述內容亦無偏激不堪,難認已達侵害原告名譽權之程度。 22 112/4/15 黃獅虎 他就是這樣,那個人就是這樣子,惡人先告狀,一向都是他最會的,很怕人家會怎樣,就把Line,你如果要把Line從頭到尾放一遍,來啊,大家來啊,你也講得很精彩,但是我都沒有放,不是我怕,我只是沒麼沒水準。 原告拿出證據反駁被告112/4/14聊天室以及直播所說不實之情形後。被告說謊被揭穿後,腦羞成怒侮辱原告「惡人先告狀」,侵害原告名譽。 被告僅為自身經歷事實為適當評論,應不具違法性。 「惡人先告狀」乃被告對於原告個性之主觀意見表達,並以惡人形容原告,堪認有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 附表二(原告主張被告應與其他網友負共同侵權責任之行為) 編號 時間 直播平台 內容 原告主張 被告答辯 本院判斷 1 112/4/27 師虎休息站 鞋墊哥武大郎:窮到只剩短腿。 中部蕭律師不博起:窮得只剩下……我告你我告你我告你我告你我告你我告你我告你我告你我告你哦。 中部蕭律師不博起:一直吃大餐,你們一定是吃不起嫉妒我,拜託不要再蹭我了,很噁心哦。 鞋墊哥武大郎:我嫉妒泥ㄉ腿比我還短。 中部蕭律師不博起:窩兩天開三次直播,我很忙的,好多朋友的,再說我沒是做再說我沒朋友,我告你我告你我告你我告你我告你我告你我告你我告你。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隱射嘲弄原告身高,故聊天室才會有「鞋墊哥武大郎」之帳號,不僅帳號名稱,且聊天室之內容,隱射嘲弄原告身高,侵害原告名譽。 2.因被告於「師虎休息站」頻道中之24小時聊天室,標注原告之姓名,且被告也曾於該聊天室表示要「光明正大地罵人講八卦」,故才會有「鞋墊哥武大郎」、「中部蕭律師不博起」等帳號,不僅「中部蕭律師不博起」帳號名稱以原告姓名為侮辱性諧音嘲弄,侵害原告名譽、姓名,且從聊天室內容可知確實是隱射原告。 3.被告經營直播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之行為與被告無涉。 「鞋墊哥武大郎」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歧視原告身材(詳附表三),是該帳號暱稱繼以「窮到只剩短腿。」、「我嫉妒泥ㄉ腿比我還短。」等語,惡意評論原告身材,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就是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之平台,自應與使用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2   112/5/11   師虎休息站   法律瀟蛛哥:法律蟑螂。 法律瀟蛛哥:一個法律人,開頻道9成講4成講八卦,5成搞仇恨,剩下不到一成講那種網路都查得到的法律常識。 法律瀟蛛哥:結果一堆人吹捧。 師虎休息站:想看黑洞和法律哥和吳玲玲配合攻擊的證據嗎? 師虎休息站:好有個傢伙動不動就要告人,難怪沒朋友。 金蜜蜂冬瓜露:巧虎又要被冬瓜露碰瓷ㄉ喲。 金蜜蜂冬瓜露:就算造假、阿朱媽們腦袋阿達阿達滴是會相信可以吃到冬瓜的下體。 金蜜蜂冬瓜露:冬瓜邪教嚇屬輪ㄉ喲。 (老虎圖案)來拍飛五鬆阿珠媽:生意ㄅ好沒有case只好開直播高8度傳教ㄉ喲~~下麵專業戶冬瓜哥應該要專訪網軍1450互相交流下作攻擊手段ㄉ喲~~ 舌頭比腿長ㄉ武大郎@:阿珠媽都沒有人送鞋墊差評。 舌頭比腿長ㄉ武大郎:腿短不4病短起來要人命。 (老虎圖案)來拍飛五鬆阿珠媽:下體專業戶冬瓜哥會這ㄇ崩那ㄍㄅ一定4皺88雞皮鶴髮冬瓜干平常說太多冬瓜哥4長月退歐巴這種大謊話冬瓜哥看到偶們寫大實話崩那ㄍ崩ㄌ喲~~ (老虎圖案)來拍飛五鬆阿珠媽:偽娘木匠冬瓜哥ㄅ要哭哭ㄉ喲~~造神小說part2揪寫尼設計精美證據ㄉ完整過程ㄉ喲~~發行9487本給皺88冬瓜干進香團每日朝九晚五膜拜ㄉ喲~~ (老虎圖案)來拍飛五鬆阿珠媽:皺88冬瓜干一起一起一起作假證據~的~喲~~~ 舌頭比腿長ㄉ武大郎:黑山老妖8婆全身都很假當要作假腿短ㄉ也甲甲ㄉ當然也要假一下ㄛ (老虎圖案)來拍飛五鬆阿珠媽:誰每天高8度鼻音哭哭寫line求保護揪趕快企打猴痘疫苗保護自己~的~~喲~~~~ (老虎圖案)來拍飛五鬆阿珠媽:嗚嗚嗚嗚嗚嗚嗚~皺88ㄉ冬瓜干快點保護偶快點保護偶偶會用下麵作為報答ㄉ喲~~嗚嗚嗚嗚嗚嗚嗚嗚嗚嗚。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隱射嘲弄原告身高,故聊天室才會有「金蜜蜂冬瓜露」、「舌頭比腿長ㄉ武大郎」之帳號,不僅帳號名稱,且聊天室之內容,百般嘲諷原告身高,並不斷以不實事情侮辱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因被告於「師虎休息站」頻道中之24小時聊天室,標注原告之姓名,且被告也曾於該聊天室表示要「光明正大地罵人講八卦」,故聊天室才會有「法律瀟蛛哥」之帳號,不僅帳號名稱以原告姓名為侮辱性諧音嘲弄,侵害原告名譽、姓名,且從聊天室內容可知確實隱射原告。 3.「(老虎圖案)來拍飛五鬆阿珠媽」帳號,聊天室內容不斷侮辱及性騷擾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4.(老虎圖案)來拍飛五鬆阿珠媽」帳號以(老虎圖案)代稱被告經營之黃獅虎頻道,「阿珠媽」則是代稱指支持原告之網友。 5.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法律瀟蛛哥」、「金蜜蜂冬瓜露」、「舌頭比腿長ㄉ武大郎」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歧視原告(詳附表三),是左列對話內容繼以「法律蟑螂」、「巧虎又要被冬瓜露碰瓷ㄉ喲」、「就算造假、阿朱媽們腦袋阿達阿達滴是會相信可以吃到冬瓜的下體」、「下麵專業戶冬瓜哥」、「阿珠媽都沒有人送鞋墊差評」、「腿短不4病短起來要人命」、「下體專業戶冬瓜哥」、「皺88冬瓜干一起」、「黑山老妖8婆全身都很假當要作假腿短ㄉ也甲甲ㄉ當然也要假一下ㄛ」等語,惡意評論原告身材及法律專業素養,並以不堪字眼惡意暗指原告嗜於與他人性交,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就是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之平台,自應為上開言論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3 112/5/12 師虎休息站 法律瀟蛛哥:栽贓完就算了嗎?家大業大的碩士律師法律哥有什麼看法? 1.因被告於聊天室標注原告姓名,故聊天室才會有「法律瀟蛛哥」之帳號,不僅帳號名稱以原告姓名為侮辱性諧音嘲弄,侵害原告名譽、姓名,且從聊天室內容可知確實是隱射原告。 2.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法律瀟蛛哥」、之帳號暱稱,固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好色(詳附表三),惟其左列言論內容空泛,客觀上不足令人對原告產生何等負面評價,而難認有侵害原告名譽權,被告就此部分自毋庸與為上開言論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4 112/5/13 師虎休息站 法律瀟蛛哥:歐老太如果妳幫(老虎圖案)宣傳我幫(老虎圖案)感謝妳為了感謝妳我也幫(熊貓圖案)傳三民自壹電視鏡週刊應該對家大業大的挺韓律師直播主很有興趣。 法律瀟蛛哥:那些媒體應該對喜歡吃下麵的律師很有興趣。 法律瀟蛛哥:直播主可受公評,我可以討論一位叫法律哥的直播主嗎? 1.因被告於聊天室標注原告姓名,故聊天室才會有「法律瀟蛛哥」之帳號,不僅帳號名稱以原告姓名為侮辱性諧音嘲弄,侵害原告名譽、姓名,且從聊天室內容,並可知確實是隱射原告。又該帳號之內容亦有侮辱及性騷擾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該帳號以(老虎圖案)代稱被告經營之黃獅虎頻道,且以(熊貓圖案)代稱原告,因網友以熊貓做為原告法律哥頻道吉祥物,並有創作LINE貼圖。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法律瀟蛛哥」、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好色(詳附表三),是其繼以「那些媒體應該對喜歡吃下麵的律師很有興趣」等語,以不堪字眼惡意暗指原告嗜於與他人性交,客觀上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就是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之平台,自應與為上開言論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5 112/5/16 師虎休息站 法律瀟蛛哥:爭什麼爭,都過來(熊貓圖案)直銷當我下麵。不對是下線,秀下線的下線。 專業直銷鞋墊ㄍ武大郎:腿那ㄇ短會不會找不到。 中部蕭律師不博起:我在想要不要去律師公會檢舉,除了開直播霸凌人。叫別人吃他下麵,插進去拔不出來,還侮辱二林人。 專業直銷鞋墊ㄍ武大郎:@阿珠媽我奪ㄇ希望也能肉艘我ㄉ照片ㄚ可以看一下我腿有奪短。 中部蕭律師不博起:我在想要不要去律師公會檢舉,除了開直播霸凌人。叫別人吃他下麵,插進去拔不出來,還侮辱二林人。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隱射嘲弄原告身高,故聊天室才會有「專業直銷鞋墊ㄍ武大郎」之帳號,不僅帳號名稱,且聊天室之內容,百般嘲諷原告身高,侵害原告名譽。 2.因被告於聊天室標注原告姓名,故聊天室才會有「法律瀟蛛哥」、「中部蕭律師不博起」之帳號,不僅帳號名稱以原告姓名為侮辱性諧音嘲弄,侵害原告名譽、姓名,且從聊天室內容,並可知確實是侮辱及隱射原告。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法律瀟蛛哥」、「專業直銷鞋墊ㄍ武大郎」、「中部蕭律師不博起」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好色及原告身材(詳附表三),是渠等繼以「腿那ㄇ短會不會找不到」、「@阿珠媽我奪ㄇ希望也能肉艘我ㄉ照片ㄚ可以看一下我腿有奪短」、「叫別人吃他下麵,插進去拔不出來」等語,以不堪字眼惡意指稱原告身材短小,復以不雅字眼諷刺原告嗜於與他人性交,就非可受公評之性隱私事項為惡意攻擊,客觀上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之平台,自應與為上開言論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6   112/5/17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教主洪福齊天、千秋萬世、文成武德、萬壽無疆。 專業直銷鞋墊ㄍ武大郎:冬瓜看到自己ㄉ小短腿尖叫黑山老妖38婆看到自己全身皺88尖叫場面難看ㄉ喲~~~ (老虎圖案)來拍飛五鬆阿珠媽:偽娘木匠冬瓜教主下午趕快開一開ㄉ喲~~ㄅ然晚上沒人企捧場尖叫場面難看ㄉ喲~~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隱射嘲弄原告身高,故聊天室才會有「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之帳號,且網友以熊貓做為原告法律哥頻道吉祥物,並有創作LINE貼圖,故不僅帳號名稱,且使用熊貓圖案,及從聊天室之內容,可知是影射嘲諷原告身高,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專業直銷鞋墊ㄍ武大郎」,不僅帳號名稱,且聊天室之內容,影射嘲諷原告身高,侵害原告名譽。 3.帳號「(老虎圖案)來拍飛五鬆阿珠媽」聊天室之內容,用「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影射嘲諷原告身高,甚至侮辱及性騷擾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4.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專業直銷鞋墊ㄍ武大郎」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左列對話內容繼以「冬瓜看到自己ㄉ小短腿」、「偽娘木匠冬瓜教主下午趕快開一開ㄉ喲~」等語,以不堪字眼惡意指稱原告身材短小,客觀上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7 112/5/29 師虎休息站 金蜜蜂冬瓜露:原來吃(熊貓圖案)下麵、(熊貓圖案)插進去拔不出來比較乾淨ㄉ唷。 1.帳號「金蜜蜂冬瓜露」,不僅帳號名稱,影射嘲諷原告身高,甚至聊天室內容還以(熊貓圖案)代稱原告,侮辱及性騷擾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網友以熊貓做為原告法律哥頻道吉祥物,並有創作LINE貼圖。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金蜜蜂冬瓜露」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不雅字就非可受公評之性隱私事項為惡意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之平台,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8     112/5/31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 (熊貓圖案)教主又在裝忙ㄌ。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裝忙討拍兼酸人恐嚇直播碎碎念。 偽嬸鞋墊嬤武大娘:碎碎念4武大娘ㄉ習慣。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熊貓)法師執照機腿換的、金Bi。 偽嬸鞋墊嬤武大娘:4短腿不4雞腿。 何生:偽娘還敢叫自己哥哥ㄉ喲哪來ㄉ勇氣ㄉ喲~~ 何生:偽娘木匠冬瓜教主憋ㄅ到2星期又開始想傳教ㄌ喲~~偶幫尼推播ㄉ喲~~ㄅ然520那ㄍ線上人數讓尼ㄉ面子掛ㄅ住ㄉ喲~~ 黃師虎:一大早這麼熱鬧,應該是某人開直播吧….那麼早…。 偽嬸鞋墊嬤武大娘:小短腿一早起床穿鞋墊才能爬上車。 何生:@黃師虎他還要開第2次ㄉ喲~~冬瓜神教人數崩盤需要靠仇恨止跌回升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熊貓圖案)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戰無不勝,(熊貓圖案)冬瓜教主,(熊貓圖案)文成武德,(熊貓圖案)千秋萬載,(熊貓圖案)一統江湖。 何生:偶們對於多元成家抱持高度正面觀念ㄉ喲~~偽娘木匠冬瓜教主自信一點一把年紀ㄌ趕快企性轉還來得及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泥豪說ㄉ對、(熊貓)律師執照不知道怎麼考到ㄉ、玩開心水族館換的嗎? 何生:皺88老扣扣冬瓜老嫗團企市場買失委月巴矢豆冬瓜中午下麵吃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堂堂(熊貓圖案)大法師嫉妒(老虎圖案)比他幸福,跟(老虎圖案)一個小小上班族計較破壞,金Bi。 黃師虎:@腹胖大綠絲(熊貓圖案) 午安。 林嘎咪:@腹胖大綠絲好、請教你是不是愛吃炸物所以腹胖。 金蜜蜂冬瓜露:腹胖大綠絲泥請朋友吃飯會發票留一年抱怨朋友沒回請媽? 何生:月复月半迷有關係一肚子拐就非常陰險狡詐ㄌ喲~~。 黃師虎:現在看到”請客”兩字就心驚……這輩子沒遇過這種人。 法律豬:一天開兩次直播你說很忙? 何生:在老老的髮粉圈裏挖呀挖呀挖~種小小的種子得矮矮冬瓜。 季八的隔壁老王:@金蜜蜂冬瓜露這樣才是下麵專業戶的專業啊。 黃師虎:@何生(拍手圖案)(比讚的圖案)。 黃師虎:@法律豬午安(笑臉圖案)。 法律豬:黃師虎(愛心圖案)。 法律豬:何生好有才(愛心圖案)。 法律瀟蛛哥:法太太據說是味精丫婆、因為一樣尖酸刻薄、腦粉。 法律瀟蛛哥:我們圈粉有猜是(熊貓圖案)自己的小號、幾個人共用、他(熊貓圖案)開直播時叫別人上線、去別台幫(熊貓圖案)他宣傳。 金蜜蜂冬瓜露:娶不到老婆用小號幻想有老婆、邊留言愛自己、金逼唉、要不要看醫生ㄉ唷。 法律豬:原來(熊貓圖案)自己是教主還是小號之王、確賴別人都開小號。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隱射嘲弄原告身高,故聊天室才會有「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之帳號,且網友以熊貓做為原告法律哥頻道吉祥物,並有創作LINE貼圖,故不僅帳號名稱,且使用熊貓圖案,及從聊天室之內容,可知是影射嘲諷原告身高,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偽嬸鞋墊嬤武大娘」、「金蜜蜂冬瓜露」,不僅帳號名稱,且聊天室之內容,影射嘲諷原告身高,侵害原告名譽。 3.帳號「何生」,聊天室之內容,不僅影射嘲諷原告身高、體型,甚至侮辱及性騷擾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4.帳號「法律豬」,不僅帳號名稱為侮辱性,且從聊天室內容,並可知確實是侮辱及隱射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5.被告以「黃師虎」帳號與上開帳戶互動打招呼,並未加以阻止,足證被告開24小時聊天室之用意確實是用來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6.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偽嬸鞋墊嬤武大娘」、「金蜜蜂冬瓜露」、「法律豬」、「法律瀟蛛哥」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諷原告身材、法律素養及好色(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碎碎念4武大娘ㄉ習慣。」、「(熊貓)法師執照機腿換的、金Bi。」、「4短腿不4雞腿。」、「偽娘木匠冬瓜教主憋ㄅ到2星期又開始想傳教ㄌ喲」、「小短腿一早起床穿鞋墊才能爬上車。」、「冬瓜神教人數崩盤需要靠仇恨止跌回升ㄉ喲~~」、「(熊貓圖案)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戰無不勝,(熊貓圖案)冬瓜教主,(熊貓圖案)文成武德,(熊貓圖案)千秋萬載,(熊貓圖案)一統江湖。」、「偽娘木匠冬瓜教主自信一點一把年紀ㄌ趕快企性轉還來得及ㄉ喲~~」、「泥豪說ㄉ對、(熊貓)律師執照不知道怎麼考到ㄉ、玩開心水族館換的嗎?」、「皺88老扣扣冬瓜老嫗團企市場買失委月巴矢豆冬瓜中午下麵吃ㄉ喲~~」、「在老老的髮粉圈裏挖呀挖呀挖~種小小的種子得矮矮冬瓜。」、「@金蜜蜂冬瓜露這樣才是下麵專業戶的專業啊。」等語,以不堪字眼惡意指稱原告身材短小及恣意評斷原告律師執照係以對價換取而來,復以不雅字眼諷刺原告嗜於與他人性交,就非可受公評之性隱私事項為惡意攻擊,客觀上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之平台,自應與就為上開言論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9 112/6/1 師虎休息站 何生:有冬瓜有冬瓜有冬瓜纏著我有冬瓜短腿瓜矮冬瓜粘著我。 何生:開直播一集又一集在蹭我~ 何生:有冬瓜有冬瓜有冬瓜纏著我爛冬瓜短腿瓜醜冬瓜別煩我。 何生:再囉哩囉嗦一腳踹到百果山洞~ 何生:唱完ㄌ送給冬瓜斜教ㄉ531紀念禮物ㄉ喲~~ 1.帳號「何生」,從聊天室之內容可知,不僅影射嘲諷原告身高、體型、長相,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何生」以左列過激不堪之內容,就原告之身材為惡意評論,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之平台,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10 112/6/2 師虎休息站 偽嬸短腿武大娘:@林嘎咪武大郎上禮拜去ㄌ泰國以後突然想變性當偽嬸所以現在4武大娘。 偽嬸短腿武大娘:唯一不變ㄉ4那雙50cm長ㄉ小短腿。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不男不女日月神教陰陽人。 黃師虎:大家早(笑臉圖案) 1.帳號「偽嬸短腿武大娘」、「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從聊天室之內容可知,不僅影射嘲諷原告身高,甚至性騷擾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以「黃師虎」帳號與上開帳戶互動打招呼,並未加以阻止,足證被告開24小時聊天室之用意確實是用來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偽嬸短腿武大娘」、「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林嘎咪武大郎上禮拜去ㄌ泰國以後突然想變性當偽嬸所以現在4武大娘。」、「唯一不變ㄉ4那雙50cm長ㄉ小短腿。」等語,就原告身材及非可受公評之性別認同等事項為惡意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11 112/6/5 師虎休息站 (原告頭像照片)法師哥偽君子網路其側翼走狗:我愛吃下麵、趕快來吃。 (原告頭像照片)網路奇齋4萎君子法師哥ㄉ側翼走苟:奇怪。 法律豬:冬瓜(熊貓圖案)教主也有開了又關掉的直播、網路奇齋快去叫(熊貓圖案)打開、問(熊貓圖案)是不是男人? 黃師虎:@觀唉~~~真的是沒底線了。 1.帳號「法師哥偽君子網路其側翼走狗」、「網路奇齋4萎君子法師哥ㄉ側翼走苟」,此二帳號使用原告照片作為其帳號之頭像,可證實該二帳號ID以及聊天室文字,目的是用來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法律豬」,不僅帳號名稱為侮辱性,且從聊天室內容,不斷標注(熊貓圖案),且從內容可知確實是侮辱及隱射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以「黃師虎」帳號與上開帳戶互動,並未加以阻止或封鎖,足證被告開24小時聊天室之用意確實是用來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4.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法師哥偽君子網路其側翼走狗」、「網路奇齋4萎君子法師哥ㄉ側翼走苟」、「法律豬」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專業能力及性隱事(詳附表三)。「法師哥偽君子網路其側翼走狗」之帳號暱稱,使用原告頭像表示「我愛吃下麵、趕快來吃」等語,顯係以不雅字眼諷刺原告嗜於與他人性交,就非可受公評之性隱私事項為惡意攻擊,客觀上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為上開言論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12 112/6/7 師虎休息站 何生:跟碎嘴過對方ㄉ好網友吃飯怎ㄇ迷油露臉ㄋ?偶只聽到1ㄍ酷似何志偉ㄉ聲音ㄉ喲~~偶還以為4何志偉ㄋ。 偽嬸短腿武大娘:何志偉腿比較長ㄝ。 偽嬸短腿武大娘:長ㄉ比小冬瓜好看。 偽嬸短腿武大娘:比例也比小冬瓜好小冬瓜8:2ㄝ哭死。 何生:冬瓜教主4XXXL號ㄉ何志偉 XXL號ㄉ曾志偉。 何生:ㄉ唷~~ 偽嬸短腿武大娘:但4小冬瓜ㄉ長相4ㄍ冬瓜臉。 1.因被告曾於直播上用「冬瓜」隱射嘲弄原告身高,帳號「何生」、「偽嬸短腿武大娘」等帳號於聊天室之內容可知,係影射嘲諷原告身高、體型、長相,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偽嬸短腿武大娘」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諷原告身材(詳附表三)。左列言論中「比例也比小冬瓜好小冬瓜8:2ㄝ哭死。」、「冬瓜教主4XXXL號ㄉ何志偉 XXL號ㄉ曾志偉。」、「但4小冬瓜ㄉ長相4ㄍ冬瓜臉。」等語,就原告之身材繼以偏激字眼為惡意評論,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13 112/6/9 師虎休息站 (原告照片) 網路奇齋是偽君子法師哥ㄉ側翼走苟:網路臭擊敗來靠北。 (原告照片) 網路奇齋是偽君子法師哥ㄉ側翼走苟:嘻嘻。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網路奇齋臭擊敗、吃ㄕˇ下賤臭擊敗、忝冬瓜(熊貓圖案)ㄐㄐ吃下麵老擊敗、臭擊敗流湯綠汁拌下麵、臻臭。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想吃冬瓜(熊貓圖案)教主下麵ㄉ走狗。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忝冬瓜(熊貓圖案)ㄐㄐ吃下麵老擊敗。 1.帳號「網路奇齋是偽君子法師哥ㄉ側翼走苟」,此帳號使用原告照片作為其帳號之頭像,可證實該帳號ID以及聊天室文字,目的是用來侵害原告名譽。 2.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故聊天室才會有「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之帳號,且網友以熊貓做為原告法律哥頻道吉祥物(因律師法袍是黑白色),並有創作LINE貼圖,故不僅帳號名稱,且用熊貓圖案,及聊天室不雅內容,可知是侮辱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網路奇齋是偽君子法師哥ㄉ側翼走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專業能力及身材(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網路奇齋臭擊敗、吃ㄕˇ下賤臭擊敗、忝冬瓜(熊貓圖案)ㄐㄐ吃下麵老擊敗、臭擊敗流湯綠汁拌下麵、臻臭」、「想吃冬瓜(熊貓圖案)教主下麵ㄉ走狗」、「忝冬瓜(熊貓圖案)ㄐㄐ吃下麵老擊敗」等語,以汙穢、不雅字眼諷刺原告嗜於與他人性交,就非可受公評之性隱私事項為惡意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14 112/6/17 師虎休息站 何生:高8度偽娘鼻音尖叫ㄅ4每ㄍ人都能看ㄌㄅ嘔吐ㄉ喲~~偶也要4要空腹8小時才能勉強聽鼻音尖叫30分鐘ㄅ嘔吐ㄉ喲~~話說偶踢爆ㄌ冬瓜教主aka瓜婆婆譏笑嘲諷二林人冬瓜教主土下做道歉ㄌ迷油ㄉ喲~~做錯事ㄅ道歉真ㄉ4死性不改ㄉ喲~~ 黃師虎:空腹8小時(笑臉圖案),但還是有胃酸和膽汁啊…… 黃師虎:@何生是啊…看你的創作我一整天的心情都會很好(笑臉圖案)? 何生:@冬瓜神教 5月4號ㄉ二氧化碳播裡面他有親自講ㄜˋ林居收播前還自己為幽默說所以為甚ㄇ監獄要蓋在二林揪4把馬屁鮪造神初章至頂ㄉ視頻ㄉ喲~~ 1.帳號「何生」,從聊天室之內容可知,不僅影射嘲諷原告身高及聲音,並性騷擾原告,且污衊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以「黃師虎」帳號與上開帳戶互動,並未加以阻止或封鎖,且還表示被告看該帳號的創作一整天的心情都會很好等語,足證被告開24小時聊天室之用意確實是用來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何生」以「話說偶踢爆ㄌ冬瓜教主aka瓜婆婆譏笑嘲諷二林人冬瓜教主土下做道歉ㄌ迷油ㄉ喲」等過激不堪之內容,就原告之身材為惡意評論,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15 112/6/19 師虎休息站 黃師虎:好。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法盲哥ㄉ台聽久ㄌ腦子也變糨糊、動不動ㄐ要告人、法盲哥霸凌小黃告小黃一堆不起訴、還被小黃告、有ㄋㄉ名字就要告人、蕭氏法院開張ㄌ(熊貓圖案)。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通過國家考試ㄉ法師是法盲、難怪國家妖魔鬼怪這麼多。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虧心事作太多、家裡蓋廟怕被XXQQ。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普渡慈航、索命梵音(骷顱頭圖案)。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聽說他家人都不知道他開直播四處霸凌挺韓直播主、告訴他作爸爸媽媽哥哥應該很有趣(嘲笑圖案)。 金蜜蜂冬瓜露:小短腿一定在偷看ㄉ唷(嘲笑圖案)、怕自己被罵沒看到、所以四處看(笑臉圖案)。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故聊天室才會有「冬瓜神教(熊貓圖案)」、「金蜜蜂冬瓜露」等帳號,且從聊天室不雅內容,可知是侮辱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以「黃師虎」帳號在聊天室,並未加以阻止或封鎖,足證被告開24小時聊天室之用意確實是用來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金蜜蜂冬瓜露」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法盲哥」、「通過國家考試ㄉ法師是法盲、難怪國家妖魔鬼怪這麼多。」、「小短腿一定在偷看ㄉ唷」等語,惡意以過激之言詞,就原告之法律專業素養及身材加以詆毀,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16   112/6/28   師虎休息站   短腿冬瓜武大郎:@黃獅虎早ㄢㄢ小冬瓜說他都會來偷看泥ㄛ腿那ㄇ短還那ㄇ愛偷看4真愛。 黃師虎:武大郎他在忙寫訴狀沒空吧? 短腿冬瓜武大郎:@黃獅虎洨冬瓜熱愛網路因為J邊他才能當180ㄉ嘔粑現實生活腿太短太桑心。 黃師虎:@短腿冬瓜武大郎現實生活可能很無聊吧….整天泡在網路找認同感。 短腿冬瓜武大郎:想看一下一ㄍ腿長只有30cmㄉ洨冬瓜在轉圈圈一直靠夭泥們也會為洨冬瓜感到悲喪想哭腿怎ㄇ會那ㄇ短ㄋ。 海陸薄片:@林嘎咪冬瓜教主把小裙裙收在音樂盒裏。 短腿冬瓜武大郎:洨冬瓜現實生活都踩高蹺出門J樣出門一趟很累ㄝ所以他都跟芭比娃娃買家俱才能買到洨冬瓜能用ㄉ。 黃師虎:@海陸薄片放飛自我(笑臉圖案)。 黃師虎:@海陸薄片你們說的跳舞影片我沒看過….給一下連結或關鍵字吧。 冬瓜(熊貓圖案)神教:再次介紹彰化員林甲○○律師又帥又專業(網址:http://www.youtube,com/ shorts/MklC0PXL0cQ) 海陸薄片:@黃師虎尼猜差ㄌ幾ㄍ尺碼?(網址) 黃師虎:@海陸薄片髮型很像,其他不好說(笑臉圖案)。 海陸薄片:冬瓜教主拿這ㄍ視頻企剪頭髮ㄉ喲?(笑臉圖案) 海陸薄片:偶目測冬瓜教主身高比視頻裏跳舞ㄉ再矮1ㄍ頭ㄉ喲~~ 黃師虎:我見他本人髮型和影片的人很像,現在不知道,2021年的事了。 黃師虎:身高就不好說….我也不高。 海陸薄片:@黃師虎月艮比冬瓜長揪4人生勝利組ㄉ喲~~~ 黃師虎:哈哈哈(笑臉圖案)。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故聊天室才會有「短腿冬瓜武大郎」、「冬瓜(熊貓圖案)神教」帳號,且從聊天室內容,可知是侮辱原告身高,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冬瓜(熊貓圖案)神教」在聊天室中寫「再次介紹彰化員林甲○○律師」,足證該聊天室確實是用來嘲諷侮辱原告之用,侵害原告名譽。 3.帳號「冬瓜(熊貓圖案)神教」於聊天室中標註「彰化員林甲○○律師」及網址連結,散佈原告個資。 4.帳號「海陸薄片」,從聊天室之內容可知,不僅影射嘲諷原告身高及體型,以及性騷擾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5.被告以「黃師虎」帳號在聊天室與上開帳號互動,並未加以阻止或封鎖,且從聊天室內容可知,被告與該些帳號確實是嘲笑原告身高、體型,足證被告開24小時聊天室之用意確實是用來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6.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3.他人標註之資料為本就公開之資訊。   「短腿冬瓜武大郎」、「冬瓜(熊貓圖案)神教」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小冬瓜說他都會來偷看泥ㄛ腿那ㄇ短還那ㄇ愛偷看4真愛」、「洨冬瓜熱愛網路因為J邊他才能當180ㄉ嘔粑現實生活腿太短太桑心」、「想看一下一ㄍ腿長只有30cmㄉ洨冬瓜在轉圈圈一直靠夭泥們也會為洨冬瓜感到悲喪想哭腿怎ㄇ會那ㄇ短ㄋ」、「洨冬瓜現實生活都踩高蹺出門J樣出門一趟很累ㄝ所以他都跟芭比娃娃買家俱才能買到洨冬瓜能用ㄉ」、「冬瓜教主」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而非隱私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17   112/6/30   師虎休息站   海陸薄片:皺88超老扣扣哥布林瓜婆婆想聽偶為他們做ㄉ主題曲ㄌ。 海陸薄片:好久好久的故事,是師虎告訴我。 海陸薄片:在星期五的下午時,有冬瓜在碎嘴~ 海陸薄片:聰明的孩子關YT,冬瓜最愛吃小鮮肉~ 黃師虎:(笑臉)真有才。 海陸薄片:偶還4要說1句,冬瓜教主尼ㄉ工作能力好差ㄛ~~ 冬瓜(熊貓圖案)神教:現在(熊貓圖案)敗訴連連,’’莫生牽拖厝邊’抱怨工作不順、泥還崇拜(熊貓圖案)嗎? 黃師虎:@斜教敗訴律師謝謝妳。 黃師虎:@斜教拜律師海陸薄片五柳莊觀林嘎咪早安。 哥布林法師:冬瓜(熊貓圖案)教主升級哥布林法師。 海陸薄片:@黃師虎午優優優。 海陸薄片:@哥布林法師(笑臉) 哥布林法師:@海陸薄片(笑臉)。   1.帳號「海陸薄片」,從聊天室之內容可知,影射嘲諷原告身高,以及性騷擾原告,侵害原告名譽。另從其內容表示「好久好久的故事,是師虎告訴我」,且被告於聊天室還表示「(笑臉)真有才」予以認可,而未否認或制止,可知被告與該帳號之人私下有聯繫,足證被告開24小時聊天室之用意確實是用來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2.「哥布林法師」之帳號,從聊天室內容可知帳號取名是要侮辱原告。 3.「斜教敗訴律師」之帳號,從聊天室內容可知帳號取名是要侮辱原告,且被告也在聊天室中與該帳號互動,而未加以阻止或封鎖,足證被告開24小時聊天室之用意確實是用來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 4.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哥布林法師」、「斜教敗訴律師」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貶抑原告法律專業能力(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皺88超老扣扣哥布林瓜婆婆想聽偶為他們做ㄉ主題曲ㄌ」、「在星期五的下午時,有冬瓜在碎嘴~」、「聰明的孩子關YT,冬瓜最愛吃小鮮肉~」、「冬瓜(熊貓圖案)教主升級哥布林法師」等語,惡意以過激之言詞,就原告之身材加以詆毀,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18 112/7/4 師虎休息站 黃師虎:有人在小黃台得到聲量,只是後來自己走鐘人家不讓他上去,就翻臉,叫側翼天天開聊天室霸凌小黃,說不開台的自己開台,洩漏別人的個資還把講電話的錄音放出來…..放初來的還只是斷章取義的那部分。 黃師虎:霸凌別人2年多…..搞到自己工作頻頻失誤…沒東西可以講…開始挑撥賽弄人去霸凌人….四處到別人聊天室拉客和訴苦…很沒格調。 海陸薄片:建議馬屁鮪ㄉ連環屁視頻搭配冬瓜教主網路上公布ㄉ失敗紀錄會油爽度爆表ㄉ新感受ㄉ喲~~ 黃師虎:工作失誤還怪別人在弄他的工作…也是服了這個人…都是別人的錯…不知道這是個什麼媽寶都快50了還這麼丟臉…要不要回家吃奶幫你換尿布? 黃師虎:@海陸薄片希望教主能在直播好好的正式的把馬屁精的馬屁視頻一句一句講解聖經一樣…也不枉費別人寫這麼多還放圖片影片…。 1.被告以「黃師虎」帳號在聊天室與網友一起以不實資訊隱射及侮辱被告,還以「媽寶都快50了還這麼丟臉」、「要不要回家吃奶幫你換尿布」等侮辱性內容,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直播上對原告之言論,並未經查證即以直播方式對外公開散布,並以負面或侮蔑性字眼,且以明示或暗示方式侵害原告名譽,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告言論係針對涉及公眾領域事實所為可受公評之評論。 同附表一編號13。 19   112/7/4   師虎休息站   海陸薄片:哎呀哎呀..哥布林法師又~~~增家失敗紀錄ㄌ喲~~把客戶寫ㄉ粉可憐ㄉ喲~~拔拔需要兒子回家幫忙搬貨ㄉ喲~~但4碰到冬瓜教主這種普攏共ㄉ哥布林法師注定希望落空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XXX號112年度聲字第XXX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OOO律師。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報告:把拔、、、我要回家拉、、、停止羈押又被駁回了拉。 海陸薄片:令人鼻酸ㄉ喲~~ 斜教敗訴律師:每天兜再找(老虎圖案)ㄉ搽、心裡放不下、討厭(熊貓圖案)ㄉ人越來越ㄉ、玻璃心又愛看、無心在工作上敗敗敗素、找律師貞ㄉ要注意呀。 黃師虎:每次想到何生@海陸薄片就想到’’令人鼻酸’這句話(笑臉)。   1.帳號「海陸薄片」,從聊天室之內容可知,影射嘲諷原告身高及工作,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斜教敗訴律師」等二帳號,從聊天室內容,該二帳號名稱是用來影射嘲諷原告身高及工作,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以「黃師虎」帳號在聊天室與上開帳號互動,並未加以阻止或封鎖,足證被告開24小時聊天室之用意確實是用來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4.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斜教敗訴律師」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貶抑原告法律專業能力(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哥布林法師又......但4碰到冬瓜教主這種普攏共ㄉ哥布林法師注定希望落空ㄉ喲~~」等語,惡意以過激之言詞,就原告之身材加以詆毀,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20 112/7/6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連續敗訴律師、歡迎訂閱、真相浮現(網址)。 黃師虎:真相浮現…這好像是某個頻道的名字。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故聊天室才會有「冬瓜(熊貓圖案)神教」帳號,且該帳號還貼出網址要人訂閱帳號「連續敗訴律師」,顯然是擴大侮辱及貶損原告工作,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使用「黃師虎」、「師虎休息站」等帳號,不僅與上開帳號互動,甚至還將該帳號要人去訂閱的訊息置頂,此從該置頂訊息上方有「由師虎休息站置頂」可證實,足證被告開24小時聊天室之用意確實是用來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所張貼之網址連結內容為何,縱使被告有將該網址協助置頂之行為,亦無從認定為侵害原告名譽權。 21 112/7/7 師虎休息站 海陸薄片:好ㄌ拉冬瓜教主輸太多被偶們發現見笑轉7噗噗ㄉ喲?尼一直輸一直輸一直輸 4因為尼都把時間拿企玩YT搞公審80才會罔顧客戶ㄉ權益輸ㄉ一敗塗地ㄉ喲!!尼跟客戶下跪道歉ㄌㄇ?ㄉ喲~~ 黃師虎:嗯~~~她說的我都尊重 海陸薄片:所以哥布林法師ㄉ工作一直輸一直輸一直輸罪有應得。 1.帳號「海陸薄片」,從聊天室之內容可知,用「冬瓜教主」、「哥布林法師」等名稱,影射嘲諷原告身高、長相及工作,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使用「黃師虎」帳號,與上開帳號互動,而不加以制止、封鎖、刪除,證實該聊天室確實是用來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海陸薄片」以左列「冬瓜教主」、「所以哥布林法師ㄉ工作一直輸一直輸一直輸罪有應得」等語,惡意以過激之言詞,就原告之身材加以詆毀,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22 112/7/12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為了流量一直拜樹當教主騙教徒、還不如回家修煉法術。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不專業ㄉ人(熊貓圖案):鈞鈞、不要嘴我、我好怕、把拔碼麻救我~救我~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故聊天室才會有「冬瓜(熊貓圖案)神教」帳號,並侮辱及貶損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所為左列內容,客觀上係在嘲諷原告以令人對原告產生何負面評價,自已侵害原告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23 112/7/14 師虎休息站 斜教敗訴律師:索以現在有新教主誕生、冬瓜神教。 黃師虎:@斜教敗訴律師我們以前有聊過天嗎?在暖虎偵探社? 黃師虎:去參與仇恨台的直播,很容易會被感染仇恨的情緒。 黃師虎:如果有時間搞那些把戲,為什麼不把時間拿去端正自己的品格呢?或加強專業好好工作? 黃師虎:之前講過,有病應該去看醫生,不是開直播,生意不好應該去找客人,不是開直播,專業不足應該好好去學習,不是開直播,自卑應該去正向思考多增家自己的內在外表,不是開直播。 1.帳號「斜教敗訴律師」,從聊天室內容,該帳號名稱是用來影射嘲諷原告身高及工作,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以「黃師虎」帳號,與上開帳號互動而未制止,甚至還惡人先告狀,被告每天開直播及24小時霸凌原告之聊天室,還惡意栽贓原告,足證被告開24小時聊天室之用意確實是用來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4.被告於直播上對原告之言論,並未經查證即以直播方式對外公開散布,並以負面或侮蔑性字眼,且以明示或暗示方式侵害原告名譽,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斜教敗訴律師」,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貶抑原告法律專業能力(詳附表三),其繼以「索以現在有新教主誕生、冬瓜神教。」等語,惡意以過激之言詞,就原告之身材加以詆毀,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24 112/7/16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專業人士ㄉ下面給泥吃。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大家好我4喜歡下麵給人吃ㄉ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我ㄉ興趣跟豪洨薄片一樣愛在網路嘴炮所以我好喜歡網交ㄛ。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因為網路上我4腿長180ㄉ嘔粑手指比吉拿棒還長而且下麵技術超強但4面交ㄉ話網友常常會看不到我下麵腿太短ㄌ人還很痴肥。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另外我本人ㄉ手指比鑫鑫腸還短手短腳也短臉跟大餅一樣還常妄想大家都愛我黑我ㄉ都4愛我不要那ㄇ愛我好不好可4晚上躲房間ㄉ時候我整晚靠夭奪希望真ㄉ有人來愛我而不4皺88ㄉ黑山老妖怪或4死肥鴿我ㄉ癡漢程度真4令人鼻酸。 海陸薄片:@冬瓜神教下麵視頻ㄉ留言板看ㄅ到原檔連結ㄋ 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海陸薄片我改好了 海陸薄片:有ㄌ有ㄌ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所以才會有帳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等,且從聊天室內容,該些帳號名稱及內容是用來影射嘲諷原告身高及工作,甚至還用不雅文字性騷擾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貶損原告工作能力(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專業人士ㄉ下面給泥吃。」、「大家好我4喜歡下麵給人吃ㄉ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我ㄉ興趣跟豪洨薄片一樣愛在網路嘴炮所以我好喜歡網交ㄛ。」、「因為網路上我4腿長180ㄉ嘔粑手指比吉拿棒還長而且下麵技術超強但4面交ㄉ話網友常常會看不到我下麵腿太短ㄌ人還很痴肥。」、「另外我本人ㄉ手指比鑫鑫腸還短手短腳也短臉跟大餅一樣......度真4令人鼻酸。」等語,不僅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並以客觀上足以令人產生不適之性字眼,指摘原告嗜於與他人性交,就非可受公評之性隱私事項為惡意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25   112/7/19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不專業的:律師考試很難考,千分之八ㄉ錄取率耶原音原速無碼影片在留言區(網址:http://www.youtube,com/ shorts/jonuMqz2FNU)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黃師虎可以置頂嗎? 黃師虎:@冬瓜神教(熊貓圖案) 早安(笑臉)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黃獅虎早ㄢㄢ洨冬瓜泥ㄉ一舉一動很懂ㄝ。 黃師虎:@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哈…真的,這麼怕我幹嘛?這麼急著要毀了我?怕我把他和我說的事都抖出來嗎?(笑臉圖案)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洨冬瓜翹著小短腿在開心ㄉ等泥罵他ㄋ黑黑上鉤ㄌ。 黃師虎:法律哥是彰化員林鄉親認證的好律師,遠近知名、有口皆碑,服務過的都說好,請大家告訴大家。 斜教敗訴律師:@武大郎泥厲害窩、冬瓜教主喜歡挑釁挖動逼對方違法、她就可以告人ㄌ。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斜教敗訴律師像我J種小短腿除ㄌ推別人ㄑ4以夘還有一張嘴特別厲害每天都在靠夭。 斜教敗訴律師:@武大郎推輪去屎(笑臉圖案)。 斜教敗訴律師:所以濕唬別上當、維持現狀、這樣她啾氣噗噗一直拜樹ㄌ。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當然阿等他ㄇ躺平ㄌ我就4最高ㄉ人ㄌ開熏。 黃師虎:@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快被你笑死(笑臉圖案)。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所以才會有帳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斜教敗訴律師」等,且從聊天室內容,該些帳號名稱及內容是用來影射嘲諷原告身高及工作,甚至以不實訊息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要求被告置頂造謠原告之影片,被告也予以置頂,此從置頂文有「Pinned by 師虎休息站」為證,而有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以「黃師虎」帳號,與上開帳號互動而不加以制止、封鎖、刪除,且被告還能回應原告頻道「法律哥」以及律師身份、工作地點在彰化員林等情,足以證實被告也知悉該些帳號是針對原告,足證該聊天室確實是用來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4.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斜教敗訴律師」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貶損原告工作能力(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洨冬瓜泥ㄉ一舉一動很懂ㄝ」、「洨冬瓜翹著小短腿在開心ㄉ等泥罵他ㄋ黑黑上鉤ㄌ」、「斜教敗訴律師像我J種小短腿除ㄌ推別人ㄑ4以夘還有一張嘴特別厲害每天都在靠夭」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另「斜教敗訴律師」所述「冬瓜教主喜歡挑釁挖動逼對方違法、她就可以告人ㄌ」等語,則是對具體事實有所指摘,且其文義上則令人產生原告身為律師,卻教唆他人違法,再乘機對該他人提告以謀取不法利益之負面評價,且亦未有證據顯示「斜教敗訴律師」業經合理查證,是此部分言論亦侵害原告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26   112/7/21   師虎休息站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小時候不長腿長大當冬瓜還4ㄍ腦子裝屎ㄉ洨冬瓜。 海陸薄片:@武大郎冬瓜底褲痴漢教主油月退也迷油尛路用ㄉ喲~~迷油K史在外亂晃都4在排放大量ㄉ二氧化碳戕害地球環境ㄉ喲~~ 海陸薄片:@武大郎算哪根毛ㄉ挖個資老嫗那副起肖樣說ㄅ定hen合底褲痴漢拜樹教主ㄉ重口ㄉ喲~~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海陸薄片可惜酗酒肥肥膽固醇塞腦會ㄑ跟肥冬瓜結盟大概4同肥相聯。 海陸薄片:@武大郎4ㄉ喲~~同肥相吸。 海陸薄片:做偽娘木匠冬瓜教主ㄉ打手口以改變甚ㄇ嗎?迷油呦~~冬瓜教主1樣每天拜樹ㄉ喲~~令人鼻酸ㄉ喲~~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小時候不長腦長大變死肥冬瓜跟皺88ㄉ黑山老妖怪ㄛ因為在他們眼裡每ㄍ帳號都4虎每ㄍ帳號都4小花每ㄍ人都4海陸薄片可年腦子被死肥鴿吃ㄌ。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皺88ㄉ腦子 484被肥冬瓜跟死肥鴿吃ㄌ可4吃ㄌ死肥冬瓜大腦也沒油變長ㄝ變很肥4真ㄉ。 海陸薄片: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心態崩ㄌ喲?叫尼ㄉ好碰友挖呀挖呀挖呀挖個資媽媽當打手ㄉ大爛戲誰看ㄅ粗ㄋ揪4尼氣屬ㄌ氣屬ㄌ氣屬ㄌ才腦補1ㄍ尼看ㄅ順眼又有個資ㄉ無辜網友丟給尼ㄉ好碰友企挖呀挖呀?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海陸薄片皺88一定4吃ㄌ洨冬瓜下麵才會Jㄇ不要臉ㄉ當洨冬瓜打手令人鼻酸ㄛ。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不吃洨冬瓜下麵ㄉ人我警告泥立馬跟洨冬瓜道歉ㄛ洨冬瓜下麵很珍貴泥不珍惜4屎罪ㄛ我公布泥ㄉㄍ資ㄛ。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皺88ㄉ胃口真好洨冬瓜J種也吃ㄉ下ㄑ。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海陸薄片沒辦法誰叫皺88ㄉ子都被洨冬瓜吃ㄌ洨冬瓜為吃ㄌ腦子會長高並沒油ㄛ只會長更肥變更醜ㄛ小強看到洨冬瓜都要嚇到飛走。 海陸薄片:冬瓜拜樹教主尼真ㄉ夠偽娘夠制杖迷油讓偶失望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矮冬瓜沒藍趴、紙會賽弄信徒攻擊、油雞ㄝ加入冬瓜神教、令人驚訝。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海陸薄片腿短就算ㄌ雖然還4ㄍ痴漢真ㄉ好胎ㄍ難怪皺88ㄉ黑山老妖喜翻吃肥冬瓜ㄉ下麵因為hen渴ㄎㄎ。 海陸薄片:10點多ㄌ底褲痴漢冬瓜教主在準備下麵給冬瓜老嫗團當宵夜ㄌㄇ?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死肥冬瓜部下麵睡不著。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睡不著長不高雖然本來就hen肥短沒救ㄌ。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海陸薄片果然4敗樹汁王小冬瓜ㄚ腿又肥又短又懶惰。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所以才會有帳號「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且從聊天室內容,該些帳號名稱及內容是用來影射嘲諷原告身高及工作,甚至以「下麵」等性暗示文字性騷擾原告,且以不實訊息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海陸薄片」,從聊天室之內容可知,用「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冬瓜拜樹教主」、「底褲痴漢冬瓜教主」等名稱,影射嘲諷原告身高、長相及工作,甚至性暗示騷擾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貶抑原告法律專業能力(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小時候不長腿長大當冬瓜還4ㄍ腦子裝屎ㄉ洨冬瓜」、「肥冬瓜」、「做偽娘木匠冬瓜教主ㄉ打手口以改變甚ㄇ嗎?迷油呦~~冬瓜教主1樣每天拜樹ㄉ喲~~令人鼻酸ㄉ喲~~」、「484被肥冬瓜跟死肥鴿吃ㄌ可4吃ㄌ死肥冬瓜大腦也沒油變長ㄝ變很肥4真ㄉ」、「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心態崩ㄌ喲?」、「一定4吃ㄌ洨冬瓜下麵才會Jㄇ不要臉ㄉ當洨冬瓜打手令人鼻酸ㄛ」、「不吃洨冬瓜下麵ㄉ人我警告泥立馬跟洨冬瓜道歉ㄛ洨冬瓜下麵很珍貴泥不珍惜4屎罪ㄛ我公布泥ㄉㄍ資ㄛ」、「皺88ㄉ胃口真好洨冬瓜J種也吃ㄉ下ㄑ」、「都被洨冬瓜吃ㄌ洨冬瓜為吃ㄌ腦子會長高並沒油ㄛ只會長更肥變更醜ㄛ小強看到洨冬瓜都要嚇到飛走」、「冬瓜拜樹教主尼真ㄉ夠偽娘夠制杖迷油讓偶失望ㄉ喲~~」、「矮冬瓜沒藍趴、紙會賽弄信徒攻擊、油雞ㄝ加入冬瓜神教、令人驚訝」、「難怪皺88ㄉ黑山老妖喜翻吃肥冬瓜ㄉ下麵因為hen渴ㄎㄎ」、「10點多ㄌ底褲痴漢冬瓜教主在準備下麵給冬瓜老嫗團當宵夜ㄌㄇ?」、「死肥冬瓜部下麵睡不著」、「睡不著長不高雖然本來就hen肥短沒救ㄌ」、「海陸薄片果然4敗樹汁王小冬瓜ㄚ腿又肥又短又懶惰」等語,不僅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並以客觀上足以令人產生不適之性字眼,指摘原告嗜於與他人性交並以惡意取笑原告性能力,就非可受公評之性隱私事項為惡意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27 112/7/22 師虎休息站 海陸薄片:口憐ㄛ底褲痴漢冬瓜教主 484昨晚又在高8度鼻音哭訴迷油人鳥他甚ㄇ屁道歉ㄉ喲? 洨冬瓜直接企投胎重新做人應該才油人會鳥他ㄉ喲~~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洨冬瓜今天又要浪費食物浪費地球資源ㄌㄇ。 海陸薄片:@武大郎思月退念月退今天棗餐油下麵ㄇ?皺88超口扣扣臭嘴冬瓜老嫗等著用冬瓜下麵洗嘴巴ㄉ喲~~ 海陸薄片:口憐ㄛ罵偶可以讓底褲痴漢冬瓜教主止拜ㄇ?ㄅ行ㄉ喲~~一樣4奉樹必拜ㄉ偽娘木匠拜樹教主ㄉ喲~~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所以才會有帳號「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且從聊天室內容,該些帳號名稱及內容是用來影射嘲諷原告身高,以不實訊息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海陸薄片」,從聊天室之內容可知,用「底褲痴漢冬瓜教主」名稱,影射嘲諷原告身高、長相及工作,甚至以「底褲痴漢」「下麵洗嘴巴」性騷擾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貶抑原告法律專業能力(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底褲痴漢冬瓜教主」、「 洨冬瓜」、「皺88超口扣扣臭嘴冬瓜老嫗等著用冬瓜下麵洗嘴巴ㄉ喲~~」、「口憐ㄛ罵偶可以讓底褲痴漢冬瓜教主止拜ㄇ?ㄅ行ㄉ喲~~一樣4奉樹必拜ㄉ偽娘木匠拜樹教主ㄉ喲~~」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並以不雅、汙穢之諧音暗指摘原告嗜於與他人性交,就非可受公評之性隱私事項為惡意攻擊,客觀上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28   112/7/22   師虎休息站   海陸薄片:口憐ㄛ皺88超老扣扣拉皮VIP瓜婆婆團假日迷油人理閒閒在家泡老人茶偷看別人ㄉ底褲流口水偶都粗門玩回乃ㄌ瓜婆婆只能在YT上面吃下麵令人鼻酸ㄉ喲~~ 黃師虎:笑臉圖案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冬瓜(熊貓圖案)教主自己拍預告片ㄇ、根本是本人。 海陸薄片:冬瓜教主人4預告片ㄉ劣化版878787倍ㄉ喲~~那ㄍ預告片4在提示大家他每天半夜ㄅ睡覺都在挖呀挖呀挖個資ㄉ喲~~ 海陸薄片:天快黑ㄌ吃ㄅ到冬瓜下麵ㄉ老太監和老嫲嫲瓜婆婆們開始從陰暗ㄉ老巢裏爬租ㄋ胡說八道、竹篙鬥菜刀爭些功勞看油迷油ㄉ湯口以撈來喝ㄉ喲~~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所以才會有帳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且從聊天室內容,該些帳號名稱及內容以「冬瓜(熊貓圖案)教主」影射嘲諷原告身高,且以不實訊息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海陸薄片」,對原告之觀眾以「皺88超老扣扣拉皮VIP瓜婆婆團」、「老太監和老嫲嫲瓜婆婆們」等代稱,且用「冬瓜教主」,影射嘲諷原告身高,甚至以「吃ㄅ到冬瓜下麵」性騷擾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以「黃師虎」帳號,與上開帳號互動而不加以制止、封鎖、刪除,足證該聊天室確實是用來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4.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冬瓜(熊貓圖案)教主」,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口憐ㄛ皺88超老扣扣拉皮VIP瓜婆婆團假日迷油人理閒閒在家泡老人茶偷看別人ㄉ底褲流口水偶都粗門玩回乃ㄌ瓜婆婆只能在YT上面吃下麵令人鼻酸ㄉ喲~~」、「冬瓜教主」、「天快黑ㄌ吃ㄅ到冬瓜下麵ㄉ老太監和老嫲嫲瓜婆婆們開始從陰暗ㄉ老巢裏爬租ㄋ胡說八道、竹篙鬥菜刀爭些功勞看油迷油ㄉ湯口以撈來喝ㄉ喲~~」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並以不雅、汙穢之諧音暗指摘原告嗜於與他人性交,就非可受公評之性隱私事項為惡意攻擊,客觀上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29   112/7/24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爸爸事業放給他哥哥、哥哥當過民代、自己雀一直拜樹。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姐姐是音樂家、讀東吳。 海陸薄片:拜樹教主一直拜樹講ㄉ話會油公信力ㄇ?迷油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哥哥是當過民代、選過社頭鄉長。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他在我們地方很有名、住彰化ㄉ去打聽看看9知道。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9素一個靠爸靠哥ㄉ東西。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人怕出名 洨冬瓜怕短腿。 海陸薄片:@冬瓜神教 他接髮福牌ㄉK史 484因為迷油甚ㄇ正式ㄉK史可以接?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地方上ㄉ人都知道他很沒用。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小時候被爸爸打到自悲、看媽媽被打不過吭聲、心理變泰成自大,令人鼻酸。 海陸薄片:原ㄋ如此ㄉ喲~~訊息量hen大 偶好好ㄉ做功課吸收一下 打通任督二脈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熊貓圖案)教主在大學當過講師、結果老爸素那間科大ㄉ笑董、沒爸爸沒生意 沒K屎又拜樹 真令人鼻酸。 五柳莊:@冬瓜神教 你貼的連結是誰的影片?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ㄉ影片。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所以才會有帳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且從聊天室內容,該些帳號名稱及內容,可知該帳號是針對原告,且影射嘲諷身高、工作,及用不實訊息造謠,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將原告家人成員及資料曝光,侵害原告之隱私權。 3.原告並無對外公開家人資訊,該些帳號於被告頻道任意散佈原告家人隱私資訊,違反YOUTUBE社群規範,被告未予以刪除留言或封鎖該帳號,違反作為義務。 4.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貶損原告工作能力(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為「人怕出名 洨冬瓜怕短腿」、「冬瓜律師」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30 112/7/26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綠鴿自稱(熊貓圖案)、加上矮肥短像冬瓜。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綠屍ㄉ衣服黑白相間。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還有(熊貓圖案)臭屁自己很會講、大家都愛他、講到半夜大家黑眼圈聽他直播、都變熊貓眼。 面然道:思虎想去進修要不要去讀員林的學校?聽說很有名!常常上新聞。 黃師虎:@面然道 哈,我昨天在彰化都不敢打卡了,怕有人報警來抓我,我哪敢去讀員林的學校。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所以才會有帳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且從聊天室內容可知該帳號係針對原告,且影射嘲諷身高、工作、長相,及用不實訊息造謠,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以「黃師虎」帳號,在聊天室不斷針對原告所在地「彰化」、「員林」,並影射「怕有人報警來抓我」等詞來隱射原告,足證被告顯然是惡意以該聊天室用來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貶損原告工作能力(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加上矮肥短像冬瓜」等語,亦係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31 112/8/1 師虎休息站 何生:@丁丁丁 冬瓜拜樹斜教從創教以來 每天做ㄉ事揪4塑造冬瓜教主4受害者、冬瓜教主最口憐 明示暗示皺88冬瓜老嫗團企出征80ㄉ喲~~ 何生:偽娘木匠冬瓜教主4人前跟尼握握手 轉頭揪叫皺88舔瓜老嫗企肉搜尼ㄉ各種個資 紀錄存檔 平時拿粗乃作為跟舔瓜老嫗茶餘飯後ㄉ笑話 將來也口以拿來作為公審80ㄉ題材ㄉ喲~~ 何生:偽娘木匠冬瓜教主要4肯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超過六成ㄉ客戶揪ㄅ會拜樹ㄌ喲。 何生:口惜現在底褲痴漢拜樹教主ㄉ處境4超過九成五ㄉ拜樹機率ㄉ唷~~ 1.帳號「何生」,對原告之觀眾以「皺88冬瓜老嫗團」、「舔瓜老嫗」等代稱,且用「冬瓜拜樹斜教」、「冬瓜教主」、「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底褲痴漢拜樹教主」,影射嘲諷原告身高,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甚至還以「超過九成五ㄉ拜樹機率ㄉ」(即「敗訴」諧音)影射造謠原告工作、還以「舔瓜」「底褲痴漢」等文字性騷擾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何生」以左列言詞,使用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且其指摘「超過六成ㄉ客戶揪ㄅ會拜樹ㄌ喲」、「口惜現在底褲痴漢拜樹教主ㄉ處境4超過九成五ㄉ拜樹機率ㄉ唷~~」等語,係對具體事件為陳述,客觀上足以使人產生原告敗訴律極高而未具合理專業水準等負面評價,足以貶低社會對原告之人格評價,且被告亦未能證明該等言論與事實相符或經合理查證,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32 112/8/2 師虎休息站 何生:@武大郎 思 月退 念 月退 明天百果山油放颱風假ㄇ?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洨冬瓜很愛豪洨 都梭我有錄影和截圖ㄛ 泥好好梭話ㄛ 不然我找皺88ㄉ黑山老么怪弄死泥ㄛ。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何生 颱風假一定要放 不然腿那ㄇ短 一定會被土埋。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我了解洨冬瓜ㄉ腿長只有7.8cm買不到褲子和鞋。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洨冬瓜ㄉ小短腿短到讓我心生畏懼怎ㄇ辦。 何生:@武大郎 放心ㄉ喲~~冬瓜教主被土埋ㄌ 皺88冬瓜老嫗會坐地吸土拯救教主ㄉ喲~~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師虎講邪教4戳到他ㄇㄉg點 會集體高潮。 何生:@武大郎 只油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口以讓舔瓜老嫗high到升天ㄉ喲~~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所以才會有帳號「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且用「洨冬瓜」代稱原告,從聊天室內容,該些帳號名稱及內容,可知該帳號針對原告,且影射嘲諷身高,及用不實訊息造謠,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何生」,對原告之觀眾以「皺88冬瓜老嫗」代稱,且用「冬瓜教主」、「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影射嘲諷原告身高,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貶損原告工作能力(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洨冬瓜很愛豪洨」、「我了解洨冬瓜ㄉ腿長只有7.8cm買不到褲子和鞋」、「洨冬瓜ㄉ小短腿短到讓我心生畏懼怎ㄇ辦」、「放心ㄉ喲~~冬瓜教主被土埋ㄌ 皺88冬瓜老嫗會坐地吸土拯救教主ㄉ喲~~」、「只油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口以讓舔瓜老嫗high到升天ㄉ喲~~」等語,不僅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33 112/8/3 師虎休息站 何生:只好下麵配冬瓜~~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教主生日開放吃下麵ㄇ。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起秋吃下麵。 何生:@冬瓜神教 教主聖誕冬瓜下麵食べ放題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林嘎咪 好粗好粗 起秋ㄉ下麵 好布好粗 問問皺88老嫗9知道。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何生 午優優、皺88黑山老嫗團等粗教主下麵豪開心。 1.帳號「何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在聊天室對話,因原告生日為八月初,就以「教主」、「教主聖誕」代稱原告,不嘲諷原告,且用「下麵配冬瓜」、「教主生日開放吃下麵ㄇ」等性暗示騷擾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並以客觀上足以令人產生不適之性字眼,指摘原告嗜於與他人性交,就非可受公評之性隱私事項為惡意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34 112/8/5 師虎休息站 何生:又 矢委 又 月半 ㄉ冬瓜拜樹教主一站上體重計 體重計直接爆開整組壞了了 真ㄉ4令人鼻酸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又 矢委 又 月半 又拜樹、實在令人鼻酸。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死胖子老冬瓜腿短到連體重計都站不上ㄑㄉ喲 因為他hen肥hen矮hen短 還hen愛拜樹。 1.帳號「何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用「冬瓜拜樹教主」嘲諷原告身高,以及用「敗訴」隱射原告工作,且用不實內容嘲諷原告身高、體型、工作,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貶損原告工作能力(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35 112/8/6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下麵給泥粗。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金針菇流星錘進不了圈粉圈、一直攻擊一直秀下線、教主還素不給吃下麵。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矮冬瓜周圍ㄉ幹部信徒一ㄍ一ㄍ人人自危、回去看line聊什麼個資。 何生:4ㄉ喲~~1整路ㄉ脈絡看下乃 冬瓜拜樹斜教揪4在海量蒐集各信徒ㄉYT截圖、錄音、個資ㄉ喲~~ 1.帳號「何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用「冬瓜拜樹斜教」嘲諷原告身高,以及用不實內容嘲諷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冬瓜拜樹斜教」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36 112/8/7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法律哥:都是崔貴非做ㄉ、不干窩ㄉ素。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晚安安今天又4一ㄍ拜樹不關老冬瓜4ㄉ一天。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賀皺88ㄉ黑山禿頭老妖婆一直拜樹一直爽跟短腿老冬瓜一樣hen拜樹ㄋ笑死ㄉ喲ㄏㄏㄏㄏㄏㄏㄏㄏㄏ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又拜樹ㄌ、爸~~~窩不管ㄌ、去根法官醬不要判拜樹ㄌ。 1.帳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不僅有用原告經營頻道「法律哥」代稱原告,且用「老冬瓜」、「短腿老冬瓜」侮辱原告身高,且用「敗訴」、「拜樹」等用語譏諷原告工作,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老冬瓜」、「短腿老冬瓜」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37 112/8/14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髮鴿:小黃發愛意簡訊我好感動、陳佑親我一下、好害羞。 季八的隔壁老王:親他之後,嘴會不會馬上爛掉? 季八的隔壁老王:極少看到吃雞翅時,手比雞翅幾倍粗大的… 何生: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側餒 hen像金正恩+董志成+NONOㄉ綜合體ㄉ喲~~ 何生:@武大郎思月退念月退今天也4又矢委又月半ㄇ?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熊貓圖案)教主布道結束、信徒粉滿足。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等兩小時、都吃不到下麵。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綠濕:都是崔貴誹ㄉ是、不干窩ㄉ事。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髮鴿:小黃愛意簡訊我好感動、陳佑要親我一下、好害羞。 黃思虎:大家早安(笑臉圖案)。 黃思虎:林嘎咪何生冬瓜神教早安。 何生:口憐ㄛ底褲痴漢拜樹教主真以為自己4神明要作秀多久讓皺88超老扣扣冬瓜老嫗團瞻仰膜拜ㄉ喲~~ 何生:也對拉做醮都有七七四十九天ㄌ冬瓜ㄉ歌廳秀3ㄍ月也4油信徒會跪著收看ㄉ喲~~ 1.帳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季八的隔壁老王」,不僅有用「髮鴿」、「綠濕」、「(熊貓圖案)教主」代稱原告,且從對話內容可知不僅侮辱原告身高,且用不實資訊譏諷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何生」,用「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底褲痴漢拜樹教主」,影射嘲諷原告身高、體型,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以「黃思虎」帳號與上開帳號互動而未制止,足證該聊天室用來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4.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底褲痴漢拜樹教主」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38   112/8/15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可見冬瓜教主心機多重、和體重一樣重、幾年前ㄉ東西都翻出來、心眼比ㄆ眼小。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與法律哥聊天加奈要洨心、他會一個一個把泥們揪出來、洩漏個資霸凌你。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法律哥看到這個穿幫ㄌ穿幫ㄌ短片的、氣到連續開直播不用工作ㄌ、陳佑什麼時候來親我一下。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矮冬瓜很焦慮丫、一直直播一直播、直播癌末期、真是令人鼻酸。 何生:冬瓜神教尼貼ㄉ視頻殺傷力太大ㄌ教主內心渴望ㄉ小九九都被挖呀挖呀挖粗乃ㄌ喲~~ 黃師虎:今天好熱鬧(笑臉圖案),大家慢聊,我要去忙了。 何生:4ㄉ4ㄉ喲~~冬瓜拜樹斜教ㄉ出現揪4為ㄌ滿足口以肉搜公審80他人ㄉ病態心理渾渾噩噩ㄉ跟著冬瓜拜樹斜教ㄉ風向走反正現實生活中迷油存在感揪跑到網路上乃求關注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沒有法師執照、(熊貓圖案)ㄝ只是一只沒常識沒知識嘴秋白目好色ㄉ矮肥大肚豬、還是好男色、泥以前對女生告白被拒、見笑轉生氣、轉而喜歡男生ㄉ事以後再說。 何生:奇怪ㄋ長得那ㄇ像董志成油明星臉應該ㄅ會被女孩兒拒絕呀。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原來一日數鞭播ㄉ短腿老冬瓜 4因為又要拜樹ㄌㄏㄏㄏ拜樹算什ㄇ寂寞ㄉ腿短才需要哭哭開直播找皺88ㄉ黑山老妖怪要禮物。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老冬瓜泥還4快點放棄黃獅虎ㄅ他4不會吃泥下麵ㄉ腿那ㄇ短。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流浪漢就4喜歡短腿拜樹老冬瓜 J種矮又肥又短ㄉ洨冬瓜ㄚ。 何生:鞋墊!鞋墊!鞋墊!偶們這裏說過幾次ㄌ皺88超老扣扣瓜婆婆們都失智ㄌ 484喇這樣4要冬瓜教主怎麼翻尼們ㄉ牌ㄋ?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所以才會有帳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該帳號不僅有用「冬瓜教主」、「法律哥」、「矮冬瓜」、「(熊貓圖案)」、「矮肥大肚豬」代稱原告,且從對話內容可知不僅侮辱原告身高、體型,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何生」,用「冬瓜拜樹斜教」、「冬瓜教主」等代稱原告,且影射嘲諷原告身高、體型,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3.帳號「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帳號名稱即在侮辱原告身高、工作,且用「短腿老冬瓜」、「老冬瓜」代稱原告,並用不實資訊侮辱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4.被告以「黃師虎」帳號與該些帳號在聊天室互動,卻未制止、刪除、封鎖,足證該被告開設該聊天室是用來侵害原告名譽。 5.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冬瓜教主」、「矮冬瓜」、「冬瓜神教」、「冬瓜拜樹斜教」、「沒常識沒知識嘴秋白目好色ㄉ矮肥大肚豬、還是好男色」、「短腿老冬瓜」、「老冬瓜泥還4快點放棄黃獅虎ㄅ他4不會吃泥下麵ㄉ腿那ㄇ短。」、「流浪漢就4喜歡短腿拜樹老冬瓜 J種矮又肥又短ㄉ洨冬瓜ㄚ」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並以不雅、汙穢之諧音暗指摘原告嗜於與男性為性交,就非可受公評之性隱私及性傾向事項為惡意攻擊,客觀上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39 112/8/21 師虎休息站 何生: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帶賽別台臭不可開只好星期1都要洗腦皺88冬瓜老嫗團 洗白自己。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堂堂一個家大業大ㄉ律師不敢指名道姓、用含沙射影ㄉ、真素孬種。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拜樹猴子。 1.帳號「何生」,用「偽娘木匠冬瓜教主」代稱原告,影射嘲諷原告身高,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該帳號名稱不僅影射侮辱原告身高,且用「孬種」、「拜樹猴子」等侮辱原告,並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帶賽別台臭不可開只好星期1都要洗腦皺88冬瓜老嫗團 洗白自己。」、「拜樹猴子。」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長相為攻擊,客觀上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40 112/8/22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家大業大法律哥 泥要不要勇敢ㄉ指名道姓說「某法顧」素誰。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指名道姓講丫、窩笑泥孬種不敢講。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三酸甘油脂配八卦還柯以順便霸凌人、同一張圖跳針跳針跳針、可是那一團ㄉ綠蝨丫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黃思虎@嘎米@何生 晚優優。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矮冬瓜教主。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矮冬瓜賣西瓜。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矮冬瓜(熊貓圖案)教主又開直播ㄌ、玻璃心一直拜樹好脆弱好難過、只能找老嫗老太監吃下麵親一下、令人鼻酸。 何生:董志成陪皺88超老扣扣冬瓜老嫗團過7夕ㄝ 瓜婆婆當時開熏極ㄌ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其實ㄙ自己情人節沒人陪、孤單開直播、好淒涼。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可以去約臉六角形ㄉ綠蝨、說不定她不要連續敗訴冬瓜綠蝨、還嫌人臉六角形。 何生:偽娘木匠冬瓜教主自己又 失委 又 月半 還油臉企碎嘴別人 素質低劣ㄉ程度偶也真4佩服ㄌ喲~~ 1.帳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該帳號名稱不僅影射侮辱原告身高,並指名原告經營頻道「法律哥」,且用「綠蝨」、「矮冬瓜」、「矮冬瓜教主」、「矮冬瓜(熊貓圖案)教主」等侮辱原告身高,並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何生」,用「偽娘木匠冬瓜教主」、「董志成」代稱原告,影射嘲諷原告身高、體型、長相,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矮冬瓜教主」、「矮冬瓜賣西瓜」、「矮冬瓜(熊貓圖案)教主」、「老扣扣冬瓜老嫗團」、「連續敗訴冬瓜綠蝨」、「偽娘木匠冬瓜教主」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41     112/8/24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法律哥急了、焦慮連開16次直播。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早安安 洨短腿老冬瓜484又開迷你遙控車直播ㄌ。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洨冬瓜去看醫生ㄅ、看身心科不丟臉。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洨冬瓜好寂寞 Jㄇ老一ㄍ人 身邊也都4腦子被吃ㄌㄉ皺88老太婆老ㄚ北。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洨冬瓜吃太多皺88黑山老妖婆ㄉ腦子ㄇ。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洨短腿老冬瓜奪希望自己4女森ㄚ 想穿漂亮ㄉ裙紙 奪希望有人而不4皺88ㄉ黑山老妖怪愛他。 蕭宏智:他根本沒有雞雞怎麼會歪。 蕭宏智:今天矮冬瓜直播毫無新意 只是不斷跳針以前的事。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洨短腿老冬瓜每次直播只會一直跳針丫 484吃太多皺88黑山老妖怪ㄉ腦子ㄌ 有失智現象。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沒生意只能開直播討拍、繼續鬼哭狼嚎丫子叫。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矮子綠蝨不敢罵鈞鈞、還說鈞鈞說ㄉ對、要靠向鈞鈞ㄌㄇ。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早安安 洨短腿老冬瓜484又開迷你遙控車直播ㄌ。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沒ㄐㄐ冬瓜教主跳針跳針跳針、去看身心科是不是得阿婆海墨症失智ㄌ。 冬瓜神教:法律哥急了、焦慮連開16次直播。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連開16次直播、直播癌末期、(熊貓圖案)昨天去酒館留言、要當酒館法律顧問ㄌ。 何生: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又企帶賽肥油ㄌㄇ?肥油館又要倒大楣ㄌ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冬瓜律師沒開直播好無聊。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裝忙開車開到法院、收播又折返回家、自欺欺人、令人鼻酸。 何生: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又被駁回駁回駁回ㄌ喲~~在理髮院掃廁所還被打臉令人鼻酸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冬瓜律師要不要改叫彰化連續敗訴駁回冬瓜律師加一個駁回。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洨短腿一直拜樹一直敗爽皺88ㄉ古ㄚ婆想辦法討洨短腿開熏古ㄚ婆泥買ㄍ超高鞋墊給洨短腿ㄅ短腿冬瓜會興奮變尖叫雞ㄛ。 何生:@武大郎思月退念月退今天也4下麵給越南大ㄐㄐ吃ㄇ?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經典回顧:法律哥:吃我下麵。 敗訴之王短腿老冬瓜:洨短腿老冬瓜一直打自己ㄉ臉 J樣好ㄇ腿都那ㄇ短還一直拜樹勃迴臉變ㄉ又肥又腫皺88ㄉ黑山老妖古ㄚ婆看ㄌ開心想吃泥ㄉ下麵。 何生:9點ㄌ要吃冬瓜下麵ㄉ髮粉老廢物舉起尼ㄉ皺88老手手。 何生:老太監等12過後蛤~冬瓜教主油specialㄉ彩蛋ㄉ喲~~ 何生:撞臉董志成ㄉ偽娘老冬瓜看ㄉ懂special。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所以才會有帳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該帳號不僅有用「洨冬瓜」、「法律哥」、「矮子綠蝨」、「沒ㄐㄐ冬瓜教主」、「冬瓜律師」、「彰化連續敗訴駁回冬瓜律師」代稱原告,且從對話內容可知不僅侮辱原告身高、體型、工作,且用不實資訊造謠,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何生」,用「偽娘木匠冬瓜教主」、「董志成」代稱原告,影射嘲諷原告身高、體型、長相,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並用「吃冬瓜下麵」性暗示侮辱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3.帳號「蕭宏智」以「矮冬瓜」代稱原告,不僅侮辱原告身高,且用「他根本沒有雞雞」侮辱性字眼侮辱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4.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所以才會有帳號「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用「洨冬瓜」代稱原告,並用「一直拜樹(敗訴)」造謠及侮辱原告工作、侵害原告名譽。 5.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洨短腿老冬瓜」、「洨冬瓜」、「矮子綠蝨」、「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冬瓜律師」、「彰化連續敗訴駁回冬瓜律師」、「洨短腿一直拜樹一直敗爽」、「洨短腿老冬瓜」、「沒ㄐㄐ冬瓜教主」、「冬瓜教主」、「偽娘老冬瓜」、「他根本沒有雞雞」、「@武大郎思月退念月退今天也4下麵給越南大ㄐㄐ吃ㄇ?」、「9點ㄌ要吃冬瓜下麵ㄉ髮粉老廢物舉起尼ㄉ皺88老手手。」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並以不雅、汙穢之諧音暗指摘原告嗜於與他人性交,就非可受公評之性隱私事項為惡意攻擊,客觀上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42     112/8/26     師虎休息站     何生:對ㄌ對ㄌ偶聽說當初偽娘老冬瓜當背骨仔扌另馬扁鈞粉離開大黃ㄉ時候破瓜499還在越南葛格我還ㄉ喲~~原來背骨4會傳染ㄉ餒。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直播界號稱衰洨洨短腿靠誰誰倒台ㄉ帶賽老冬瓜肥油館準備夕鶴ㄛ還有499真ㄉ4雜食老太婆不挑時ㄝ先4越南葛格我還要現在4洨短腿老冬瓜下ㄉ臭酸麵豪好吃真4ㄍ專業ㄉ廚餘回收桶 hen棒hen胖。 何生:冬瓜拜樹斜教油迷油包羅萬象偶4ㄅ清楚喇只ㄅ過昨天胡子ㄉ買冬瓜煮冬瓜冬瓜煮冬瓜揪比偽娘老冬瓜ㄉ觀看次數還多ㄉ喲~~看起乃胡子比偽娘老冬瓜更廣受好評ㄋ。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不過洨短腿老冬瓜應該每次照鏡子都會被自己腿短到要死ㄉ冬瓜樣嚇哭難怪會一直拜樹還產生幻覺以為自己4長腿嘔粑大家都愛他吃太多皺88老妖婆ㄉ腦子真令人心。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馬不知臉長猴子不知屁股紅洨冬瓜不知自己短腿老妖婆不知自己很皺我哭。 何生:@武大郎思月退念月退今天又要高8度崩潰鼻音尬笑鬼話連篇ㄌㄇ?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法律哥看到這個穿幫ㄌ穿幫ㄌ短片的、氣到連續開直播不用工作ㄌ、陳佑什麼時候來親我一下。 何生:破瓜499尼ㄉ癖好4冬瓜下麵+越南大ㄐㄐ偶對於兩角開開ㄉ肉食性觸牲敬謝不敏ㄉ喲~~破瓜哪裏口以回收偶想想…百果山冬瓜詐騙集團4尼最後ㄉ去處ㄉ喲~~ 何生:正能量ㄉ破瓜499今天繼續穩住主子ㄉ大局ㄅ要讓主子偽娘老冬瓜崩盤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老冬瓜今天ㄝ要表演下麵秀ㄌ期待期待、抽出一個一對一吃下麵、好粗好粗。 何生:抽gogoro有甚ㄇ稀罕偽娘木匠冬瓜教主限量款下麵套餐在線ㄉ就油抽獎名額皺88髮粉老廢物還ㄅ尖叫起乃~~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黑山老妖Jㄇ北七 484因為太老ㄋ難怪洨短腿老冬瓜喜歡下麵給泥們吃都臭酸ㄌ黑山老妖怪也吃ㄉ好開心北七。 何生:@冬瓜神教偽娘木匠冬瓜教主用他ㄉ低能腦補1堆等號敷衍皺88髮粉老廢物團也只油低端思維ㄉ皺88髮粉老廢物才會他馬扁ㄉ喲~~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皺88黑山老妖婆對年輕ㄉ標準真低洨短腿老冬瓜那ㄇ老手ㄉ膚質比鱷魚皮還乾枯 484黑山老妖覺ㄉ鱷魚皮4嫩肉也4喇皺88ㄉ古ㄚ婆嘔8桑爛瓜寶貝皺成那樣看甚ㄇ都4年輕。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何生洨短腿老冬瓜跟飢渴ㄉ皺88黑山老妖婆天生一對唱歌ㄉ聲音完全魔音穿腦還以為自己4天籟腦子被吃光光才有J種錯覺。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洨短腿老冬瓜唱歌真ㄉhen難聽淦耳膜都要破ㄌ。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老滴色老頭一ㄍ每天想著底褲金變態ㄉ色老頭ㄝ。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色老頭配皺88ㄉ飢渴黑山老妖婆髮粉老成一團ㄏㄏㄏ。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老冬瓜跟皺88ㄉ黑山老妖團喜歡在地底下陰暗爬行太陽光ㄉ他們身上ㄉ爛瘡會破掉流湯我吐。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洨短腿老冬瓜腿hen短但4舌頭超長長舌短腿冬瓜。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如果洨短腿把直播一直靠盃跟老調重彈ㄉ精神用在理髮院 484就不會一直拜樹ㄌ。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所以才會有帳號「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該帳號不僅有用「洨短腿」、「帶賽老冬瓜」、「洨短腿老冬瓜」、「洨冬瓜」、「老滴色老頭」等代稱原告,且從對話內容可知不僅侮辱原告身高、體型、工作,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何生」用「偽娘老冬瓜」、「冬瓜拜樹斜教」、「偽娘老冬瓜」、「偽娘木匠冬瓜教主」代稱原告,影射嘲諷原告身高、體型、長相,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並用「冬瓜下麵」性暗示侮辱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工作能力(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偽娘老冬瓜」、「老冬瓜」、「洨短腿老冬瓜」、「冬瓜拜樹斜教油迷油包羅萬象偶4ㄅ清楚喇只ㄅ過昨天胡子ㄉ買冬瓜煮冬瓜冬瓜煮冬瓜揪比偽娘老冬瓜ㄉ觀看次數還多ㄉ喲~~看起乃胡子比偽娘老冬瓜更廣受好評ㄋ」、「不過洨短腿老冬瓜應該每次照鏡子都會被自己腿短到要死ㄉ冬瓜樣嚇哭」、「洨冬瓜」、「破瓜499尼ㄉ癖好4冬瓜下麵+越南大ㄐㄐ偶對於兩角開開ㄉ肉食性觸牲敬謝不敏ㄉ喲~~破瓜哪裏口以回收偶想想…百果山冬瓜詐騙集團4尼最後ㄉ去處ㄉ喲~~」、「正能量ㄉ破瓜499今天繼續穩住主子ㄉ大局ㄅ要讓主子偽娘老冬瓜崩盤ㄉ喲~~」 、「老冬瓜今天ㄝ要表演下麵秀ㄌ期待期待」、「抽gogoro有甚ㄇ稀罕偽娘木匠冬瓜教主限量款下麵套餐在線ㄉ就油抽獎名額皺88髮粉老廢物還ㄅ尖叫起乃~~」、「黑山老妖Jㄇ北七 484因為太老ㄋ難怪洨短腿老冬瓜喜歡下麵給泥們吃都臭酸ㄌ黑山老妖怪也吃ㄉ好開心北七」、「偽娘木匠冬瓜教主用他ㄉ低能腦補1堆等號敷衍皺88髮粉老廢物團也只油低端思維ㄉ皺88髮粉老廢物才會他馬扁ㄉ喲~~」、「洨短腿老冬瓜那ㄇ老手ㄉ膚質比鱷魚皮還乾枯」、「洨短腿老冬瓜跟飢渴ㄉ皺88黑山老妖婆天生一對」、「洨短腿老冬瓜唱歌真ㄉhen難聽淦耳膜都要破ㄌ」、「老滴色老頭一ㄍ每天想著底褲金變態ㄉ色老頭ㄝ」、「色老頭配皺88ㄉ飢渴黑山老妖婆髮粉老成一團ㄏㄏㄏ」、「老冬瓜跟皺88ㄉ黑山老妖團喜歡在地底下陰暗爬行太陽光ㄉ他們身上ㄉ爛瘡會破掉流湯我吐」、「洨短腿老冬瓜腿hen短但4舌頭超長長舌短腿冬瓜」、「如果洨短腿把直播一直靠盃跟老調重彈ㄉ精神用在理髮院 484就不會一直拜樹ㄌ」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復以並以不雅、汙穢之諧音暗指摘原告嗜於與他人性交、好色,就非可受公評之性隱私事項為惡意攻擊,甚至稱原告為詐騙集團,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43 112/8/27 師虎休息站 何生:肥佬和胡子昨天ㄉ觀看量和按讚數都比偽娘老冬瓜高出hen多ㄉ喲~~所以偽娘老冬瓜4花費最多ㄉ時間得到最低ㄉ效益ㄉ喲~~ 何生:@冬瓜神教 4 ㄉ4ㄉ喲~~偽娘老冬瓜昨天揪人洗底褲也謀尛路用ㄉ喲~~偶建議真人演出冬瓜下麵或可成為最大贏家ㄉ喲~~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如果洨短腿老冬瓜本瓜演出冬瓜下麵,484會嚇到自挖雙眼。 何生:@武大郎(笑臉圖案)。 何生:冬瓜下麵加點符水民智未開ㄉ皺88超老扣扣冬瓜老嫗團最愛這味。 何生:洨禮物換個資底褲痴漢拜教主收集個資ㄅ費吹灰之力 hen划算。 1.帳號「何生」用「偽娘老冬瓜」、「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底褲痴漢拜樹教主稱原告,影射嘲諷原告身高、體型、長相,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並用「冬瓜下麵」性暗示侮辱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所以才會有帳號「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該帳號不僅有用「洨短腿老冬瓜」、「偽娘老冬瓜」等代稱原告,且從對話內容可知不僅侮辱原告身高、體型、工作,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工作能力(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偽娘老冬瓜」、「洨短腿老冬瓜」、「冬瓜下麵」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復以並以不雅、汙穢之諧音暗指摘原告嗜於與他人性交,就非可受公評之性隱私事項為惡意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44   112/8/28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原來送禮物取個資不只矮冬瓜、鷹犬走狗ㄝ幫忙ㄚ。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兩大斜教、肥鵝酒空館與冬瓜神教都油社會素。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法律哥急了、急到拉粉絲出來背書。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冬瓜神教 洨短腿奪希望他ㄉ腿能跟髮號一樣長。 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在聽冬瓜綠蝨ㄉ以前直播、滿滿ㄉ槽點。 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一下子我是綠蝨我很忙、一下子我好厲害我最強、沒見過這麼不要臉ㄉ人。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老不休ㄉ西八老頭跟洨短腿老冬瓜都4獐頭鼠目ㄉ色咪咪。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洨短腿老冬瓜泥看看泥 泥ㄉ腿都妹油 泥上ㄍ直播嘴炮5ㄍ多小時ㄉ影片那ㄇ長 泥484心很酸ㄏㄏㄏ。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洨短腿老冬瓜ㄉ舌頭比腿長 Jㄇ會講怎ㄇ一直拜樹ㄚ。 何生: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前面假正經、後面ㄅ演ㄌ露出本性公審80ㄉ洗腦傳教模式 已經被hen多睿智ㄉ網友看破手腳 紛紛離開冬瓜教主 ㄅ肯接受40 還繼續洗腦信徒 甚ㄇ這ㄍ圈子人越來越少ㄌ 自己被大家看破手腳 還想掩蓋40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越來越多人看清楚矮冬瓜教主綠蝨ㄉ真面目、自己把自己搞爛ㄌ。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吃下麵ㄉ機會來ㄌ、有錢人ㄉ下麵好吃好吃。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所以才會有帳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該些號不僅有用「洨短腿」、「洨短腿老冬瓜」、「冬瓜綠蝨」、「冬瓜教主綠蝨」、「法律哥」代稱原告,且從對話內容可知不僅侮辱原告身高、體型、工作,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甚至用「吃下麵ㄉ機會來ㄌ」、「有錢人ㄉ下麵」等性暗示用語侮辱原告、而有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何生」用「偽娘木匠冬瓜教主」代稱原告,影射嘲諷原告身高、體型、長相,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工作能力(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矮冬瓜」、、「洨短腿」、「冬瓜綠蝨」、「老冬瓜」、「洨短腿老冬瓜ㄉ舌頭比腿長」、「偽娘木匠冬瓜教主」、「矮冬瓜教主綠蝨」、「吃下麵ㄉ機會來ㄌ、有錢人ㄉ下麵好吃好吃。」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復以並以不雅、汙穢之諧音暗指摘原告嗜於與他人性交,就非可受公評之性隱私事項為惡意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45 112/8/29 師虎休息站 斜教敗訴律師:法律哥急了。 大夜大矮冬瓜:偽娘木匠冬瓜教主怎ㄇ迷油揪那ㄍ灰白色ㄉ揪人洗底褲一起一起粗飯ㄋ 減肥皂撿到人森變成灰白色ㄉ 這ㄇ悲慘 冬瓜教主都ㄅ給他1ㄍ粗大餐ㄉ機會 令人鼻酸ㄉ喲~~ 大夜大矮冬瓜:建議冬瓜教主把歐賽康介紹給灰白色ㄉ揪人洗底褲 這樣揪人洗底褲檢肥皂ㄉ時候 健康油活力ㄉ歐賽康口以幫忙「顧後門」ㄉ喲~~ 大夜大矮冬瓜:@黃師虎 尼看那ㄍ冬瓜拜樹斜教ㄉ言論和所作所為484刷新尼ㄉ三觀ㄌ。 黃師虎:@大夜大矮冬瓜 三觀炸裂,毫無底線,快鑽到地心裡去了。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所以才會有帳號「大夜大矮冬瓜」且用「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冬瓜教主」代稱原告,且從對話內容可知不僅侮辱原告身高、工作,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而有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以「黃師虎」帳號與該帳號在聊天室互動,卻未制止、刪除、封鎖,足證該被告開設該聊天室是用來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大夜大矮冬瓜」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冬瓜教主」、「冬瓜拜樹斜教」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46   112/8/30   師虎休息站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老不休ㄉ西八色老頭應該4咖啡色ㄉㄛ 棒賽不擦 所以他ㄉ底褲都狗到賽  所以要常常揪人洗底褲 難怪洨短腿老冬瓜對底褲非常有興趣 一定常常揪西八老頭一起洗底褲。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老不休ㄉ西八色老頭484菊花已經殘 所以常失禁棒賽在底褲上 難怪丁丁喜歡揪人洗底褲 原來洨短腿老冬瓜喜歡J種ㄉ丫。 大夜大矮冬瓜:棒賽灰白色ㄉ揪人洗底褲484以前檢太多肥皂 所以現在變成灰白色誘愛哭哭ㄋ?揪人洗底褲在撿肥皂ㄉ日子 人森4灰白ㄉ 還好冬瓜王子拯救ㄌ他。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難怪洨短腿老冬瓜Jㄇ喜歡揪人洗底褲 不喜歡找皺88ㄉ黑山老妖怪一起洗陳年ㄉ母湯ㄛ。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因為洨短腿老冬瓜本瓜真ㄉ4矢委 月巴 矢豆 看到J幾ㄍ字就會氣到哭出來。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洨短腿老冬瓜不願意放棄放掉任何一條底褲 所以才有揪人洗底褲特別幫他肉搜恐嚇想離開ㄉ人。 五柳莊:@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 你把你的影片連結先出來,我再請巧虎置頂。 大夜大矮冬瓜:@冬瓜律師 偶貼過乃。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法律哥手下愛將灰白兩道通粗ㄉ休人洗粉厲害唷(熊貓圖案)(影片網址連結)。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新片笑屬窩ㄌ。 大夜大矮冬瓜:冬瓜神教(比讚的圖案)。 師虎休息站:大家早安。我繼續忙,你們自便吧!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所以才會有帳號「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大夜大矮冬瓜」,且用「洨短腿老冬瓜」、「冬瓜王子」、「法律哥」代稱原告,且從對話內容可知不僅侮辱原告身高,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甚至用性暗示文字侮辱原告,而有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以「師虎休息站」在聊天室與該些帳號互動,且協助「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置頂貶損原告名譽之影片,卻未制止、刪除、封鎖,足證該被告開設該聊天室是用來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行為僅為合理意見表達。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大夜大矮冬瓜」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洨短腿老冬瓜」、「冬瓜王子」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47 112/9/3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協尋和法律哥相親ㄉ八角臉女士、爸爸是最高法院法官唷(影片連結網址)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六角ㄉ臉、499跟著取笑是「龜甲萬醬油」、泥ㄝ素滿臉雀斑ㄉ老阿姨、裝什麼知信、趕快去吃冬瓜教主ㄉ下面ㄅ。 大夜大矮冬瓜:偽娘木匠冬瓜教主蒸4玻璃心 笑人6角臉笑ㄉ那ㄇ爽別人評論尼 矢委 月巴 矢豆 ㄉ外表揪腦羞成怒 ㄑ噗噗 輸ㄅ起揪講1聲ㄉ喲~~ㄅ要像山道猴子一樣只想滿足虛榮感卻ㄅ敢接受公平ㄉ喲~~ 1.「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大夜大矮冬瓜」,帳號名稱侮辱原告身高、且用「法律哥」、「冬瓜教主」、「偽娘木匠冬瓜教主」代稱原告,且對話內容不僅侮辱原告身高,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甚至用性暗示文字,而有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大夜大矮冬瓜」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趕快去吃冬瓜教主ㄉ下面ㄅ」、「偽娘木匠冬瓜教主」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復以不雅字眼諷刺原告嗜於與他人性交,就非可受公評之性隱私事項為惡意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48   112/9/5   師虎休息站   老冬瓜武大郎ㄉ洨短腿金促咪:洨短腿老冬瓜ㄉ臉能看ㄇ 會被老冬瓜嚇倒彈粗乃ㄅ。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沒臉賤人。 蕭宏智:以後我白天沒上班有空去彰化地院看有沒有六角臉女律師,我問問她認不認識蕭柏仁,給她看那個短片。人說妳的臉是龜甲萬六角形。 大夜大矮冬瓜:口憐ㄛ 偽娘木匠冬瓜教主ㄉ髮窒教育 揪4皺88超老扣扣髮粉老廢物圈開小號在髮窒宣導聊天室裏噴1堆咒罵字眼ㄉ垃圾話ㄉ喲~~ 蕭宏智:以前和矮子蕭很要好的酒愛鴨頭的那個老不修汗督開一個頻道線上最高500多人,下屬我了。 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說(老虎圖案)是阿斗,他沒資格拉,沒有一個有錢老爸當不成阿斗,矮子蕭才是阿斗,家裡有錢自己不爭氣,在地人找你打官司是因為你把你哥的人脈,離開員林你連個屁都不是。 蕭宏智:報一個料。 大夜大矮冬瓜:@冬瓜律師 老冬瓜在台北當法師應該沒飯吃ㄅ。 蕭宏智:我上班天天騎車經過彰化地院,看到一間事務所有一個穿西裝的矮胖男和另一個男的牽手被我看到,應該是好朋友。 蕭宏智:鄉下地方這種事很快就會傳開的。 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真假、穿幫ㄌ穿幫ㄌ。 蕭宏智:我們員林這邊鄭智文律師風評好多了,矮子蕭只是一個靠爸的爸寶。找他只是因為當地人以為蕭家勢力大在法院可以擺平很多事,其實根本沒有。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這樣看一個執業律師碎嘴小心眼娘娘腔臭屁自卑自大玻璃心ㄉ頻道、大家是用看怪胎秀ㄉ心情在看ㄉ。 1.「老冬瓜武大郎ㄉ洨短腿金促咪」、「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大夜大矮冬瓜」、「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等帳號名稱侮辱原告身高、且用「老冬瓜」、「偽娘木匠冬瓜教主」、「矮子蕭」、「娘娘腔」代稱原告,且對話內容不僅侮辱原告身高、工作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甚至用性暗示文字,而有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蕭宏智」,以「矮子蕭」、「蕭柏仁」稱原告,且以不實資訊污衊原告,而有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老冬瓜武大郎ㄉ洨短腿金促咪」、「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大夜大矮冬瓜」、「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工作能力(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洨短腿老冬瓜」、「沒臉賤人」、「偽娘木匠冬瓜教主」、「矮子蕭」、「娘娘腔」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及性別氣質為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49 112/9/7 師虎休息站 大夜大矮冬瓜:偽娘老冬瓜迷油幫馬屁鮪買點閱做面子馬屁鮪毫桑心。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洨冬瓜粉想開抖內、但素在小黃台嘴秋說自己太快家大業大不受斗內、74他粉想開、現有沒生意收一下信徒斗內也爽。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洨冬瓜痛恨小黃和虎虎受斗內、泥們都可以收、我是律師ㄝ窩不能收、氣到腿又變短ㄌ、自卑ㄉ洨冬瓜令人鼻酸。 1.「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大夜大矮冬瓜」等帳號名稱侮辱原告身高、且用「偽娘老冬瓜」、「洨冬瓜」代稱原告,對話內容侮辱原告身高、工作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大夜大矮冬瓜」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偽娘老冬瓜」、「洨冬瓜」、「氣到腿又變短ㄌ、自卑ㄉ洨冬瓜令人鼻酸。」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50 112/9/12 師虎休息站 聊天室由「師虎休息站」置頂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協尋曾與彰化律師甲○○律師相親ㄉ女士、父親是高等法院法官、聽說法官女兒和她媽ㄉ臉也是六角形、窩們都想看看(影片連結)」 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冬瓜律師聲請停止羈押又被駁回。 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改名叫連續駁回冬瓜律師好了。 1.「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帳號名稱侮辱原告身高,且用「冬瓜律師」代稱原告,內容侮辱原告身高、工作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以「師虎休息站」帳號置頂污衊原告影片,且有原告姓名及彰化律師,可知該聊天室確實是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甚至還於聊天室中置頂該些不當帳號提供之影片連結,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就該些帳號之侵害行為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工作能力(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冬瓜律師」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51 112/9/19 師虎休息站 大夜大矮冬瓜:冬瓜教主看到偶粗現又要準備企外面排放廢棄找大餐配垃圾話冬瓜聊天室ㄉ喲~~ 黃師虎:大夜大矮冬瓜(笑臉圖案)。 蕭宏智:沒用的東西,我上班每天騎車經過他是務鎖,會看到一個畏畏縮縮的矮冬瓜低頭快步走出去,好像怕被打一樣,沒用的東西。 1.「大夜大矮冬瓜」帳號名稱侮辱原告身高,且用「冬瓜教主」代稱原告,內容侮辱原告身高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以「黃師虎」帳號與上開帳戶互動而未加以制止、封鎖、刪除,足證該聊天室是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3.帳號「蕭宏智」帳號以「畏畏縮縮的矮冬瓜」稱原告,且以不實資訊污衊原告,而有侵害原告名譽。 4.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形容身高不使個人社會頻價受到貶損。 「大夜大矮冬瓜」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冬瓜教主」、「冬瓜聊天室」、「矮冬瓜」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52 112/9/23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法律哥好大ㄉ膽子屁許碎嘴還恐嚇石頭里長(影片網址連結)。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黃思虎可以置頂ㄇ。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丟臉ㄉ律師上訴又駁回ㄌ、改名叫連續上訴駁回律師ㄅ。 簫駁回ㄉ冬瓜武大郎:一直駁回一直爽ㄉ洨冬瓜。 黃師虎:大家早安(笑臉圖案)林嘎咪、冬瓜神教、武大郎早安(笑臉圖案)。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找這種三流律師ㄉ人真可憐、一直敗訴一直駁回、開始懷疑人篸ㄌ。 1.「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簫駁回ㄉ冬瓜武大郎」帳號名稱侮辱原告身高、工作,且用「法律哥」、「丟臉ㄉ律師」、「三流律師」代稱原告,內容侮辱原告及造謠,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以「黃師虎」帳號與上開帳戶互動而未加以制止、封鎖、刪除,足證該聊天室是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簫駁回ㄉ冬瓜武大郎」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工作能力(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洨冬瓜」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53 112/10/5 師虎休息站 大夜大矮冬瓜:口憐ㄛ破萬觀看數ㄉ洗腦傳教大會按讚數還比賣吃ㄉ、趕樹撞ㄉ、直銷ㄉ點讚還使ㄉ喲~~只買觀看迷油買按讚數令人鼻酸ㄉ半套冬瓜教主。 大夜大矮冬瓜:偽娘木匠冬瓜教主ㄉ好碰友都這種ㄉ難怪現在要ㄅ敢熬夜ㄅ然半夜被他碰友挖粗乃ㄉ苦主要伸冤討公道站在他床邊偽娘木匠冬瓜教主會被嚇到變成1塊冬瓜磚令人鼻酸。 冬瓜神教:缺德事作態多、哥布林法師天天詛咒人、所以家裡蓋廟自我安慰、怕鬼。 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說到詛咒、我這邊好多削冬瓜詛咒人ㄉ片段、敬請期待。 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我現在會寄一份給彰化地院司法院律師公會、調查局、新聞台和其他有emailㄉ單位、我想看看六角臉長素怎樣。 1.「大夜大矮冬瓜」、「冬瓜神教」、「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帳號名稱侮辱原告身高、工作,且用「半套冬瓜教主」、「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哥布林法師」、「削冬瓜」代稱原告,內容侮辱原告,並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大夜大矮冬瓜」、「冬瓜神教」、「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工作能力(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半套冬瓜教主」、「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哥布林法師」、「削冬瓜」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54 112/10/19 師虎休息站 大夜大矮冬瓜:@冬瓜神教 8‰拜樹老冬瓜94這ㄇ沉不住氣喲~~只要偶們多聊ㄍ幾句他揪會ㄑ噗噗崩潰繼續洗腦他ㄉ皺88井底之瓜屁精老嫗團、鞏固信仰中心ㄉ喲~~ 大夜大矮冬瓜:@蕭宏智遮遮掩掩、躲躲藏藏gay掰倒4hen會這94老冬瓜ㄉ本性ㄉ喲~~ 蕭宏智:他國小國中成績很好,但個性很差,被幾個小混混修理,人緣差班上沒朋友,小時候就這個樣子,要不是家裡有錢,也是一個肺物點心。 甲○○在歐賽康ㄉ時光:(笑臉圖案)。 甲○○在歐賽康ㄉ時光:泥在講我一直PO。 甲○○在歐賽康ㄉ時光:賽康好臭。 簫駁回ㄉ冬瓜武大郎:@大夜大矮冬瓜因為心眼太洨腿太短跟兒童座椅一樣高ㄉ所以現在直接站著粗換好方便。 大夜大矮冬瓜:@武大郎真ㄉ豪方便令人震撼。 簫駁回ㄉ冬瓜武大郎:洨冬瓜被人差評 7pupu腿已經hen短ㄌ身上都沒油一點長處ㄌ哭ㄚ。 簫駁回ㄉ冬瓜武大郎:@大夜大矮冬瓜洨短腿幫餐廳服務人員省ㄌ搬兒童椅ㄉ力氣。 1.「大夜大矮冬瓜」、「簫駁回ㄉ冬瓜武大郎」帳號名稱侮辱原告身高、工作,且用「拜樹老冬瓜」、「老冬瓜」、「洨冬瓜」、「洨短腿」代稱原告,內容侮辱原告,並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蕭宏智」帳號,以「肺物點心」稱原告,且以不實資訊污衊原告,而有侵害原告名譽。 3.「甲○○在歐賽康ㄉ時光」帳號,對原告名字為污衊,而有侵害原告名譽。 4.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大夜大矮冬瓜」、「甲○○在歐賽康ㄉ時光」、「簫駁回ㄉ冬瓜武大郎」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工作能力(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老冬瓜」、「因為心眼太洨腿太短跟兒童座椅一樣高ㄉ所以現在直接站著粗換好方便」、「洨冬瓜被人差評 7pupu腿已經hen短ㄌ」、「洨短腿」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55 112/10/20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矮冬瓜拜樹教主提早開直播、晚餐配八卦、威脅客戶ㄉ事要爆粗來ㄌ會怕ㄜ。 大夜大矮冬瓜:見人說人話、見鬼說鬼話偽娘木匠ㄉ聊天室就94要噴1堆垃圾話才對味ㄉ喲~~灰常適合冬瓜教主。 大夜大矮冬瓜:對ㄌ屁精團長馬屁鮪可以企跟那ㄍ被錄音ㄉ民眾講說沒做虧心事幹嘛怕錄音ㄉ喲~~偶想看拜樹猴子作死被外拋ㄉ喲~~ 1.「冬瓜神教」、「大夜大矮冬瓜」等帳號名稱侮辱原告身高,且用「矮冬瓜拜樹教主」、「偽娘木匠」、「冬瓜教主」、「拜樹猴子」代稱原告,內容侮辱原告,並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冬瓜神教」、「大夜大矮冬瓜」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矮冬瓜」、「見人說人話、見鬼說鬼話偽娘木匠ㄉ聊天室」、「對ㄌ屁精團長馬屁鮪可以企跟那ㄍ被錄音ㄉ民眾講說沒做虧心事幹嘛怕錄音ㄉ喲~~偶想看拜樹猴子作死被外拋ㄉ喲~~」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56 112/10/21 師虎休息站 大夜大矮冬瓜:冬瓜鬼。 冬瓜神教:冬瓜鬼經典。 冬瓜神教:邊吃邊抱怨、邊開箱抱怨、工作時恐嚇威脅客戶、難怪一直駁回拜樹、司法敗類。 1.「冬瓜神教」、「大夜大矮冬瓜」等帳號名稱侮辱原告身高,且用「冬瓜鬼」、「司法敗類」代稱原告,內容侮辱原告,並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冬瓜神教」、「大夜大矮冬瓜」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冬瓜鬼」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且「司法敗類」一詞,指稱原告為司法界之害群之馬,亦足使人產生原告法律專業水平不堪印象,加以「冬瓜神教」對原告之負面評論次數甚多,故上開言論顯屬惡意,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57 112/10/23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窩講一個故事、油一鄉下小孩、又矮又胖、家裡有錢、蛋個性很吉巴、成績好蛋臭屁愛吹牛、人緣粉差、國小國中高中沒朋友還被80、被幾個洨混混壓著打(壓久ㄌ性向怪怪ㄉ)、狠孬種窩囊、因為沒朋友、只能讀書、烤到理髮師證照、在理髮院上班、動不動9威脅要剪泥ㄉ頭髮、沒人理他、因為理髮功夫很爛、只好自己開一間請別人做、大家都看不起他、所以四處威脅要「我要剪你頭髮」。 大夜大矮冬瓜:那ㄍ應該4理髮院拜樹猴子掃廁所ㄉ一生值得世人警惕ㄉ喲~~ 五柳莊:@冬瓜神教的故事讓我笑了。 1.「冬瓜神教」、「大夜大矮冬瓜」等帳號名稱侮辱原告身高,且用「理髮師證照」、「理髮院拜樹猴子」等影射原告,內容侮辱原告,並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左列言論在客觀上尚不致與原告產生連結,不足以令人對原告產生何等負面評價,自難認有侵害原告名譽權。 58 112/7/4 師虎休息站 標題「不專業人士洩漏高鈞鈞個資、不專業人士是誰?#完整影片在留言區#法律哥#甲○○#高鈞鈞#深夜小酒館#游禎敏#吹貴妃」之影片 1.「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帳號,在被告設立24小時聊天室散佈污衊原告之造謠影片連結,侵害原告名譽。 2.從該影片標題標注原告姓名及原告頻道以及該頻道名稱可以特定即在針對原告。 3.被告設立該聊天室,卻縱容上開帳號散佈污衊原告的造謠影片,而未制止、封鎖、刪除,提供散佈造謠影片之助力,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4.被告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甚至還於聊天室中置頂該些不當帳號提供之影片連結,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就該些帳號之侵害行為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標註原告名稱僅為適當評論,不具違法性。 3.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依原告所提影片譯文(本院卷二第235-236頁),內容並無提及原告,難認有侵害原告名譽權,故被告縱使有協助置頂該影片連結之行為,亦不構成侵權行為。 附表三(網友使用之帳號暱稱) 編號 直播平台 帳號名稱或圖像 原告主張 被告答辯 本院判斷 1 師虎休息站 鞋墊哥武大郎 帳號暱稱在指涉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系爭帳號非被告所使用。 衡以「矮冬瓜」一詞在社會上係指身材既矮小又肥胖的人;「豬哥」社會通念上引申為好色男子之意;「哥布林」係暗指其貌不揚、不受歡迎,尤其身高不高之男性經常以哥布林自嘲等情,有「『哥布林』是什麼意思?網友自嘲詞在2023年也曾流行」之網頁截圖(本院卷二第537-543頁)可憑,是上開暱稱「鞋墊哥武大郎」、「金蜜蜂冬瓜露」、「舌頭比腿長ㄉ武大郎」、「專業直銷鞋墊ㄍ武大郎」、「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偽嬸鞋墊嬤武大娘」、「偽嬸短腿武大娘」、「短腿冬瓜武大郎」、「哥布林法師」、「大夜大矮冬瓜」、「老冬瓜武大郎ㄉ洨短腿金促咪」,以「短腿」、「冬瓜」、「哥布林」、「鞋墊」暗諷原告身高;「法師哥偽君子網路其側翼走狗」、「網路奇齋4萎君子法師哥ㄉ側翼走苟」、「網路奇齋是偽君子法師哥ㄉ側翼走苟」、「斜教敗訴律師」等暱稱則寓有原告身為律師之法律專業素養不佳且動用網路人力帶動言論風向之意;「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簫駁回ㄉ冬瓜武大郎」等暱稱則同時諷刺原告身材及專業能力;法律瀟蛛哥」、「法律豬」等暱稱則隱喻原告為好色之男子或牲畜;「中部蕭律師不博起」、「甲○○在歐賽康ㄉ時光」之暱稱則更直接以不雅舉措指稱原告,而考量上開暱稱均含有輕蔑、貶抑之意,且使用字眼過於偏激不堪,並專以指涉原告為目的,是上開暱稱在客觀上確實足以降低原告在社會群體生活中之人格評價,而侵害原告之感情名譽。被告雖非左列暱稱之使用人,惟考量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在於辱罵原告等人,是被告提供直播平台,供他人使用左列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暱稱,自應與該他人共同負侵權行為責任。 2 師虎休息站 中部蕭律師不博起 3 師虎休息站 法律瀟蛛哥 4 師虎休息站 金蜜蜂冬瓜露 5 師虎休息站 舌頭比腿長ㄉ武大郎 6 師虎休息站 專業直銷鞋墊ㄍ武大郎 7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 8 師虎休息站 偽嬸鞋墊嬤武大娘 9 師虎休息站 法律豬 10 師虎休息站 偽嬸短腿武大娘 11 師虎休息站 (原告照片如下圖)法師哥偽君子網路其側翼走狗 1.帳號暱稱在指涉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使用原告照片作為其帳號之頭像,散布原告照片,侵害原告個資。 3.該頭像照片並非公開之資訊,被告若認為屬公開資訊自應負舉證責任。 1.系爭帳號非被告所使用。 2.照片非被告提供。 12 師虎休息站 (原告照片如下圖)網路奇齋4萎君子法師哥ㄉ側翼走苟 13 師虎休息站 (原告照片) 網路奇齋是偽君子法師哥ㄉ側翼走苟 14 師虎休息站 短腿冬瓜武大郎 帳號暱稱在指涉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系爭帳號非被告所使用。 15 師虎休息站 哥布林法師 16 師虎休息站 斜教敗訴律師 17 師虎休息站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 18 師虎休息站 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 19 師虎休息站 大夜大矮冬瓜 20 師虎休息站 老冬瓜武大郎ㄉ洨短腿金促咪 21 師虎休息站 簫駁回ㄉ冬瓜武大郎 22 師虎休息站 甲○○在歐賽康ㄉ時光

2025-03-27

CHDV-113-訴-4-20250327-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0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王彥立 訴訟代理人 林詠傑律師 陳冠琳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廖棋寬 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律師 簡詩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就附表一所示抵押權及所擔保之債權、預告登記之請求 均不存在。 被告應塗銷附表一所示抵押權、預告登記。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本訴部分 一、程序方面   原告起訴聲明原如附表二「起訴聲明」欄所示(本院卷一第1 1頁)。嗣於訴訟進行中,追加聲明如附表二「追加後聲明」 欄所示(本院卷一第225至226頁),核屬請求基礎事實同一, 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二、原告主張:  ㈠伊與訴外人王晴曄為被繼承人王鶴州之繼承人,於辦理王鶴 州所遺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5分之2)及 其上同段3296建號建物(應有部分1分之1,下合稱系爭不動 產)繼承登記時,發現該不動產於民國112年6月5日設定附 表一所示之普通抵押權、預告登記予被告(下稱系爭抵押權 、預告登記)。惟王鶴州於設定系爭抵押權、預告登記時, 已無意識或精神錯亂,因不具意思表示能力而無效。縱王鶴 州簽立借據或文件,亦受訴外人即其配偶傅素珍指示,其自 始無借貸意思。  ㈡倘認王鶴州具意思表示能力,惟實乃訴外人張嘉文、被告於1 12年6月2日在臺中市潭子區孝親園老人養護中心(下稱孝親 園),以佯稱傅素珍靈骨塔投資需要借貸資金,只需王鶴州 在借據、本票簽名,傅素珍就可以完成靈骨塔的交易而獲利 ,否則將因違約而需支付大筆違約金之詐術(下稱系爭詐術) ,致王鶴州陷於錯誤,方為借貸及設定系爭抵押權、預告登 記之意思表示,伊以起訴狀、民事追加訴之聲明暨準備㈢狀 繕本送達撤銷上開意思表示。  ㈢被告未交付新臺幣(下同)405萬元之借款,借貸契約未成立 ,王鶴州與被告間無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或系爭預告 登記之請求內容存在,系爭抵押權、預告登記亦失所依附而 不存在。況王鶴州於為設定系爭抵押權之物權行為意思表示 時,與被告欲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物權行為意思表示未合 致,自不成立設定普通抵押權之物權行為。且上開借貸契約 成立於被告將系爭抵押權送件之後,違反抵押權從屬性而不 存在。  ㈣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828條第2項準用第821條、第 1148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附表二「追 加後聲明」欄所示。 三、被告則以:伊於112年5月31日經張嘉文告知,訴外人楊俊成 欲轉介傅素珍向伊借貸,傅素珍表示王鶴州願以系爭不動產 擔保上開借貸契約,傅素珍與張嘉文約定於翌日交付文件供 伊委由訴外人賴美君設定系爭抵押權。伊於同年6月2日在孝 親園交付270萬元現金予王鶴州及傅素珍,伊與王鶴州間成 立270萬元之借貸契約(下稱系爭借貸契約),並未以詐術致 王鶴州陷於錯誤設定系爭抵押權,且該抵押權成立時確實有 債權存在,無違從屬性原則。系爭預告登記乃避免王鶴州脫 產,確保伊順利取償。縱傅秀珍與葉彥君等人間有靈骨塔投 資買賣糾紛,伊亦未參與其中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 告之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民法 第92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該所稱詐欺,係指對表意人意 思形成過程屬於重要,而有影響之不真實事實,為虛構、變 更或隱匿之行為,故意表示其為真實,使表意人陷於錯誤、 加深錯誤或保持錯誤者而言。蓋詐欺者慣於利用受害人之需 求、疏忽、恐懼、同情、貪財、迷信等心理狀態,施以言語 行動、傳媒資訊或數人分工等手法交互運作,使受害人逐步 陷於錯誤,而影響其意思表示之形成自由(最高法院111年度 台上字第17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 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而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 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且法院得依已明瞭之事實,推定應 證事實之真偽,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1項本文、第3項 、第282條規定即明。又數人分工為詐欺行為,除參與者得 以感官知覺外,受害人通常無法直接體驗感受,較難取得外 部直接證據,以證明該數人分工進行詐欺之意思與行為。據 此,除受害人本人之陳述外,法院於欠缺直接證據之情形, 得從外在表徵及相關行為之客觀狀況,綜合各種間接或情況 證據,本諸社會常情與人性觀點,依據論理及經驗法則,予 以綜合審酌判斷。另證人為不可代替之證據方法,如果確係 在場聞見待證事實,其證述並非虛偽者,縱令證人與當事人 有親屬或其他利害關係,法院仍得斟酌及採信其證言(最高 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06號、112年度台上字第2254號、10 3年度台上字第1384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被告參與數人分工詐欺傅素珍、王鶴州之行為:  ⒈觀諸證人傅素珍證稱:112年初,訴外人葉彥君、楊俊成及曾 家凱、曾家凱之張姓學弟(下合稱葉彥君等人)分為兩組人員 ,時隔甚短、不約而同向我表示可以幫忙銷售塔位等殯葬用 品。我原表示沒有資金,不會購買任何需要搭配之商品。嗣 因葉彥君保證不用再購買需要搭配之商品,方委由葉彥君處 理。但葉彥君後來說找到的買家要求須搭配30個龍騰玉璽四 方罐(下稱四方罐),要我問有無認識仲介可以搭配,故我轉 向曾家凱詢問,曾家凱表示問到其他賣家(下稱甲賣家)有剛 好數量的四方罐可以搭配,我於是委由葉彥君簽立委託買賣 同意書(下稱同意書),約定112年4月12日要移轉我與甲賣家 商品給買家。我沒有看過買家,亦未與買家簽立買賣契約, 不知悉我與甲賣家商品為何可以搭配成一組,也不知道甲賣 家是誰,都是透過曾家凱聯絡,曾家凱未曾提示其與甲賣家 間之委託書或契約書等詞(本院卷一第396至397頁),可見傅 素珍原對坊間搭配商品加碼籌資以出賣塔位的常見手法有所 警覺,葉彥君先以保證無須搭配商品,讓傅素珍卸下心防同 意委任;另外曾家凱同時出現在傅素珍周遭,將搭配商品模 式推陳出新包裝為另外賣家,讓其進入其等之佈局,而無論 是買家或甲賣家,未曾現身,亦未提出相關書面契約,恐均 為藉以取信傅素珍之虛設人物。  ⒉傅素珍傅稱:我於同意書約定前二日即112年4月10日,接獲 曾家凱之電話通知,因為甲賣家自行到廠商處提領龍騰玉璽 四方罐,在運送過程中不慎打破13個,約我出面商討解決方 式,但現場只有我和葉彥君等人到場,他們告知一個四方罐 要價13萬元,所以要賠償455萬元。葉彥君前與我聊財產情 形時,得知王鶴州有不動產,當時見我不願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負違約責任,遂語帶威脅表示同意書名義人是我,倘 我不願賠償150萬元(剩下305萬元由葉彥君等人借錢湊齊), 王鶴州名下不動產,就會遭強制執行,致使我只好答應負起 賠償責任等語(本院卷一第397至398頁),堪認葉彥君等人於 委賣過程先行套取傅素珍財產資訊,開始要求傅素珍負擔不 合情理的違約責任。倘若果有四方罐遭打破之情事,何以並 無深厚交誼的葉彥君等人,願意先行籌錢代付,實與常情有 違,益徵此時已啟動系爭詐術之計畫,逐步對傅素珍施加心 理壓力。  ⒊審諸傅素珍所證:嗣曾家凱向我表示已經重新製作四方罐, 要和買家約第二次交貨時間。在等待過程,葉彥君突然表示 四方罐要搭配內膽,但出售內膽的賣家(下稱乙賣家)因為孫 女生病,又先把內膽出賣,產生第二次違約風險。但我在此 之前不知道四方罐還要搭配內膽,於是又和葉彥君等人見面 討論。其等告知內膽1個售價25萬元,總數30個,總共750萬 元,張姓學弟說可以貸款250萬元,葉彥君說可拜託其他賣 家幫忙湊齊250萬元,但要我負責剩下的250萬元。不然就會 面臨跟第一次違約相同的困境。我雖極力拒絕,表示沒有財 產,但其等不斷慫恿用王鶴州名下不動產去借錢。在持續施 加壓力之下,我只好同意,並打電話問葉彥君有何方法可以 拿不動產去借錢,楊俊成遂於112年5月31日提供專員電話給 我等語(本院卷一第398至399頁)。可知葉彥君透過未曾告知 的搭配內膽方法,推動產生第二次違約問題,且增加違約金 額,讓傅素珍承受更大心理壓力,陷入不能違約的思維盲區 ,無法理性思考葉彥君等人負責其餘500萬元是否合理、本 次買賣與先前警覺的搭配買賣詐術有何不同,只能依照其等 暗示的方法,試圖解決實為虛構的風險,進而陷入圈套。  ⒋衡以傅素珍結稱:112年5月底,我去孝親園探望王鶴州時, 告知因出賣塔位產生違約問題,需要借錢以完成塔位買賣, 讓其知道為何要用系爭不動產借款。後楊俊成提供借貸專員 電話給時,跟我說已經和專員說過借貸目的,是因為王鶴州 需要住院開刀的醫療費。於是我在不知道專員隸屬機構或身 分情形下,於112年5月31日23時許打電話給該專員,依照楊 俊成教導的說法,表明實際借貸金額要230萬元。該專員隔1 5分鐘後表示找好金主,因為不動產是王鶴州的,所以借款 人名義是王鶴州。又因須先扣除他的服務費16萬2,000元、 預扣3個月利息19萬4,400元,故借款金額是270萬元。要我 明日早上準備好相關資料。同年6月1日14時許,張嘉文到我 住處拿王鶴州之印鑑章、印鑑證明、不動產權狀、身分證等 文件,方知悉先前聯絡的專員是張嘉文。於同年月2日14時 許,我和張嘉文、被告至孝親園,要求王鶴州依照指示簽立 借款文件,但過程都沒有解釋簽約內容。被告拿出一疊疊現 金,表示總共270萬元,未經我和王鶴州詳細點數就裝到現 金袋內交給我。但我沒有看過設定抵押權的文件,直到同年 10月子女經告知後調取資料,才發現被設定擔保債權額405 萬元等詞(本院卷一第400至402、406頁),並有借據、本票 、合意合約書可憑(本院卷一第63、65、189頁),足見葉彥 君等人先施以高額賠償違約金之壓力,致使傅素珍身處要盡 快借錢製作內膽,以順利履約避免產生沉沒成本的境地。再 輔以楊俊成適時提供貸款來源,並由所謂的「借貸專員」迅 速聯絡金主敲定借貸金額,於短短兩日內,即簽立消費借貸 契約、交付借款與設定抵押權擔保等事項,似不經意間主導 傅素珍借貸之選擇,且將其置於封閉、限時的資訊圈,杜絕 其轉向熟識之人或諮詢銀行借款的可能。  ⒌其後,被告讓王鶴州簽立借據、本票,並交付借款後,就拿 上開文件離開,由張嘉文載傅素珍返家;傅素珍交給張嘉文 共35萬6,400元的服務費、預扣利息後,將剩餘的全部款項 交給張姓學弟作為製作內膽的費用;等待葉彥君再跟買家聯 絡,但112年8月、9月,曾嘉凱告知傅素珍甲賣家因為兒子 債主上門催債而自殺身亡,故塔位買賣破局,之後沒有下文 各情,業據傅素珍證述明確(本院卷一第400至401頁)。是綜 觀本件借款經過,乃由葉彥君、楊俊成先與傅素珍聯絡,保 證只幫忙銷售現有塔位等殯葬用品,使之卸下心防,待其相 信有買家存在後,再將塔位搭配銷售包裝成與他人共同出售 之型態,接續由曾家凱出面佯以協助傅素珍尋找搭配出售的 甲賣家,致其相信買賣為真。嗣製造買賣障礙可能產生高額 違約金的假象,灌輸不能違約,要盡可能使買賣順利履約的 觀念。於第一次四方罐違約情境時,發現傅素珍堅持與其無 關不願出資後,葉彥君等人又更換招式,變成需要搭配內膽 出售,且內膽亦有違約之虞,此次違約金更提高至250萬元 ,透過短期、連續兩次的違約問題施壓傅素珍,致使傅素珍 逐步陷於錯誤,決定必須借款以完成履約。後轉由張嘉文、 被告分別以借貸專員與金主身分登場,於短短兩日內完成借 款評估、簽立借據、交付借款、設定抵押權等工作後再度隱 身,接續由葉彥君等人不斷藉詞拖延,最終用已無可搭配之 內膽等系爭詐術言詞,結束本就不存在的買賣。  ⒍王鶴州於112年3月因腦震盪入院治療,出院後每日頭痛,經 診斷有雙側感音神經性聽損情形,且精神狀態不好,無法站 立、行走,故於同年5月間入住孝親園至死亡為止等節,復 經傅素珍證述在卷(本院卷一第404頁),並有衛生福利部豐 原醫院病歷紀錄單可佐(本院卷一第217至222頁),職是傅素 珍當時處於受詐欺而陷於不能違約,需要借貸之錯誤,進而 將此不實資訊轉達王鶴州;王鶴州身處老人養護中心,資訊 隔絕且精神狀態不佳需人照護,對其結褵多年配偶所為轉述 ,自同陷於傅素珍需要借貸以完成塔位買賣之錯誤,進而影 響其形成是否以系爭不動產設定抵押以借貸之意思自由,應 可確定。  ⒎被告雖以前詞置辯,並以張嘉文所證:傅素珍說因王鶴州在 療養院,打算接回家照護,需要一筆改裝費用,我在借款前 去系爭不動產現場評估。我評估後決定這個案子可以做,就 找被告合作。112年6月2日是第一次見到王鶴州,我跟王鶴 州介紹我和被告,拜訪目的是要借款,王鶴州有和傅素珍確 認償還方面沒有問題後,就在我們拿出的文件上簽名,且當 日有清點借款金額等語為據(本院卷一第413至417頁)。惟查 :  ⑴張嘉文結稱:我於112年初成立「立捷貸」公司,被告先前在 大陸從事成衣事業,在疫情期間才回來臺灣,我不清楚被告 回國後的工作內容,但因為公司資金不夠,故尋找被告當作 金主人選,本件是被告第一件借貸案;經本院提示其與被告 要求王鶴州簽立之借據、本票,詢問為何填載金額分別是19 萬4,400元、16萬2,000元,張嘉文表示因為是第一件案件, 不知道要怎麼避免不付服務費的問題,所以才用借據、本票 作擔保等語(本院卷一第413至415、419頁)。然張嘉文係於1 12年5月31日近23時許,始與傅素珍連絡,且於當日23時15 分即通知承作,迅速約定隔日收件(含所有權狀正本、印鑑 證明書、印鑑章、雙證件影本、銀行帳戶封面)等情,業據 傅素珍證述如前,並有二人間Line對話紀錄可稽(本院卷一 第57頁)。倘是第一次借貸案件,張嘉文與被告理應進行嚴 謹的徵信評估程序,且蒐集、確認相關民間借貸流程,焉能 在未確認擔保標的價值的情形,於短短十幾分鐘內即決定承 作本案,要與一般借貸常情有違。  ⑵張嘉文復證稱:我為評估借款,在決定借款前就先去系爭不 動產處,當時有和傅素珍表示要用房子作擔保。從連絡上傅 素珍到評估可以承作,只要一天就可以,因為從網路實價登 錄資料還有應有部分比例,就可以大概判斷借多少等語(本 院卷一第414頁)。既與前揭對話紀錄呈現之客觀情狀不符, 其判斷不動產價值和貸放金額的老練態樣,與其自承因為第 一次從事借貸事業,故文件簽立多有生疏之處矛盾。況本件 既為被告出資,張嘉文何以在資金不足需要金主合作之情形 下,先決定要借款,再去找被告合作(本院卷一第415頁)。 顯與坊間借貸業者承作案件之正常流程相逕庭。  ⑶倘傅素珍之塔位買賣為真,為何楊俊成特別要求傅素珍關於 借貸目的之說法(本院卷一第405頁),比諸張嘉文堅稱係因 王鶴州需要照護,故需要改裝費用等語(本院卷一第414頁) ,二者所述借貸目的相同,意在規避任由傅素珍誠實以告, 則具一般經驗智識者,均會產生詐欺疑義,而遭認定有共謀 之風險。  ⑷參諸傅素珍乃公務員退休,係以退休金維持家計;王鶴州沒 有固定收入,財產只有系爭不動產(本院卷一第404頁)。葉 彥君等人向傅素珍所為塔位詐欺行為,目的在取得系爭不動 產之價值;倘被告對系爭詐術均不知情,葉彥君等人為何要 大費周章使傅素珍、王鶴州陷於錯誤,決定同意借貸並設定 系爭抵押權於正當之民間放貸業者,致無法遂行其等之詐欺 目的。  ⑸準此,張嘉文之證述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反而彰顯與一 般借貸常情多有違反,足見被告實為葉彥君等人施行系爭詐 術之一環,其與張嘉文所飾角色,即欲在表面上與葉彥君等 人無關,凸顯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系爭借貸契約債權正當合 法。縱使葉彥君等人之詐欺行為遭揭發,亦與其基於金主地 位借款之第三人無涉,使葉彥君等人與被告完美切割,以確 保實行系爭抵押權後仍能取得不正財產利益。以故,被告抗 辯其僅單純擔任借款人,對葉彥君等人施行系爭詐術毫不知 情云云,委無足取。  ⒏本件自葉彥君、曾嘉凱為始,逐步以上開詐術致傅素珍承受 未順利履約,即須負擔高額違約金的心理壓力,導引其形成 必須借貸以完成買賣契約之決定,並將上開詐術轉知王鶴州 ,再由楊俊成提供借款管道,使張嘉文、被告以表面上與葉 彥君等人無關之客觀第三人身分出現,致使王鶴州簽立相關 借款、設定抵押權文件後,接續由張嘉文、張姓學弟回收交 付之借貸款項。是故,其等若非事先謀議,彼此精密分工, 斷無此一氣呵成,環環相扣,依序適時登場,使傅素珍深信 不疑而陷入其中之鋪陳,進而使王鶴州一併陷入錯誤。堪認 被告、張嘉文與葉彥君等人乃多人分工施行系爭詐術,使傅 素珍、王鶴州陷於錯誤,方決定由王鶴州出面擔任借款人, 並設定系爭抵押權、預告登記予被告以為擔保。  ㈣原告請求確認系爭抵押權及所擔保之債權、系爭預告登記之 請求不存在,且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 銷系爭抵押權、預告登記均屬有據。  ⒈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 示;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所有人對於妨害其 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92條第1項本文、第114條 、地767條第1項中段分別定有明文。  ⒉王鶴州既同因傅素珍所受系爭詐術而陷於錯誤,業如前認定 。而其於112年9月27日死亡(本院卷一第35頁),王鶴州之繼 承人現僅存原告、王晴曄二人,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一 第281頁),則原告、王晴曄於113年6月14日民事追加訴之聲 明暨準備㈢狀基於繼承人地位,共同對被告為撤銷系爭債權 及系爭抵押權設定等意思表示(本院卷一第207頁),且其等 行使撤銷權未罹於除斥期間,則原告、王晴曄已撤銷王鶴州 所為借貸、設定系爭抵押權擔保、預告登記之債權、物權行 為,故原告請求確認上開法律關係均不存在,自屬可採。  ⒊抵押權為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倘無所擔保之債權存在, 抵押權即無由存在,自應許抵押人請求塗銷該抵押權之設定 登記。另系爭預告登記之請求內容亦不存在,則原告依民法 第828條第2項規定準用第821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請求 塗銷系爭抵押權、預告登記,亦為可取。 五、綜上所述,原告先位請求確認系爭抵押權及所擔保之債權、 系爭預告登記之請求不存在,並依民法第828條第2項準用第 821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 、預告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其餘主張無論是 否可採,均不影響上開結果;另原告之先位請求既有理由, 則備位請求部分即無審究之必要,併此敘明。 乙、反訴部分 一、反訴原告主張:倘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系爭借貸契約不存在 ,則王鶴州收受250萬5,600元(下稱系爭款項)即無法律上原 因。反訴被告既為王鶴州之繼承人,其就上開不當得利債務 負清償責任等語,爰依民法第179條規定,提起本件預備反 訴等語。並聲明:㈠反訴被告於繼承王鶴州遺產所得範圍內 ,應給付反訴原告250萬5,600元,及自民事反訴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反訴被告則以:反訴原告應以王鶴州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反訴 ,當事人方屬適格。反訴原告與王鶴州未成立系爭借貸契約 ,系爭款項最終仍遭詐騙集團取走。又反訴原告係交付系爭 款項予傅素珍重新購買內膽,與系爭借貸契約之給付目的並 非同一,王鶴州並未受領系爭款項,非最終受有利益之人, 自無返還義務,伊亦無須在所得遺產範圍內返還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⒈反訴原告預備反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 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 9條定有明文。準此,不當得利請求權人應對最終保有不應 取得利益之人請求,倘其請求之對象非最終保有該利益者, 自與上開法條要件未合。  ㈡葉彥君等人與反訴原告均屬分工施行系爭詐術之參與者,其 目的即為製造反訴原告與王鶴州存在系爭借貸契約,以設定 系爭抵押權、預告登記,上開人等事前謀議並行為分擔,共 同施行系爭詐術,其自屬同一集團成員,業如前認定。依傅 素珍證稱:我於112年6月2日從反訴原告處拿到的270萬元, 先給張嘉文服務費16萬2,000元、預扣利息19萬4,400元,剩 下的錢都交給張姓學弟去製作內膽等語(本院卷一第400頁) ,可見反訴原告交付的270萬元,僅為製造系爭借貸契約之 借款金流,交付之款項最後仍回流至由反訴原告、葉彥君等 人組成之詐騙集團,王鶴州並非最終保有系爭款項利益之人 ,自未成立不當得利。反訴原告主張縱系爭款項交付給詐騙 集團,王鶴州對取走款項之詐騙集團取得債權,其整體財產 仍屬受有利益,故應返還不當得利予反訴原告云云,委無足 取。故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返還系爭款項,要無所據。 四、綜上所述,反訴原告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請求反訴被告 給付250萬5,600元之本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反訴原告 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丙、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 審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 此敘明。 丁、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反訴原告之反訴為無理 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附表一(日期:民國;單位:新臺幣): ㈠抵押權 共同擔保 土地 建物 臺中市豐原區豐原段 479-3地號 3296建號 權利種類 普通抵押權 收件年期、字號 112年豐普登字第049750號 登記日期 112年6月5日 登記原因 設定 權利人 廖棋寬 擔保債權總金額 405萬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 112年6月2日所訂之金錢借貸契約 清償日期 113年12月1日 利息(率) 依年利率16%計算。 遲延利息(率) 依貸款總額15%計算。 違約金 依貸款總額15%計算。 其他擔保範圍約定 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 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 3、因債務不履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 王鶴州,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 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 3/5 全部 證明書字號 112豐原字第002272號 設定義務人 王鶴州 ㈡預告登記 臺中市豐原區豐原段 479-3地號 3296建號 收件字號 112年6月2日豐普登字第049760號 登記日期 112年6月5日 限制範圍 5分之3 1分之1 內容 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請求權人前不得移轉或設定予他人 義務人 王鶴州 請求權人 廖棋寬 附表二: 起訴聲明 追加後聲明 ㈠確認被告就如起訴狀附表二所示之普通抵押權及所擔保之債權均不存在。 ㈡被告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之普通抵押權登記塗銷。 先位聲明: ㈠確認被告就如起訴狀附表二所示之普通抵押權及所擔保之債權均不存在。 ㈡被告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之普通抵押權登記塗銷。 ㈢確認被告如民事追加訴之聲明暨準備㈠狀附表三所示之預告登記之請求不存在。 ㈣被告應將民事追加訴之聲明暨準備㈠狀附表三所示之預告登記塗銷。 備位聲明: ㈠確認被告就如起訴狀附表二所示之普通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總金額超過250萬5,600元、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債權不存在,且遲延利息超過週年利率16%部分利息請求權不存在。 ㈡被告應塗銷如起訴狀附表二所示普通抵押權本金金額超過250萬5,600元部分之登記。 ㈢確認被告就民事追加訴之聲明暨準備㈠狀附表三所示之預告登記之請求不存在。 ㈣被告應將民事追加訴之聲明暨準備㈠狀附表三所示之預告登記塗銷。

2025-03-21

TCDV-113-訴-301-20250321-1

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13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宗佑 選任辯護人 蕭博仁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91號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986、5720、10415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審判範圍之說明: (一)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修正 後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該條項之立法說明 :「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 擔,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 ,其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 範圍。如為數罪併罰之案件,亦得僅針對各罪之刑、沒收、 保安處分或對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保安處分,提起 上訴,其效力不及於原審所認定之各犯罪事實,此部分犯罪 事實不在上訴審審查範圍」等語。可見上訴權人就下級審判 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時,依現行法律規定,得在明示其範圍 之前提下,擇定僅就該判決之「刑」(包括宣告刑、執行刑) 、「沒收」、「保安處分」等部分單獨提起上訴,而與修正 前認為上開法律效果與犯罪事實及所犯罪名係絕對不可分之 過往見解明顯有別。此時上訴審法院之審查範圍,將因上訴 權人行使其程序上之處分權而受有限制,除與前揭單獨上訴 部分具有互相牽動之不可分關係、為免發生裁判歧異之特殊 考量外,原則上不再實質審查下級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 ,亦即應以下級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審認其所宣 告之「刑」、「沒收」、「保安處分」是否違法不當之判斷 基礎。 (二)本案係由上訴人即被告乙○○(下稱被告)提起上訴,檢察官則 未於法定期間內上訴。辯護人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判 程序,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時,均明確表示只針對量刑部分 上訴,犯罪事實不上訴等語(見本院卷第80頁、第112頁、第 150至151頁、第218頁)。顯見被告並未對原判決所認定之犯 罪事實、罪名及沒收部分聲明不服,參諸前揭說明,本院僅 須就原判決所宣告之「刑」有無違法不當進行審判;至於原 判決就科刑以外之其他認定或判斷,既與刑之判斷尚屬可分 ,且不在被告明示上訴範圍之列,即非本院所得論究,合先 敘明。 二、原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   被告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 之第一級毒品,不得無故持有或販賣;亦明知甲基安非他命   為行政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公告屬同條例 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均不得持有或販賣;且甲 基安非他命經衛生福利部明令公告列為禁藥管理,屬藥事法 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禁藥,不得擅自轉讓;復明知具 有殺傷力之子彈,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 款所列管之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竟分 別為下列行為:  1.被告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各別犯 意,分別⑴於民國112年9月27日19時許,在其彰化縣○○鄉○○ 路0段000號居所,以新臺幣(下同)3千元之價格,販賣並交 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予黃聖翔,並當場收取對 方所交付之價金而完成交易;⑵於112年12月18日18時許,在 其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居所,以14,000元之價格,販賣 並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錢重予黃天祥,並當場收 取對方所交付之價金而完成交易。  2.被告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各別犯 意,分別⑴於112年11月9日18時45分許,以其持用IPHONE 7 PLUS手機內之LINE通訊軟體作為聯絡工具,與黃天祥聯繫後 ,於同日19時許,在其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居所,以12 ,000元之價格,販賣並交付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8公克及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5公克予黃天祥,並當場收取對方 所交付之價金而完成交易;⑵於112年11月12日20時許,在其 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居所,以12,000元之價格,販賣並 交付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8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5公克予黃天祥,並當場收取對方所交付之價金而完成交易 。  3.被告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各別犯意,分 別⑴於112年11月10日21時22、23分許,以其持用IPHONE 7 P LUS手機內之LINE通訊軟體作為聯絡工具,與楊士賢聯繫後 ,於同日23時許,在其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居所,以8, 000元之價格,販賣並交付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半錢予楊士賢 ,並當場收取對方所交付之價金而完成交易;⑵於112年11月 13日18時58分許,以其持用IPHONE 7 PLUS手機內之LINE通 訊軟體作為聯絡工具,與楊士賢聯繫後,於同日20、21時許 ,在其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居所,以8,000元之價格, 販賣並交付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半錢予楊士賢,並當場收取對 方所交付之價金而完成交易。  4.被告基於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3年1月2日22 時許,在其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居所,將甲基安非他命 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無償轉讓給蕭錫富施用,並無償轉讓 禁藥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予蕭錫富。  5.被告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11 3年2月16日某時,在其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居所,以10 萬元價格,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處購得純質淨重10公克 以上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持有之。  6.被告基於非法持有具殺傷力之子彈之犯意,於113年3月6日 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取得可擊發具殺傷力之非制式子彈75 顆而持有之。 三、原判決認定之罪名: (一)被告於犯罪事實欄1.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二)被告於犯罪事實欄2.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 級毒品罪。 (三)被告於犯罪事實欄3.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四)被告於犯罪事實欄4.所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數量,並無證據   已達淨重10公克以上,且證人蕭錫富並非未成年人或懷胎婦 女,被告於本案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蕭錫富之犯行,自 應優先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論處。是被告 就此部分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五)被告於犯罪事實欄5.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 3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 (六)被告於犯罪事實欄6.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 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子彈罪。 四、罪數之認定: (一)被告於犯罪事實欄1.、2.、3.各次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非法持有海洛因、甲基安非 他命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 論罪。   (二)被告於犯罪事實欄4.轉讓禁藥之犯行,因與轉讓第二級毒品 犯行經法條競合適用之結果,僅能論以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之轉讓禁藥罪,而藥事法並未處罰單純持有禁藥之行為,是 被告自不生持有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轉讓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之問題。   (三)被告於犯罪事實欄6.取得上開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子彈75顆   後,持有前揭子彈至本案為警查獲時之行為,屬繼續犯,應 僅論以一罪。而被告同時持有具殺傷力之非制式子彈75顆, 應僅成立單純一非法持有子彈罪,而不以其所持有之子彈數 量而成立數罪。 (四)被告於犯罪事實欄4.所為,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內,先無償 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蕭錫富吸食,再無償轉讓甲基安非 他命1小包予證人蕭錫富,其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 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 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 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 一罪。 (五)被告於犯罪事實欄2.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販賣第一 級毒品罪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 55條規定,各應從一重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六)被告於本案所犯之4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罪、2次販賣第二級毒 品罪、1次轉讓禁藥罪、1次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 以上之罪、1次非法持有子彈罪(共9罪),其各次犯罪之時間 、地點截然可分,主觀上顯非出於一次之決意,而係出於各 別之犯意,應予分論併罰。   五、刑之減輕事由: (一)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 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又行為人轉讓 同屬禁藥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未達法定應加重其刑 之一定數量)予成年人(非孕婦),依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 擇較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論處,如行為人於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仍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 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就其販賣第二級毒品予證人黃 聖翔、黃天祥之犯行,就其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予證人黃天 祥之犯行,就其販賣第一級毒品予證人楊士賢之犯行,及就 其轉讓禁藥予證人蕭錫富之犯行,於偵查、原審及本院歷次 審判中均自白犯罪,依前揭說明,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二)再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   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   重者,始有其適用。又同為販賣第一級毒品之人,其原因動   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籌組、參與販毒集團,以   層層分工對外廣泛推銷、販賣者,亦有大中盤毒梟與小盤零   星銷售之別,甚或僅止於吸毒者友儕間為求互通有無之有償   轉讓者亦有之,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實屬有異   。經查:  1.被告於犯罪事實欄2.、3.所示4次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等 犯行,固係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危害之禁令,而應予非難 ,然其於犯罪事實欄2.販賣之對象僅有黃天祥1人、於犯罪 事實欄3.販賣之對象僅有楊士賢1人,所販賣海洛因之重量 分別為1.8公克、半錢,價格分別為12,000元(含甲基安非他 命)、8,000元,其販賣海洛因之對象、數量及獲取之利益, 相較於長期且大量供應海洛因之盤商而言,對社會治安及國 民健康之危害顯然較輕,復僅係單純販賣交易毒品,並無施 用強暴、脅迫之不法手段,以其情節而論,被告既非販賣毒 品之大盤或中盤商,其販賣第一級毒品之行為對社會整體侵 害之程度尚非鉅大。雖被告已有前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 條第2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惟若逕以判處其經減刑後最 低之刑度即有期徒刑15年,猶不免有情輕法重、明顯過苛之 情形,是就被告於犯罪事實欄2.、3.所犯之販賣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犯行,爰再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遞予減輕其刑。再者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意旨,就現行販賣第一 級毒品之法定刑,係認一律處以無期徒刑,或經適用第59條 之規定減輕其刑後之一律最輕有期徒刑15年,如無其他犯罪 行為,且依其販賣行為態樣、數量、對價等,可認屬情節極 為輕微,顯可憫恕之個案者,仍屬過重,而指示於修法完成 前,法院仍得再為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以為調節。而被告 各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既經適用上開相關減刑規定遞減 其刑後,最低處斷刑已減輕甚多,不若死刑或無期徒刑嚴峻 ,量刑範圍亦無過度僵化之情形,罪責與刑罰已相當,自無 再適用憲法法庭上開判決意旨酌減其刑之必要,併此敘明。  2.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對社會秩序及國民健康危害甚鉅 ,被告係智識健全之成年人,對政府嚴格查緝販賣第二級毒 品之行為,自無不知之理,其竟仍分別為犯罪事實欄1.所示 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犯行,嚴重影響社會治安。且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無期 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後,最輕 得量處有期徒刑5年。本院考量案件具體情形,認被告各次 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依一般國民社會感情,對照其可判 處之刑度,並無情輕法重而有顯可憫恕之處,自無再適用刑 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之餘地。  3.被告於犯罪事實欄4.轉讓禁藥部分,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後;及被告於犯罪事實欄5.持 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於犯罪事實欄6.非法持 有子彈等犯行部分,就所處之刑單獨判斷並與其所犯情節相 衡,均難認有何過苛而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之情形,是此部 分顯無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  (三)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 、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 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所稱「供出毒品來源,因而 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係指被告供出毒品來源之有關資料 ,諸如上手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等,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因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 查獲者,亦即被告之「供出毒品來源」,與調查或偵查犯罪 之公務員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進而查獲之間,論理上須具 有先後且相當之因果關係。又所稱「毒品來源」,係指被告 原持有供自己犯該條項所列之罪之毒品源自何人之謂。因之 ,須被告所供出之毒品來源,與其所犯該條項所列之罪有直 接關聯者,始得適用上開減免其刑之規定。另正犯或共犯固 不以經起訴或法院判刑為限,惟仍須有相當事證,經事實審 法院認其確為毒品來源,始符所指「查獲」。經查:  1.被告為警查獲後,雖於警詢、檢察官偵查及原審訊問、審判 時,均供承其毒品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來源,係綽號「 蘇餅(阿和)」之蘇世銘、綽號「世杰」之賴麒友、綽號「阿 新」之賴永新等人等語(見偵字第4986號卷第202至204頁、 第223至224頁、原審卷第37至39頁、第283至284頁)。而案 外人蘇世銘、賴麒友2人,固分別因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而經警移送偵辦,然案外人賴麒友係因涉嫌於113年5月 2日無償轉讓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李燕英、董瑞鶴 、盧文浚等人施用而遭移送,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1 月6日彰檢曉真113偵13933字第11490003810號函檢附彰化縣 警察局刑事案件移送書可查(見本院卷第137至142頁),此部 分顯然與被告無關;另案外人蘇世銘雖有因涉嫌於113年1月 17日、113年2月16日販賣第一級毒品予被告而遭移送,有彰 化縣警察局114年1月9日彰警刑字第1140002541號函檢附該 局刑事案件移送書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1月8日彰檢 曉宇113偵17617字第1149001082號函可稽(見本院卷第173至 179頁、第187至193頁),然被告於本案所為之交易毒品等犯 行,因其毒品交易日期(112年9月27日至112年12月18日), 均早於案外人蘇世銘涉嫌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之日期(113年 1月17日、113年2月16日),自難認其間有先後且相當之因果 關係,無從認定被告於本案所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犯行之毒 品來源,係向案外人蘇世銘所購得。  2.至就被告於犯罪事實5.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 至113年3月6日止之犯行,雖係在案外人蘇世銘被移送涉嫌 販賣第一級毒品予被告之犯行之後,然此為案外人蘇世銘所 否認,有上開彰化縣警察局刑事案件移送書可稽,則在查無 其他補強證據足證案外人蘇世銘確有被告指述之犯行,自難 僅憑被告不利之指控,即令案外人蘇世銘擔負販賣毒品罪責 ,而使被告得以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減 輕其刑。況且,本案並未因被告供出毒品來源,而查獲其他 正犯或共犯乙節,復有彰化縣警察局113年8月27日彰警刑字 第1130067125號函檢送員警職務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4年2月6日彰檢名宇113偵4986字第1149005663號函在卷可 佐(見原審卷第217至219頁、本院卷第211頁)。是被告於本 案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及持有 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等罪,並未有因其供述毒品 之來源,促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知悉而對之發動調查 或偵查,並據以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情形,均無適用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之餘地。惟 本案不排除日後偵審結果,如能證明案外人蘇世銘確為被告 本件所持有之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之來源,被告 仍得以依司法院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意旨,以符 合前述減免其刑規定為由聲請再審,附此敘明。  3.另起訴書雖認被告於犯罪事實欄5.所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係向案外人蘇世銘購得而持有等旨。惟依前述,本件不 宜僅以被告之供述,即認其所持有之第一級海洛因係向案外 人蘇世銘或賴麒友購得,亦不能因起訴書此部分之記載,即 認此部分之毒品係向蘇世銘購買,附此敘明。 六、原審經審判結果,以被告上開犯罪均事證明確,適用上開規 定,於量刑時審酌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具有殺傷力之子 彈均為政府嚴格查禁之違禁物,被告竟無視於政府嚴格管制 具有殺傷力之子彈及杜絕毒品之政策,而持有純質淨重10公 克以上之海洛因,且為圖謀一己私利,恣意販賣毒品海洛因 、甲基安非他命,並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助長毒品流通 ,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及社會治安。又被告非法持有具有殺傷 力之子彈,對他人之生命、身體安全與社會治安構成潛在危 險,其所為均應予非難。併斟酌被告前因販賣第一級毒品、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及轉讓禁藥等案件,經原審 以104年度訴字第18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再迭 經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103號、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 字第357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經入監執行後,於110年5月 1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縮刑期滿日為114年1月22日),此有 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足憑,其係於假釋期間為本案犯行,被告各該犯罪之動 機、目的、手段、情節、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次數 及數量、轉讓甲基安非他命、非法持有具有殺傷力之子彈之 數量、持有海洛因之純質淨重數量,被告於犯罪後坦承全部 犯行之態度。兼考量被告於原審自陳之智識程度、工作、身 心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原審卷第286頁)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原判決附表七所示之宣告刑,並就其附表七編號 9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復考量被告所 為各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 淨重10公克以上、非法持有子彈之犯罪情節、侵害之法益、 販賣毒品之時間間隔、對象、次數、持有海洛因純質淨重之 數量、非法持有具有殺傷力之子彈之數量,各該販賣第一級 毒品、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 非法持有子彈等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等情狀,經整體 評價後,就被告所為販賣第一級毒品(4次)、販賣第二級毒 品(2次)、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非法持有 子彈等8罪所宣告之有期徒刑(即不含犯明知禁藥而轉讓罪, 經判處有期徒刑4月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12年。 核原審就被告宣告刑之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含宣告刑 及執行刑)亦已審酌上開情狀,注意及考量刑法第57條所列 各款事項,所處刑度符合罰當其罪之原則,亦與比例原則相 符,並無偏重不當情事,自應予維持。 七、被告提起上訴,雖以其已對於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犯後態 度良好,另有供出毒品上游,並請斟酌憲法法庭112年度憲 判字第13號判決意旨,除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 規定減輕其刑外,再依刑法第59條等規定從輕量刑等旨,而 指摘原審量刑過重。然量刑輕重,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 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 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如 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上級審法院即不得單就 量刑部分遽指為不當或違法。經核原審判決已依照刑法第57 條規定,考量前述各項事由,所為之量刑自無不當之處;又 被告所犯各罪是否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第1 項、刑法第59條等規定予以減刑,均經原審分別認定如前, 其對被告刑期之量定,亦屬低度量刑,自難認原審對被告所 為之宣告刑有何過苛情事。是被告之上訴意旨,核係就原審 量刑裁量之職權行使、原判決己斟酌說明及於量刑結果無影 響之事項,依憑己意而為指摘,其所為之上訴並無理由,應 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3項、第368條,判 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安宇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琬 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2025-03-18

TCHM-113-上訴-1357-20250318-2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0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燕君 選任辯護人 陳國瑞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338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江燕君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江燕君能預見提供自己申辦之行動電話 門號予他人使用,有可能遭他人利用以遂行詐欺犯行,竟基 於縱若有人以其行動電話門號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亦不違反 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不確定犯意,於民國112年12月9日, 前往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臺南市某特約 門市,申辦遠傳電信0000000000門號(下稱本件門號)後, 隨即於同日將本件門號以不詳方式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該詐騙集團成員則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中之不 詳成員,先透過臉書貼文股票投資資訊,而告訴人蕭博仁於 112年11月16日間瀏覽臉書發現前揭訊息並與詐欺集團成員 互加為LINE好友後,詐欺集團成員即以參與投資可獲利甚鉅 云云對告訴人施詐,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先依指示下載「DI GITAL APP」註冊為會員後,陸續依指示匯交投資款項至詐 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而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並於112年12 月27日12時55分至13時28分間(起訴書誤載為12時至13時間 ,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持本件門號與告訴人聯繫見面收 取投資款項,告訴人因此陷於錯誤,依約於當日13時30分許 ,在臺南市永康區中華路尚頂公園內,交付現金新臺幣(下 同)50萬元(起訴書誤載為20萬元,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予自稱為「DIGITAL外務部-呂志忠」之詐欺集團成員,而該 人並交付名為「數碼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且代表人 欄內蓋有「呂志忠」印文之偽造收據存根聯一紙予告訴人, 嗣告訴人因驚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 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 罪嫌等語。 二、按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 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 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要旨參 照)。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 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 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 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 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 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 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 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 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 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 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 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參照 )。 三、檢察官起訴被告江燕君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被 告之供述、告訴人蕭博仁之指訴、告訴人提供之「外務部呂 志忠」證件照片、數碼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 月27日現金儲值50萬元之收據存根聯影本、照片各1份、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綜合所得稅繳納通知書影本1份、與「Mon ica陳嘉萱」、「Digital線上客服」(起訴書誤載為「車輛 維修」,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對話記錄擷圖共2張、通聯 調閱查詢單1份為其論斷依據。訊據被告固供承有於上揭時 間,在臺南市金華路的遠傳電信門市申辦本件門號之事實, 且對於詐欺集團成員以本件門號向告訴人詐取取財乙情並不 爭執,然堅詞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我申辦 本件門號SIM卡想要裝在多的1支空機玩遊戲,辦完之後我直 接放在口袋,當天和朋友出去吃飯,朋友騎機車載我,我隔 天才發現不見,因為預付卡要儲值才可以使用,我想說尚未 開卡就沒有在意,我沒有交付本件門號SIM卡給詐騙集團, 對於他們拿去向告訴人詐騙這件事情我也不知道等語。經查 :  ㈠被告有於112年12月9日14時24分許,在遠傳電信台南金華二 直營門市,申辦本件門號預付卡乙節,除據被告於偵查中及 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且有遠傳電信114年1月2日遠傳(發 )字第11311223188號函暨所附預付卡申請書、行動寬頻服 務契約、身分證件資料及簽名附卷可稽(見院卷第91頁、97 至111頁)。又本案詐欺集團於112年12月27日12時55分至13 時28分間,持本件門號致電告訴人佯稱收取投資款項,致告 訴人陷於錯誤,而於同日13時30分許,交付現金50萬元予詐 欺集團成員等節,亦據告訴人於警詢指訴明確,復有本件門 號通聯調閱查詢單、告訴人提供之「外務部呂志忠」證件照 片、數碼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27日現金儲 值50萬元之收據存根聯影本、照片各1份、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綜合所得稅繳納通知書影本1份、與「Monica陳嘉萱」 、「Digital線上客服」對話記錄擷圖2張等在卷可考,此部 分之事實,固堪認定。  ㈡檢察官所提出之上開證據,僅能證明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確有 使用被告所申辦之本件門號撥打電話給告訴人施行詐術,致 告訴人遭詐騙而交付款項予詐欺集團成員,尚不足以推論及 證明被告客觀上有將本件門號卡交付他人使用之行為或其主 觀上有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況查:  1.被告於113年4月28日警詢時供稱:我於112年12月本人申辦 本件門號,尚未開卡就遺失了,當時是要使用另外1支手機 連這個門號的網路玩遊戲使用,因為預付卡要儲值才可以使 用,我想說尚未開卡,所以就沒有多去注意,於113年4月20 日左右收到警方通知後,隔天馬上打電話給遠傳取消該門號 等語(見警卷第3至5頁);於113年9月11日偵查中陳稱:我 112年12月某日,在臺南市中西區金華路遠傳特約門市申辦 本件預付型門號,當時申辦目的是要玩LINE的遊戲,我申辦 時沒有買上網流量、也沒有開通上網功能,店員說SIM卡開 通後再去超商買上網的儲值卡,有儲值卡才可以開通SIM卡 ,申辦後還沒開卡就遺失,不知道有人使用本件門號去做壞 事等語(見偵卷第27至30頁);於113年12月18日本院審理 時供陳:我在金華路的遠傳門市申辦本件門號,我有另1個 空機要下載LINE遊戲,店員說到便利商店儲值就可以,因為 我另1支手機沒有帶過去,所以沒有當下開通、儲值,辦完 後我直接放在口袋,我跟朋友出去到半夜才回家,隔天發現 SIM卡不見等語(見院卷第55至56頁),被告歷次所稱遺失 本件門號卡情節,前後核屬一致,自非顯不可採。又被告係 於112年12月9日申辦本件門號,而本案詐欺集團係於112年1 2月27日使用本件門號對告訴人施行詐術,時間相距已逾2週 ,此與一般特意申辦新門號卡交付詐欺集團,通常係甫申辦 成功取得門號卡後旋即轉交詐欺集團使用之情形亦屬有別。 再者,一人同時擁有多個門號,並非稀奇或違法之事,且時 下為了線上遊戲而申辦門號之情形,屢見不鮮,是被告所稱 申辦本件門號之目的是為了玩線上遊戲,當不能排除有此可 能性,因此,實難以此質疑被告申辦本件門號之動機,而據 以認定被告係出於不法目的而申辦本件門號。  2.本院函詢遠傳電信關於預付卡之開通方式及本件門號之歷次 儲值紀錄,經遠傳電信函覆:「門號申辦流程,用戶須持雙 證件親自門市,由門市人員與客戶確認檢附之身分證正本及 第二有效證件正本是否齊全,門市人員需再至戶政司查詢身 分換補發紀錄是否符合,接著再進行資格審核(符合門號申 辦數及非風險名單),皆無誤後方可辦理。...門號0000000 000於門市申辦完成,插入手機即可使用。」,而本件門號 第1次儲值時間係於112年12月14日19時34分許,儲值方式為 以儲值卡儲值(即客戶至超商購買儲值卡,由手機直撥777 輸入儲值卡密碼進行儲值)899元,有遠傳電信114年1月2日 遠傳(發)字第11311223188號函暨所附儲值紀錄附卷可佐 (見院卷第91至95頁),可見本件門號並未於112年12月9日 申辦當日開通、儲值,嗣後係於112年12月14日在超商購買 儲值卡,輸入購買之儲值卡密碼以進行儲值,此核與被告所 辯:我申辦當下沒有開通和儲值等語相符,則本案實無法排 除本件門號卡係被告遺失後,遭人撿拾儲值使用之可能性, 故不能證明被告有於申辦後隨即於同日將本件門號卡交付詐 欺集團使用之情事。  ⒊按行動電話門號預付卡性質上本即與一般月租型之門號晶片 卡多所不同,預付卡雖亦有1組門號供申購人使用,惟其內 需先儲值一定之金額方可使用,且視儲值金額而有受限之撥 號額度,如未再行儲值,該張預付卡將無法再行撥打接聽, 是以,預付卡若遺失或遭竊,縱未予處理,至多僅受有所剩 儲值額度之損失,而非如一般晶片卡,若不予掛失而遭他人 濫用,因此衍生之費用將由原申請人負擔之可能,是縱使遺 失行動電話門號預付卡者未積極將行動電話門號掛失,亦不 致遭受慘重損失,故使用者在保管上掉以輕心,甚而在遺失 或失竊後未報警或掛失,尚可理解。況且,被告所辯本件門 號預付卡為遺失,既非不可採信,業如前述,自難謂係被告 主動交付他人使用,被告事後雖未積極辦理掛失事宜而使詐 欺集團成員有機可乘,處事固然不夠謹慎,但不能以被告未 即時辦理掛失停話,遽認被告主觀上即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 確定故意。  ㈢此外,檢察官未能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被告確有將本件門號卡 交付予詐欺集團利用,持以做為詐欺告訴人時所使用之工具 ,自不能單憑告訴人遭詐欺集團成員以本件門號施用詐術, 遽認被告為詐欺取財之幫助犯。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所提之上開證據,就被告是否有公訴意旨 所指之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實未達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 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本件既存有合理懷疑,而 致本院無法形成被告有罪之確切心證,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 罪,揆諸首開說明,自應依法對被告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銘瑩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慧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婉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2025-03-12

TNDM-113-易-2028-20250312-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885號 113年度訴字第95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富義 (現於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中) 選任辯護人 蕭博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12202號、113年度偵字第11485號、113年度偵 字第12205號、113年度偵字第12206號、113年度偵字第12707號 )及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15160、15199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江富義犯附表一、二、三、四、五所示之罪,應處附表一、二、 三、四、五「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 。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事   實 江富義明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 一、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同時亦屬於禁藥,不得非法持有、 販賣或轉讓。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 於彰化縣○○鄉○○路0段00號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美沙冬門診 停車場(下稱停車場),先後販賣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海洛 因給如附表一所示之陳玟廷、蔡志佑、黃乾田、黃秋萍、蔡 國偉、林志健。 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表二所示之 時間,於停車場,先後販賣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 甲基安非他命給柳貴武。 三、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於停車場,先後販賣金額2,000元 之海洛因及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給如附表三所示之陳玟廷 、吳文碩。 四、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於停車場,無償轉讓海洛因及甲基 安非他命給黃秋萍。 五、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附表五所示之時間, 於停車場,無償轉讓海洛因給如附表五所示之林育豪、蘇良 家、林志健。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程序部分:   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 款、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前經檢察官以113年 度偵字第12202等號起訴書就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犯 行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885號分案繫屬後,檢 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又以113年度偵字第15160、1519 9號追加起訴被告,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檢察官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本院自 應併予審理。   二、證據能力部分:   ㈠被告自白與錄音不符部分無證據能力:   按訊問被告,除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外,應全程連續 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錄影。又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 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而未 錄音、錄影之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刑事 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此等規定於司法 警察(官)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為同法第100條之2所 明定。查本件被告於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13年7月5日第 一次調查筆錄之記載「我有販賣海洛因給蔡志佑」等字部分 (偵11485卷一第27頁),業經本院當庭勘驗該部分錄音與 筆錄記載不符(本院訴885卷〈下稱本院卷〉第280至282頁) ,故此不符部分無證據能力。  ㈡共犯林志健及陳江潭(均已死亡)於檢察官前未經具結之證 述、警詢之證述均有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死亡、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 法陳述,或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或 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之情形,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 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 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定有明文。又被害人、共同被告、共同 正犯等被告以外之人,在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依通常情 形,其信用性仍遠高於在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 察調查中為之陳述,衡諸其等於警詢等所為之陳述,均無須 具結,卻於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即得為證據, 則若謂該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一概無證據能力,無異反 而不如警詢等之陳述,顯然失衡。因此,被告以外之人於偵 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如與警詢等陳述同具有「特信性 」、「必要性」時,依「舉輕以明重」原則,本於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之同一法理,例外認為有證據能 力,以彌補法律規定之不足,俾應實務需要,方符立法本旨 (最高法院102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經 查,證人即共犯林志健及陳江潭於本案起訴前之113年9月11 日、113年7月6日即已經死亡等情,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 稽(見偵11485卷二第425、427頁)。而共犯林志健於警詢 及偵查(除113年9月4日偵訊部分,該日以證人身分作證, 有具結,見他2136卷二第329、332頁)、陳江潭於警詢及偵 查,均已就本案犯行陳述在卷,復無證據足認林志健、陳江 潭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係司法警察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 是其於偵查中以被告身分所為之供述,雖未經具結,然參酌 檢察官於訊問前,已依法告知權利事項,亦無違反法定障礙 事由期間不得訊問規定之情形,筆錄並交其閱覽無訛始簽名 ,是依其於警詢、偵查中陳述時之外部客觀情況,皆應具有 可信之特別情況。且林志健、陳江潭之證述,為證明被告是 否犯罪所必要,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林志健、陳江潭於警 詢時、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之陳述,自得為證據,被告之辯護 人爭執此部分證據能力云云,應無理由。  ㈢證人黃乾田(已死亡)警詢之證述有證據能力:    證人黃乾田於本院審理中之113年10月29日死亡等情,有個 人戶籍資料可查(本院卷第123頁),又證人黃乾田於警詢 時,已就被告犯行證述在卷,復無證據足認證人黃乾田於警 詢時所為之陳述,係司法警察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筆錄亦 交其閱覽無訛始簽名,是依其於警詢陳述時之外部客觀情況 ,皆應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證人黃乾田之證述,為證明 被告是否有附表一編號5至7犯行所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3之規定,證人黃乾田於警詢時之證述,自得為證據。  ㈣證人陳玟廷、蔡志佑、柳貴武、黃秋萍、吳文碩、蔡國偉警 詢之證述無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陳玟廷、蔡志佑、柳貴武、 黃秋萍、吳文碩、蔡國偉於警詢時陳述之證據能力,屬被告 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證人陳玟廷、蔡志佑、柳貴 武、黃秋萍、吳文碩、蔡國偉均已於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作 證,其等於警詢所為之證述,則已無證明被告犯罪事實存否 之必要,而無同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之情事,依同法 第159條第1項規定,均無證據能力。    ㈤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 第159條之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亦有明文規 定。經查,本判決所引用之其餘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 辯護人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時之情 況,尚難認有何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 連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㈥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 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審理期 日提示予被告及辯護人辨識而為合法調查,自均得作為本判 決之證據。  三、合法調查部分:   又被告聲請就證人林志健、陳江潭、黃乾田、陳玟廷、蔡志 佑、柳貴武、黃秋萍、吳文碩、蔡國偉對質詰問部分,其中 證人陳玟廷、蔡志佑、柳貴武、黃秋萍、吳文碩、蔡國偉均 經已到庭作證,給予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另證人林志健、 陳江潭、黃乾田均於本院準備程序前即已死亡,而有事實上 、且非可歸責於國家機關所造成之事由,使被告無從交互詰 問,惟本院已踐行現行之法定調查程序,給予被告充分辯明 之防禦機會,以補償其不利益,且各該未經對質詰問之不利 證詞,亦均未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唯一證據。是被告固 於本院審理時未對證人林志健、陳江潭、黃乾田行使對質詰 問權,然本院採用該未經對質詰問之警詢、偵查供述為證據 ,已合於容許例外之情形,自屬合法。     四、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訊據被告坦承有附表四、五轉讓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事 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販賣毒品之犯行,辯稱:我沒有賣毒品 給別人等語。經查:      ㈠涉及附表一、二、三犯行部分:  ⒈被告有於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時間,於停車場,以附表一 、二、三所示之方式、金額,販賣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毒 品種類予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販賣對象,並均當場收受價 金之事實,附表三並同時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有 附表「所憑證據」所示之證據為證,而足以補強各次購買毒 品者之證述。  ⒉又販賣毒品犯行,係應各自獨立評價之數罪,關於個別評價 之各犯行,固應分別以嚴格之證據逐一予以嚴格證明,惟倘 與其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則可容許檢察官提出作為係同一 人犯案之佐證。本件被告所為販賣毒品之犯行,除各次犯行 有「所憑證據」所示之證據足以補強外,另有下列情狀證據 足以顯示被告確實有販賣毒品之行為。  ⑴不相干之數人同時指證被告販毒:   本案犯罪地點為戒癮治療所合作之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停車 場,證人均為前去領用美沙酮之毒癮患者,證人也均是被告 遭逮捕之後才前往接受警方之詢問,故證人並無供出上手可 以減刑之情事,也與被告無任何仇恨,而無誣陷被告之動機 存在。且本案除共犯林志健、陳江潭外,其餘證人陳玟廷、 蔡志佑、柳貴武、黃秋萍、吳文碩、蔡國偉均為單純購買毒 品之人,證人間並無聯繫,多數證人間亦不認識,故彼此間 並無利害關係,6人與被告無冤仇、亦無利害關係,甚不熟 識之人,在不同時間經分別訊問,均指證被告有販毒之情事 ,亦足以佐證被告於該期間確實有在彰化醫院販賣毒品之情 事。  ⑵被告與證人接觸方式為常見毒品交易模式:  ①販賣毒品之交易中,常見接觸時間均相當短暫,甚至會短時 間內接觸數次(詢問毒品、交付價金、交付毒品),與一般 友人見面時寒暄之情形有所不同。本件被告及其共犯林志健 或陳江潭多次被攝錄到在短時間內,購毒者與被告交談、接 觸數秒後,林志健或陳江潭立即走去與被告接觸,接觸完又 立刻前去與購毒者接觸,並有交付物品、或是被告與購毒者 短暫接觸兩次以上之畫面:  ❶如附表一編號2案中,購毒者蔡志佑於113年5月18日6時7分騎 機車抵達停車場,於6時7分走向被告車輛駕駛座旁與被告接 觸,嗣後被告於6時12分6秒與林志健接觸後,林志健於6時1 2分19秒朝蔡志佑走去,林志健與蔡志佑接觸後,林志健立 刻於6時12分28秒朝被告走去,並與被告接觸(他1644卷一 第119至121頁)之畫面。  ❷如附表一編號3案中,購毒者蔡志佑於113年5月19日7時14分 騎機車抵達停車場,於7時15分走去找被告,於7時16分與被 告接觸後,蔡志佑走回機車處,被告於7時17分走向蔡志佑 ,於7時19分14秒兩人又交談接觸,於7時19分44秒江富義離 開(他1644卷一第207至214頁)之畫面。  ❸如附表一編號4案中,購毒者蔡志佑於113年5月24日6時34分0 1秒騎機車抵達停車場,於6時36分15秒與林志健接觸後,兩 人於樹下交付物品(他1644卷一第220至221頁)之畫面。   如附表一編號5案中,被告與陳江潭於113年5月10日6時14分 13秒接觸後,陳江潭與黃乾田於6時15分34秒接觸,並有交 付物品(他1644卷一第127至129頁)之畫面。  ❹如附表一編號5案中,被告與陳江潭於113年5月10日6時14分1 3秒接觸後,陳江潭與購毒者黃乾田於6時15分34秒接觸,並 有交付物品(他1644卷一第127至129頁)之畫面。  ❺如附表一編號6案中,購毒者黃乾田於113年5月13日6時10 分 5秒走向林志健,兩人並坐在停車場之人行道上,6時10分41 秒被告走向黃乾田後,被告再回到車上,之後又走向黃乾田 ,並有交付物品(他1644卷一第250至251頁)之畫面。   ❻如附表一編號8、9案中,被告均與購毒者黃秋萍短暫接觸數 秒後,被告及立刻回到車上取物,又立即走向黃秋萍交付物 品給黃秋萍,兩方隨即各自離開(他1644卷一第391至401、 405至419頁)之畫面。   ②而販賣毒品之交易中,亦常見兩方在上車交付毒品及金錢, 故經常有購毒者上車後,僅於車上停留短暫幾分鐘、甚至不 到一分鐘就下車之情形。  ❶如附表一編號1案中,於113年5月12日,被告於6時11分許, 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到達停車場,被告於6時11分31 秒下車,於6時13分25秒被告走向自己車輛並上車,購毒者 陳玟廷跟在被告後面,陳玟廷並於6時13分48秒坐上被告車 輛,於6時14分33秒前陳玟廷便已經下車,陳玟廷並立即走 向林志健,而林志健交付一物給陳玟廷(他1644卷一第111 至115頁)之畫面。  ❷如附表一編號7案中,於113年5月15日,林志健與江富義接觸 後,林志健於6時10分35秒坐上黃乾田車輛之副駕駛座,於6 時12分23秒下車,林志健下車後並立即走向被告(他1644卷 一第260至261頁)之畫面。  ❸如附表二編號1案中,於113年5月18日7時7分5秒,柳貴武坐 上江富義車輛副駕駛座,於7時8分9秒下車(他1644卷一第1 34頁)之畫面。  ③上開此種短暫接觸即離開,或是在1、2分鐘內,多次為數秒 接觸的情形,即為拿到毒品、交付完毒資就離開之常見毒品 交易方式,與一般友人見面閒聊至少會有數分鐘的停留、交 談之情形有所差異。更別說被告是於不同日、與不同人,均 有相同的接觸模式,被告亦無法說出其與多位購毒者如此頻 繁、短暫接觸之原因為何,亦足以佐證被告與藥腳之接觸, 係為交易毒品。   ⒊另附表一編號10案中,證人蔡國偉雖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稱: 我合資購買的海洛因吃起來是糖等語。然查:  ⑴林志健與被告關係密切,於本次發生後,林志健又多次與被 告共同販賣毒品,被告拿葡萄糖誆騙林志健之可能性甚低。  ⑵而蔡國偉與林志健合資向被告購買毒品,被告所交付之毒品 ,經林志健施用後,確實為海洛因之事實,業經證人林志健 證述甚明。而本案蔡國偉係因連2,000元的毒資都無法拿出 ,才與林志健合資購買毒品,可知蔡國偉手頭並不寬裕,而 被告該期間幾乎每日均在彰化醫院停車場出沒,蔡國偉得以 輕易見到被告,故蔡國偉所取得之物品如不是海洛因,蔡國 偉豈可能不向被告或林志健反應,故證人蔡國偉證述其取得 之物品是糖等語,應為維護被告之詞,難以採信。故被告附 表一編號10案中,所交付之物品應確實為海洛因。  ⒋又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且販毒者由毒品之 「價差」、「量差」或「純度」,以謀取利潤之方式,或有 差異,然其為牟取利益之目的,則無二致,故販賣毒品之利 得,除經坦承犯行,或價量俱臻明確外,委難查得實情。考 量一般交易活動本以追求獲利為常態,遑論毒品交易之特殊 性,倘無特殊情形,殆無甘冒犯罪遭查獲之風險,執意於取 得毒品後,平白無故提供或僅按成本價量交付轉讓之理。是 即便未能查悉販賣毒品之確切利得金額,但除非別有事證足 認係按同一價量委買或轉售,而確未牟利者外,尚難執此遽 認非法販賣之證據有所未足,致知過坦承者難辭重典,飾詞 否認者反得僥倖。本案被告向上游購入毒品亦需付出鉅資, 不無成本壓力,被告豈可能數次在無利可圖情形下,甘冒被 查緝法辦之危險贈送毒品給他人施用;且本案亦經各購毒者 證述有交付價金給予被告之情事,足認被告確有藉販售海洛 因、甲基安非他命獲得一定利益之情,故其主觀上有販賣毒 品之營利意圖無訛。    ㈡涉及附表四、五轉讓毒品部分:   被告有於附表四、五所示之時間,於停車場,以附表四、五 所示之方式,轉讓附表四、五所示之毒品種類予附表四、五 所示之轉讓對象之事實,除被告自白外,另有附表「所憑證 據」所示之證據為證,而足以補強各次購買毒品者之證述。  ㈢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五、論罪科刑: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 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轉讓、販賣。又甲基安非他命同時 亦屬藥事法所稱之禁藥,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者,藥事法第83 條亦定有處罰明文。故行為人轉讓甲基安非他命(未達法定 應加重其刑之一定數量)予成年人,同時該當藥事法第83條 第1項轉讓禁藥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 級毒品罪之構成要件,應依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擇較重之 轉讓禁藥罪論處。查被告於附表三、四中轉讓甲基安非他命 犯行,尚無證據證明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第9 條加重情形,故依重法優於輕法之法理,優先適用藥事法第 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處斷。  ㈡是核被告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10次);附表二編號1至3所 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3次);附表三編號1、2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 罪(各2次);附表四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 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 附表五編號1至5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 轉讓第一級毒品罪(5次)。被告與林志健於附表一編號1、 2、4、6、7、附表三編號1之犯行;與陳江潭於附表一編號5 之犯行,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各次為供販賣或轉讓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為供販 賣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其持有之低度行為,各應分別為販 賣第一、二級毒品或轉讓第一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 不另論罪。被告無償轉讓禁藥之犯行,因與轉讓第二級毒品 犯行經法條競合適用之結果,僅能論以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之轉讓禁藥罪,已如前述,且藥事法對於持有禁藥之行為, 並未設處罰規定,自無轉讓前持有禁藥之低度行為為轉讓禁 藥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之問題。附表三編號1至2,被告同時 販賣海洛因及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係一行為同時觸犯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之販 賣第一級毒品罪論處。附表四被告同時轉讓海洛因及禁藥甲 基安非他命,係一行為同時觸犯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論處。被告 上揭12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罪、3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6次轉 讓第一級毒品罪,均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㈣刑之減輕事由:  ⒈被告對於其所為附表四、五所示之犯行,於偵查及審判中均 自白犯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 其刑。  ⒉再按刑法第59條所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係裁判上之減輕, 必以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為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 始有其適用。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者,應優先適用法定減 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嫌過重時,方得為之(最高法院98年 度台上字第6342號判決意旨參照)。其所謂「犯罪之情狀」 ,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 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 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 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 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 ),以為判斷。經查,被告所為附表一、三販賣第一級毒品 之犯行,雖均係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危害之禁令,行為固 屬不當,應予非難,然考量其販賣第一級毒品金額尚非甚鉅 ,而屬小額交易,並未因此獲有鉅額利潤,是被告所為販賣 毒品之犯罪情節與惡性,較諸大量走私進口或利用幫派組織 結構販賣毒品之毒販而言,尚有重大差異,對社會治安及國 民健康之危害亦較輕。本院衡諸上情,認被告所為12次販賣 第一級毒品犯行,倘科以法定最低刑度無期徒刑,仍嫌情輕 法重,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更無從與大毒梟之 惡行有所區隔,是其上開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罪情狀,在客 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情節尚堪憫恕,爰均依刑法第 59條之規定酌量各減輕其刑。  ⒊又被告前因販賣第一級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定應執行刑有期 徒刑20年,原應服刑至117年12月5日,於111年1月26日方假 釋出獄,被告早已知悉販毒刑度甚高,卻於假釋期間再犯此 案,且販賣及轉讓之人數眾多。而被告所為販賣第二級毒品 及轉讓第一級毒品之犯行,本院考量案件具體情形,及被告 假釋期間再犯販賣、轉讓毒品犯行之惡性,實難認其有何科 以最低法定刑度刑而仍有情輕法重,顯可憫恕之情形,故本 院認為被告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犯行,尚 無從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之必要。而被告販賣第一級 毒品犯行,無112年度憲判字第13號判決所述情節極為輕微 之情形,經本院以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之後,無再酌減其刑 之必要,併此敘明。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本院審酌:被告前因販賣第一級 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0年,原應服刑至 117年12月5日,於111年1月26日方假釋出獄,然被告不但不 思悔改,竟於假釋期間再犯本案,主觀惡性重大;被告各次 販賣毒品、轉讓毒品之數量均不多,且毒品擴散之對象均為 施用毒品人口,購毒者均並非因為被告才沾染毒品,對於毒 品擴散程度有限,然被告販售地點為從事戒癮治療之彰化醫 院停車場,被告明知所有向被告取用毒品之人都是有意戒除 毒品、來做戒癮治療之患者,卻反而因為被告無法戒除毒品 ,實值非難;另審酌被告各次販賣、轉讓毒品之數量、種類 ;及被告就販賣毒品部分均否認犯行及轉讓毒品部分均坦承 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自述國中畢業之學歷、現無業、 已離婚、與兩名成年子女同住、現罹患癌症,並做過心臟支 架手術,現仍持續接受治療等情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審酌被告所犯各罪罪質相似,本案各次犯罪行為時間間隔 不長,販賣及轉讓對象重複,暨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 程度、各罪所反應被告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 之必要性等裁量內部性界限,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 所示。 六、沒收部分:   被告就附表一、二、三所示各次販賣毒品所得,乃被告所有 ,從事本件販毒犯行所得財物,且均全數由被告實際取得支 配,雖均未扣案,仍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 項規定,在被告各該次犯行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本案其餘扣案 物,無證據證明與本案被告販賣、轉讓毒品犯行有關,均不 宣告沒收。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於113年06月30日6時30分許,於停車場 ,指揮林志健販售金額2,000元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供黃 秋萍施用(113年度偵字第11485等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 ,因認被告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毒品交易之買 賣雙方,乃具有對向性之關係,為避免毒品購買者圖邀減刑 寬典而虛構毒品來源,或基於其他動機而為虛偽陳述,甚或 單純知覺、記憶、表述不清,而有偏差,自仍須調查其他補 強證據,以確保其陳述與事實相符,始能採為被告犯罪之證 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6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於113年6月30日販賣第一級毒品給黃秋萍之犯嫌,無非係以證人黃秋萍之警詢、偵訊之證述為依據。   四、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於113年6月30日販賣第一級毒品給黃 秋萍犯嫌之犯行,辯稱:我沒有賣毒品給黃秋萍等語。經查 :  ㈠本件檢察官起訴被告有於113年6月30日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給黃秋萍之犯嫌,就卷內證據而言,僅有對向犯證人黃秋 萍之證述,而無起訴書所指之現場照片、蒐證照片等證據。  ㈡共犯林志健於警詢時亦稱:我的毒品都是江富義叫我交去給 其他人,江富義沒有在,就沒有毒品,所以6月30日我沒有 去交毒品給其他人等語(偵11485卷一第101頁);證人黃秋 萍於警詢中亦證述稱:那天江富義沒有出現,我問林志健說 江富義的東西有無寄你那邊,林志健說有,我就拿2,000元 給林志健,林志健就拿一包毒品給我等語,證人黃秋萍復於 本院審理時稱:我是跟阿健拿毒品的,我不知道阿健毒品哪 裡來的,阿健跟我說是跟江富義拿的,但我不知道實際狀況 等語,可知被告本人於113年6月30日確實未曾出現在停車場 。    ㈢雖林志健於偵訊中,就檢察官訊問林志健是否有與被告共同 販賣海洛因給黃秋萍之事,林志健為認罪之表示,然偵訊時 ,檢察官並未就林志健與警詢中所述不同及與黃秋萍所述矛 盾部分與林志健一一釐清,林志健於本院審理中亦已經死亡 ,本院亦無從再予以確認。故本件無法排除113年6月30日乃 林志健自己販賣海洛因給黃秋萍,而無從遽論被告販賣第一 級毒品給黃秋萍。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就此部分所為舉證,容有不足。此外,本 院在得依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內,復查無其他積極明 確之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有檢察官所指犯行,揆諸前揭法條 及判例意旨,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而為無罪之諭知。 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立興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林清安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李怡昕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附表一: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編號 起訴書 行為人 販賣 對象 販賣時間 金額 (新臺幣) 毒品種類 販賣或轉讓方式 所憑證據 主文 1 113年度偵字第11485號等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江富義 林志健 陳玟廷 113年5月12日6時14分許 2,000元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陳玟廷與江富義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林志健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於左列時間,在彰化醫院停車場(下稱停車場),由陳玟廷進入江富義車輛交付毒品價金後,再由林志健交付毒品之方式,販售左列金額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供陳玟廷施用。 1.被告供述 2.證人陳玟廷偵訊之證述(他1644卷三第309頁、第310頁)、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陳玟廷指認江富義、林志健)(他1644卷三第183至189頁) 4.江富義、陳玫廷113.05.12監視器畫面照片(他1644卷一第112頁、第113頁) 5.車輛基本資料、車主基本資料(他1644卷一第109、111、115頁)  6.證人即共犯林志健警詢證述(偵11485卷一第79至81頁) 江富義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5年2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113年度偵字第11485號等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江富義 林志健 蔡志佑 113年05月18日上午6時7分許 1,000元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蔡志佑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停車場後,於左列時間向江富義表示要購買左列金額之海洛因,江富義即將海洛因交付林志健,由林志健交付海洛因1包供蔡志佑施用。 1.被告供述 2.證人蔡志佑偵訊之證述(他1644卷三第147頁)、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蔡志佑指認江富義、陳江潭、林志健)(他1644卷三第47至53頁) 4.江富義、蔡志佑113.05.18監視器畫面照片(他1644卷一第119頁、第120頁) 5.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刑事案件照片(他1644卷三第69頁)   6.證人即共犯林志健警詢證述(偵11485卷一第85至87頁) 江富義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5年1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113年度偵字第11485號等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江富義 蔡志佑 113年05月19日上午7時19分許 1,000元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蔡志佑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停車場,由江富義於左列時間,販賣左列金額之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供蔡志佑施用。 1.被告供述 2.證人蔡志佑偵訊之證述(他1644卷三第147頁)、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蔡志佑指認江富義、陳江潭、林志健)(他1644卷三第47至53頁) 4.江富義、蔡志佑113.05.19監視器畫面照片(他1644卷一第212頁) 5.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刑事案件照片(他1644卷三第69頁)  江富義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5年1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113年度偵字第11485號等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江富義 林志健 蔡志佑 113年5月24日上午6時36分許 1,000元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蔡志佑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停車場與江富義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林志健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於左列時間,在停車場,由江富義將毒品交付給林志健,再由林志健交付毒品之方式,販售左列金額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供蔡志佑施用。 1.被告供述 2.證人即共犯林志健警詢證述(偵11485卷一第89頁);未具結之偵訊證述(他1644卷三第320頁) 3.證人蔡志佑偵訊之證述(他1644卷三第147頁)、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蔡志佑指認江富義、陳江潭、林志健)(他1644卷三第47至53頁) 5.江富義、林志健、蔡志佑113.05.24監視器畫面照片(他1644卷一第221頁) 6.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刑事案件照片(他1644卷三第69頁)   江富義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5年1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113年度偵字第11485號等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江富義 陳江潭 黃乾田 113年05月10日上午6時15分許 2,000元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黃乾田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在停車場,向江富義表示購買毒品意願,由陳江潭交付毒品之方式,販售左列金額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供黃乾田施用。 1.被告供述 2.證人即共犯陳江潭警詢證述(偵11485卷一第137頁);未具結之偵訊證述(他1644卷三第316頁) 3.證人黃乾田警詢證述(他1644卷二第122至127頁)、偵訊證述(他1644卷二第229頁) 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黃乾田指認江富義、陳江潭、林志健)(他1644卷二第135至141頁) 5.江富義、陳江潭、黃乾田113.05.10監視器畫面照片(他1644卷一第129頁) 6.車輛基本資料、車主基本資料(他1644卷一第124、127頁)  江富義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5年2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113年度偵字第11485號等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江富義 林志健 黃乾田 113年05月13日上午6時12分許 2,000元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黃乾田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在停車場,並交付左列金額予林志健,請其轉告江富義欲購買毒品之意,隨由江富義於左列時間,販售左列金額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供黃乾田施用。 1.被告供述 2.證人即共犯林志健警詢證述(偵11485卷一第93、95頁);未具結之偵訊證述(他1644卷三第320頁) 3.證人黃乾田警詢證述(他1644卷二第122至127頁)、偵訊證述(他1644卷二第229頁) 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黃乾田指認江富義、陳江潭、林志健)(他1644卷二第135至141頁) 5.江富義、林志健、黃乾田113.05.13監視器畫面照片(他1644卷一第251頁) 江富義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5年2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113年度偵字第11485號等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江富義 林志健 黃乾田 113年5月15日上午6時10分許 2,000元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黃乾田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在停車場,由林志健詢問黃乾田購毒意願,再示意黃乾田購買之意願予江富義,由林志健交付毒品之方式,販售左列金額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供黃乾田施用。 1.被告供述 2.證人即共犯林志健警詢證述(偵11485卷一第93、95頁);未具結之偵訊證述(他1644卷三第320頁) 3.證人黃乾田警詢證述(他1644卷二第122至127頁)、偵訊證述(他1644卷二第229頁) 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黃乾田指認江富義、陳江潭、林志健)(他1644卷二第135至141頁) 5.江富義、林志健、黃乾田113.05.15監視器畫面照片(他1644卷一第260頁) 江富義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5年2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113年度偵字第11485號等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江富義 黃秋萍 113年5月14日6時36分許 2,000元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黃秋萍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至停車場,由江富義於左列時間,販售左列金額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供黃秋萍施用。 1.被告供述 2.證人黃秋萍偵訊之證述(他1644卷二第468頁、第469頁)、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黃秋萍指認江富義、陳江潭、林志健)(他1644卷二第357至363頁) 4.江富義、黃秋萍113.05.14監視器畫面照片(他1644卷一第398頁、第399頁) 5.車輛基本資料、車主基本資料(他1644卷一第15頁)  江富義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5年2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113年度偵字第11485號等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 江富義 黃秋萍 113年5月16日6時41分許 2,000元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黃秋萍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至停車場,由江富義於左列時間,販售左列金額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供黃秋萍施用。 1.被告供述 2.證人黃秋萍偵訊之證述(他1644卷二第469頁)、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黃秋萍指認江富義、陳江潭、林志健)(他1644卷二第357至363頁) 4.江富義、黃秋萍113.05.16監視器畫面照片(他1644卷一第416頁) 江富義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5年2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113年度偵字第1516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江富義 林志健 蔡國偉 113年5月17日上午6時許 2,000元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蔡國偉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在停車場,與林志健各出資1000元,由林志健向江富義表示購毒意願後,由江富義於左列時間,販售左列金額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約八分之一錢)供林志健、蔡國偉施用。 1.被告供述 2.證人林志健警詢證述(他2136卷二第98頁、第99頁)、偵訊證述(他2136卷二第332頁) 3.證人蔡國偉偵訊證述(他2136卷二第158頁、第159頁)、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蔡國偉指認江富義)(他2136卷二第89至92頁) 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林志健指認江富義)(他2136卷二第101至104頁) 6.江富義、林志健、蔡國偉113.05.17監視器畫面照片(他2136卷二第111頁、第112頁) 江富義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5年2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編號 起訴書 行為人 販賣對象 販賣時間 金額 毒品種類 販賣方式 所憑證據 主文 1 113年度偵字第11485號等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江富義 柳貴武 113年5月18日上午7時7分許 2,000元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柳貴武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停車場,由江富義於左列時間,販售左列金額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供柳貴武施用。 1.被告供述 2.證人柳貴武偵訊證述(他1644卷二第330頁、第331頁)、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柳貴武指認江富義)(他1644卷二第271至277頁) 4.江富義、柳貴武113.05.18監視器畫面照片(他1644卷一第134頁) 5.車輛基本資料、車主基本資料(他1644卷一第133頁)    江富義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0年2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113年度偵字第11485號等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江富義 柳貴武 113年05月20日上午7時18分許 2,000元 第二級 毒品安非他命 柳貴武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停車場,由江富義於左列時間,販售左列金額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供柳貴武施用。 1.被告供述 2.證人柳貴武偵訊證述(他1644卷二第330頁、第331頁)、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柳貴武指認江富義)(他1644卷二第271至277頁) 4.江富義、柳貴武113.05.20監視器畫面照片(他1644卷一第291頁) 江富義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0年2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113年度偵字第11485號等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 江富義 柳貴武 113年05月21日上午7時13分許 2,000元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柳貴武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停車場,由江富義於左列時間,販售左列金額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供柳貴武施用。 1.被告供述 2.證人柳貴武偵訊證述(他1644卷二第330頁、第331頁)、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柳貴武指認江富義)(他1644卷二第271至277頁) 4.江富義、柳貴武113.05.21監視器畫面照片(他1644卷一第299頁、第300頁) 江富義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0年2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轉讓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編號 起訴書 行為人 販賣及轉讓對象 販賣及或轉讓時間 金額 毒品種類 販賣或轉讓方式 所憑證據 主文 1 113年度偵字第11485號等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江富義 林志健 陳玟廷 113年05月23日6時許 2,000元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陳玟廷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貨車至停車場,由江富義詢問陳玟廷購買毒品意願,續由林志健交付毒品之方式,於左列時間,販售左列金額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重量約0.6公克)並無償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供(重量約0.1公克)陳玟廷施用。 1.被告供述 2.證人即共犯林志健警詢證述(偵11485卷一第83頁);未具結之偵訊證述(他1644卷三第320頁) 3.證人陳玟廷偵訊之證述(他1644卷三第309頁)、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陳玟廷指認江富義、林志健)(他1644卷三第183至189頁) 5.江富義、林志健、陳玫廷113.05.23監視器畫面照片(他1644卷一第178頁) 6.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他1644卷三第253頁)   江富義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5年3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無償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 113年度偵字第1516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江富義 吳文碩 113年8月22日上午6時59分許 2,000元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吳文碩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停車場,由江富義於左列時間,販售左列金額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及無償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供吳文碩施用。 1.被告供述 2.證人吳文碩偵訊之證述(他2136卷一第226頁、第227頁)、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吳文碩指認江富義)(他2136卷三第205至208頁) 4.江富義、吳文碩113.08.22監視器畫面照片(他2136卷三第49頁、第50頁) 江富義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5年3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無償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附表四: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轉讓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編號 起訴書 行為人 轉讓對象 轉讓時間 毒品種類 轉讓方式 所憑證據 主文 1 113年度偵字第1516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江富義 黃秋萍 113年8月31日上午7時許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黃秋萍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停車場與江富義於左列時間,在停車場,由江富義無償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及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1支供黃秋萍施用。 1.被告自白(坦承犯行) 2.證人黃秋萍偵訊證述(他2136卷一第287頁)、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黃秋萍指認江富義)(他2136卷一第237至240頁) 4.黃秋萍113.08.31監視器畫面照片(他2136卷一第243頁) 江富義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1月。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附表五: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編號 起訴書 行為人 轉讓對象 轉讓時間 毒品種類 轉讓方式 所憑證據 主文 1 113年度偵字第1516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江富義 林育豪 113年5月21日上午6時54分許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林育豪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至停車場,由江富義於左列時間,無償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約0.35公克)供林育豪施用。 1.被告自白(坦承犯行) 2.證人林育豪警詢證述(他2136卷三第268頁);偵訊證述(他2136卷一第210頁)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林育豪指認江富義)(他2136卷三第273至276頁) 4.江富義、林育豪113.05.21監視器畫面照片(他2136卷二第190頁、第191頁) 江富義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0月。 2 113年度偵字第1516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江富義 林育豪 113年6月中旬某日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林育豪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至停車場,由江富義於左列時間,無償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供林育豪施用。 1.被告自白(坦承犯行) 2.證人林育豪警詢證述(他2136卷三第268頁);偵訊證述(他2136卷一第211頁)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林育豪指認江富義)(他2136卷三第273至276頁) 江富義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0月。 3 113年度偵字第1516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江富義 林育豪 113年8月初某日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林育豪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至停車場,由江富義於左列時間,無償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供林育豪施用。 1.被告自白(坦承犯行) 2.證人林育豪警詢證述(他2136卷三第268頁);偵訊證述(他2136卷一第211頁,有具結)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林育豪指認江富義)(他2136卷三第273至276頁)  江富義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0月。 4 113年度偵字第1516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江富義 蘇良家 113年9月2日上午6時許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蘇良家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在停車場,由江富義無償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供蘇良家施用。 1.被告自白(坦承犯行) 2.證人蘇良家之警詢證述(他2136卷二第7頁);偵訊證述(他2136卷二第78頁)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蘇良家指認江富義)(他2136卷二第11至14頁)  江富義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0月。 5 113年度偵字第1516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江富義 林志健 113年7月12日上午6時29分許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林志健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在停車場,由江富義於左列時間,無償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供林志健施用。 1.被告自白(坦承犯行) 2.證人林志健之警詢證述(他2136卷二第210);偵訊證述(他2136卷二第333頁,有具結)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林志健指認江富義)(他2136卷二第101至104頁) 4.江富義、林志健113.07.12監視器畫面照片(他2136卷二第251頁) 江富義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0月。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 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 定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2025-03-12

CHDM-113-訴-958-20250312-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885號 113年度訴字第95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富義 (現於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中) 選任辯護人 蕭博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12202號、113年度偵字第11485號、113年度偵 字第12205號、113年度偵字第12206號、113年度偵字第12707號 )及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15160、15199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江富義犯附表一、二、三、四、五所示之罪,應處附表一、二、 三、四、五「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 。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事   實 江富義明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 一、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同時亦屬於禁藥,不得非法持有、 販賣或轉讓。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 於彰化縣○○鄉○○路0段00號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美沙冬門診 停車場(下稱停車場),先後販賣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海洛 因給如附表一所示之陳玟廷、蔡志佑、黃乾田、黃秋萍、蔡 國偉、林志健。 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表二所示之 時間,於停車場,先後販賣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 甲基安非他命給柳貴武。 三、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於停車場,先後販賣金額2,000元 之海洛因及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給如附表三所示之陳玟廷 、吳文碩。 四、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於停車場,無償轉讓海洛因及甲基 安非他命給黃秋萍。 五、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附表五所示之時間, 於停車場,無償轉讓海洛因給如附表五所示之林育豪、蘇良 家、林志健。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程序部分:   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 款、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前經檢察官以113年 度偵字第12202等號起訴書就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犯 行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885號分案繫屬後,檢 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又以113年度偵字第15160、1519 9號追加起訴被告,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檢察官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本院自 應併予審理。   二、證據能力部分:   ㈠被告自白與錄音不符部分無證據能力:   按訊問被告,除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外,應全程連續 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錄影。又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 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而未 錄音、錄影之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刑事 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此等規定於司法 警察(官)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為同法第100條之2所 明定。查本件被告於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13年7月5日第 一次調查筆錄之記載「我有販賣海洛因給蔡志佑」等字部分 (偵11485卷一第27頁),業經本院當庭勘驗該部分錄音與 筆錄記載不符(本院訴885卷〈下稱本院卷〉第280至282頁) ,故此不符部分無證據能力。  ㈡共犯林志健及陳江潭(均已死亡)於檢察官前未經具結之證 述、警詢之證述均有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死亡、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 法陳述,或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或 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之情形,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 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 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定有明文。又被害人、共同被告、共同 正犯等被告以外之人,在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依通常情 形,其信用性仍遠高於在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 察調查中為之陳述,衡諸其等於警詢等所為之陳述,均無須 具結,卻於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即得為證據, 則若謂該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一概無證據能力,無異反 而不如警詢等之陳述,顯然失衡。因此,被告以外之人於偵 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如與警詢等陳述同具有「特信性 」、「必要性」時,依「舉輕以明重」原則,本於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之同一法理,例外認為有證據能 力,以彌補法律規定之不足,俾應實務需要,方符立法本旨 (最高法院102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經 查,證人即共犯林志健及陳江潭於本案起訴前之113年9月11 日、113年7月6日即已經死亡等情,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 稽(見偵11485卷二第425、427頁)。而共犯林志健於警詢 及偵查(除113年9月4日偵訊部分,該日以證人身分作證, 有具結,見他2136卷二第329、332頁)、陳江潭於警詢及偵 查,均已就本案犯行陳述在卷,復無證據足認林志健、陳江 潭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係司法警察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 是其於偵查中以被告身分所為之供述,雖未經具結,然參酌 檢察官於訊問前,已依法告知權利事項,亦無違反法定障礙 事由期間不得訊問規定之情形,筆錄並交其閱覽無訛始簽名 ,是依其於警詢、偵查中陳述時之外部客觀情況,皆應具有 可信之特別情況。且林志健、陳江潭之證述,為證明被告是 否犯罪所必要,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林志健、陳江潭於警 詢時、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之陳述,自得為證據,被告之辯護 人爭執此部分證據能力云云,應無理由。  ㈢證人黃乾田(已死亡)警詢之證述有證據能力:    證人黃乾田於本院審理中之113年10月29日死亡等情,有個 人戶籍資料可查(本院卷第123頁),又證人黃乾田於警詢 時,已就被告犯行證述在卷,復無證據足認證人黃乾田於警 詢時所為之陳述,係司法警察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筆錄亦 交其閱覽無訛始簽名,是依其於警詢陳述時之外部客觀情況 ,皆應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證人黃乾田之證述,為證明 被告是否有附表一編號5至7犯行所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3之規定,證人黃乾田於警詢時之證述,自得為證據。  ㈣證人陳玟廷、蔡志佑、柳貴武、黃秋萍、吳文碩、蔡國偉警 詢之證述無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陳玟廷、蔡志佑、柳貴武、 黃秋萍、吳文碩、蔡國偉於警詢時陳述之證據能力,屬被告 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證人陳玟廷、蔡志佑、柳貴 武、黃秋萍、吳文碩、蔡國偉均已於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作 證,其等於警詢所為之證述,則已無證明被告犯罪事實存否 之必要,而無同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之情事,依同法 第159條第1項規定,均無證據能力。    ㈤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 第159條之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亦有明文規 定。經查,本判決所引用之其餘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 辯護人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時之情 況,尚難認有何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 連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㈥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 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審理期 日提示予被告及辯護人辨識而為合法調查,自均得作為本判 決之證據。  三、合法調查部分:   又被告聲請就證人林志健、陳江潭、黃乾田、陳玟廷、蔡志 佑、柳貴武、黃秋萍、吳文碩、蔡國偉對質詰問部分,其中 證人陳玟廷、蔡志佑、柳貴武、黃秋萍、吳文碩、蔡國偉均 經已到庭作證,給予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另證人林志健、 陳江潭、黃乾田均於本院準備程序前即已死亡,而有事實上 、且非可歸責於國家機關所造成之事由,使被告無從交互詰 問,惟本院已踐行現行之法定調查程序,給予被告充分辯明 之防禦機會,以補償其不利益,且各該未經對質詰問之不利 證詞,亦均未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唯一證據。是被告固 於本院審理時未對證人林志健、陳江潭、黃乾田行使對質詰 問權,然本院採用該未經對質詰問之警詢、偵查供述為證據 ,已合於容許例外之情形,自屬合法。     四、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訊據被告坦承有附表四、五轉讓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事 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販賣毒品之犯行,辯稱:我沒有賣毒品 給別人等語。經查:      ㈠涉及附表一、二、三犯行部分:  ⒈被告有於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時間,於停車場,以附表一 、二、三所示之方式、金額,販賣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毒 品種類予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販賣對象,並均當場收受價 金之事實,附表三並同時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有 附表「所憑證據」所示之證據為證,而足以補強各次購買毒 品者之證述。  ⒉又販賣毒品犯行,係應各自獨立評價之數罪,關於個別評價 之各犯行,固應分別以嚴格之證據逐一予以嚴格證明,惟倘 與其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則可容許檢察官提出作為係同一 人犯案之佐證。本件被告所為販賣毒品之犯行,除各次犯行 有「所憑證據」所示之證據足以補強外,另有下列情狀證據 足以顯示被告確實有販賣毒品之行為。  ⑴不相干之數人同時指證被告販毒:   本案犯罪地點為戒癮治療所合作之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停車 場,證人均為前去領用美沙酮之毒癮患者,證人也均是被告 遭逮捕之後才前往接受警方之詢問,故證人並無供出上手可 以減刑之情事,也與被告無任何仇恨,而無誣陷被告之動機 存在。且本案除共犯林志健、陳江潭外,其餘證人陳玟廷、 蔡志佑、柳貴武、黃秋萍、吳文碩、蔡國偉均為單純購買毒 品之人,證人間並無聯繫,多數證人間亦不認識,故彼此間 並無利害關係,6人與被告無冤仇、亦無利害關係,甚不熟 識之人,在不同時間經分別訊問,均指證被告有販毒之情事 ,亦足以佐證被告於該期間確實有在彰化醫院販賣毒品之情 事。  ⑵被告與證人接觸方式為常見毒品交易模式:  ①販賣毒品之交易中,常見接觸時間均相當短暫,甚至會短時 間內接觸數次(詢問毒品、交付價金、交付毒品),與一般 友人見面時寒暄之情形有所不同。本件被告及其共犯林志健 或陳江潭多次被攝錄到在短時間內,購毒者與被告交談、接 觸數秒後,林志健或陳江潭立即走去與被告接觸,接觸完又 立刻前去與購毒者接觸,並有交付物品、或是被告與購毒者 短暫接觸兩次以上之畫面:  ❶如附表一編號2案中,購毒者蔡志佑於113年5月18日6時7分騎 機車抵達停車場,於6時7分走向被告車輛駕駛座旁與被告接 觸,嗣後被告於6時12分6秒與林志健接觸後,林志健於6時1 2分19秒朝蔡志佑走去,林志健與蔡志佑接觸後,林志健立 刻於6時12分28秒朝被告走去,並與被告接觸(他1644卷一 第119至121頁)之畫面。  ❷如附表一編號3案中,購毒者蔡志佑於113年5月19日7時14分 騎機車抵達停車場,於7時15分走去找被告,於7時16分與被 告接觸後,蔡志佑走回機車處,被告於7時17分走向蔡志佑 ,於7時19分14秒兩人又交談接觸,於7時19分44秒江富義離 開(他1644卷一第207至214頁)之畫面。  ❸如附表一編號4案中,購毒者蔡志佑於113年5月24日6時34分0 1秒騎機車抵達停車場,於6時36分15秒與林志健接觸後,兩 人於樹下交付物品(他1644卷一第220至221頁)之畫面。   如附表一編號5案中,被告與陳江潭於113年5月10日6時14分 13秒接觸後,陳江潭與黃乾田於6時15分34秒接觸,並有交 付物品(他1644卷一第127至129頁)之畫面。  ❹如附表一編號5案中,被告與陳江潭於113年5月10日6時14分1 3秒接觸後,陳江潭與購毒者黃乾田於6時15分34秒接觸,並 有交付物品(他1644卷一第127至129頁)之畫面。  ❺如附表一編號6案中,購毒者黃乾田於113年5月13日6時10 分 5秒走向林志健,兩人並坐在停車場之人行道上,6時10分41 秒被告走向黃乾田後,被告再回到車上,之後又走向黃乾田 ,並有交付物品(他1644卷一第250至251頁)之畫面。   ❻如附表一編號8、9案中,被告均與購毒者黃秋萍短暫接觸數 秒後,被告及立刻回到車上取物,又立即走向黃秋萍交付物 品給黃秋萍,兩方隨即各自離開(他1644卷一第391至401、 405至419頁)之畫面。   ②而販賣毒品之交易中,亦常見兩方在上車交付毒品及金錢, 故經常有購毒者上車後,僅於車上停留短暫幾分鐘、甚至不 到一分鐘就下車之情形。  ❶如附表一編號1案中,於113年5月12日,被告於6時11分許, 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到達停車場,被告於6時11分31 秒下車,於6時13分25秒被告走向自己車輛並上車,購毒者 陳玟廷跟在被告後面,陳玟廷並於6時13分48秒坐上被告車 輛,於6時14分33秒前陳玟廷便已經下車,陳玟廷並立即走 向林志健,而林志健交付一物給陳玟廷(他1644卷一第111 至115頁)之畫面。  ❷如附表一編號7案中,於113年5月15日,林志健與江富義接觸 後,林志健於6時10分35秒坐上黃乾田車輛之副駕駛座,於6 時12分23秒下車,林志健下車後並立即走向被告(他1644卷 一第260至261頁)之畫面。  ❸如附表二編號1案中,於113年5月18日7時7分5秒,柳貴武坐 上江富義車輛副駕駛座,於7時8分9秒下車(他1644卷一第1 34頁)之畫面。  ③上開此種短暫接觸即離開,或是在1、2分鐘內,多次為數秒 接觸的情形,即為拿到毒品、交付完毒資就離開之常見毒品 交易方式,與一般友人見面閒聊至少會有數分鐘的停留、交 談之情形有所差異。更別說被告是於不同日、與不同人,均 有相同的接觸模式,被告亦無法說出其與多位購毒者如此頻 繁、短暫接觸之原因為何,亦足以佐證被告與藥腳之接觸, 係為交易毒品。   ⒊另附表一編號10案中,證人蔡國偉雖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稱: 我合資購買的海洛因吃起來是糖等語。然查:  ⑴林志健與被告關係密切,於本次發生後,林志健又多次與被 告共同販賣毒品,被告拿葡萄糖誆騙林志健之可能性甚低。  ⑵而蔡國偉與林志健合資向被告購買毒品,被告所交付之毒品 ,經林志健施用後,確實為海洛因之事實,業經證人林志健 證述甚明。而本案蔡國偉係因連2,000元的毒資都無法拿出 ,才與林志健合資購買毒品,可知蔡國偉手頭並不寬裕,而 被告該期間幾乎每日均在彰化醫院停車場出沒,蔡國偉得以 輕易見到被告,故蔡國偉所取得之物品如不是海洛因,蔡國 偉豈可能不向被告或林志健反應,故證人蔡國偉證述其取得 之物品是糖等語,應為維護被告之詞,難以採信。故被告附 表一編號10案中,所交付之物品應確實為海洛因。  ⒋又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且販毒者由毒品之 「價差」、「量差」或「純度」,以謀取利潤之方式,或有 差異,然其為牟取利益之目的,則無二致,故販賣毒品之利 得,除經坦承犯行,或價量俱臻明確外,委難查得實情。考 量一般交易活動本以追求獲利為常態,遑論毒品交易之特殊 性,倘無特殊情形,殆無甘冒犯罪遭查獲之風險,執意於取 得毒品後,平白無故提供或僅按成本價量交付轉讓之理。是 即便未能查悉販賣毒品之確切利得金額,但除非別有事證足 認係按同一價量委買或轉售,而確未牟利者外,尚難執此遽 認非法販賣之證據有所未足,致知過坦承者難辭重典,飾詞 否認者反得僥倖。本案被告向上游購入毒品亦需付出鉅資, 不無成本壓力,被告豈可能數次在無利可圖情形下,甘冒被 查緝法辦之危險贈送毒品給他人施用;且本案亦經各購毒者 證述有交付價金給予被告之情事,足認被告確有藉販售海洛 因、甲基安非他命獲得一定利益之情,故其主觀上有販賣毒 品之營利意圖無訛。    ㈡涉及附表四、五轉讓毒品部分:   被告有於附表四、五所示之時間,於停車場,以附表四、五 所示之方式,轉讓附表四、五所示之毒品種類予附表四、五 所示之轉讓對象之事實,除被告自白外,另有附表「所憑證 據」所示之證據為證,而足以補強各次購買毒品者之證述。  ㈢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五、論罪科刑: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 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轉讓、販賣。又甲基安非他命同時 亦屬藥事法所稱之禁藥,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者,藥事法第83 條亦定有處罰明文。故行為人轉讓甲基安非他命(未達法定 應加重其刑之一定數量)予成年人,同時該當藥事法第83條 第1項轉讓禁藥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 級毒品罪之構成要件,應依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擇較重之 轉讓禁藥罪論處。查被告於附表三、四中轉讓甲基安非他命 犯行,尚無證據證明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第9 條加重情形,故依重法優於輕法之法理,優先適用藥事法第 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處斷。  ㈡是核被告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10次);附表二編號1至3所 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3次);附表三編號1、2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 罪(各2次);附表四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 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 附表五編號1至5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 轉讓第一級毒品罪(5次)。被告與林志健於附表一編號1、 2、4、6、7、附表三編號1之犯行;與陳江潭於附表一編號5 之犯行,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各次為供販賣或轉讓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為供販 賣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其持有之低度行為,各應分別為販 賣第一、二級毒品或轉讓第一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 不另論罪。被告無償轉讓禁藥之犯行,因與轉讓第二級毒品 犯行經法條競合適用之結果,僅能論以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之轉讓禁藥罪,已如前述,且藥事法對於持有禁藥之行為, 並未設處罰規定,自無轉讓前持有禁藥之低度行為為轉讓禁 藥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之問題。附表三編號1至2,被告同時 販賣海洛因及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係一行為同時觸犯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之販 賣第一級毒品罪論處。附表四被告同時轉讓海洛因及禁藥甲 基安非他命,係一行為同時觸犯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論處。被告 上揭12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罪、3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6次轉 讓第一級毒品罪,均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㈣刑之減輕事由:  ⒈被告對於其所為附表四、五所示之犯行,於偵查及審判中均 自白犯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 其刑。  ⒉再按刑法第59條所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係裁判上之減輕, 必以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為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 始有其適用。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者,應優先適用法定減 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嫌過重時,方得為之(最高法院98年 度台上字第6342號判決意旨參照)。其所謂「犯罪之情狀」 ,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 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 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 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 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 ),以為判斷。經查,被告所為附表一、三販賣第一級毒品 之犯行,雖均係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危害之禁令,行為固 屬不當,應予非難,然考量其販賣第一級毒品金額尚非甚鉅 ,而屬小額交易,並未因此獲有鉅額利潤,是被告所為販賣 毒品之犯罪情節與惡性,較諸大量走私進口或利用幫派組織 結構販賣毒品之毒販而言,尚有重大差異,對社會治安及國 民健康之危害亦較輕。本院衡諸上情,認被告所為12次販賣 第一級毒品犯行,倘科以法定最低刑度無期徒刑,仍嫌情輕 法重,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更無從與大毒梟之 惡行有所區隔,是其上開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罪情狀,在客 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情節尚堪憫恕,爰均依刑法第 59條之規定酌量各減輕其刑。  ⒊又被告前因販賣第一級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定應執行刑有期 徒刑20年,原應服刑至117年12月5日,於111年1月26日方假 釋出獄,被告早已知悉販毒刑度甚高,卻於假釋期間再犯此 案,且販賣及轉讓之人數眾多。而被告所為販賣第二級毒品 及轉讓第一級毒品之犯行,本院考量案件具體情形,及被告 假釋期間再犯販賣、轉讓毒品犯行之惡性,實難認其有何科 以最低法定刑度刑而仍有情輕法重,顯可憫恕之情形,故本 院認為被告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犯行,尚 無從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之必要。而被告販賣第一級 毒品犯行,無112年度憲判字第13號判決所述情節極為輕微 之情形,經本院以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之後,無再酌減其刑 之必要,併此敘明。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本院審酌:被告前因販賣第一級 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0年,原應服刑至 117年12月5日,於111年1月26日方假釋出獄,然被告不但不 思悔改,竟於假釋期間再犯本案,主觀惡性重大;被告各次 販賣毒品、轉讓毒品之數量均不多,且毒品擴散之對象均為 施用毒品人口,購毒者均並非因為被告才沾染毒品,對於毒 品擴散程度有限,然被告販售地點為從事戒癮治療之彰化醫 院停車場,被告明知所有向被告取用毒品之人都是有意戒除 毒品、來做戒癮治療之患者,卻反而因為被告無法戒除毒品 ,實值非難;另審酌被告各次販賣、轉讓毒品之數量、種類 ;及被告就販賣毒品部分均否認犯行及轉讓毒品部分均坦承 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自述國中畢業之學歷、現無業、 已離婚、與兩名成年子女同住、現罹患癌症,並做過心臟支 架手術,現仍持續接受治療等情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審酌被告所犯各罪罪質相似,本案各次犯罪行為時間間隔 不長,販賣及轉讓對象重複,暨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 程度、各罪所反應被告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 之必要性等裁量內部性界限,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 所示。 六、沒收部分:   被告就附表一、二、三所示各次販賣毒品所得,乃被告所有 ,從事本件販毒犯行所得財物,且均全數由被告實際取得支 配,雖均未扣案,仍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 項規定,在被告各該次犯行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本案其餘扣案 物,無證據證明與本案被告販賣、轉讓毒品犯行有關,均不 宣告沒收。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於113年06月30日6時30分許,於停車場 ,指揮林志健販售金額2,000元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供黃 秋萍施用(113年度偵字第11485等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 ,因認被告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毒品交易之買 賣雙方,乃具有對向性之關係,為避免毒品購買者圖邀減刑 寬典而虛構毒品來源,或基於其他動機而為虛偽陳述,甚或 單純知覺、記憶、表述不清,而有偏差,自仍須調查其他補 強證據,以確保其陳述與事實相符,始能採為被告犯罪之證 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6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於113年6月30日販賣第一級毒品給黃秋萍之犯嫌,無非係以證人黃秋萍之警詢、偵訊之證述為依據。   四、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於113年6月30日販賣第一級毒品給黃 秋萍犯嫌之犯行,辯稱:我沒有賣毒品給黃秋萍等語。經查 :  ㈠本件檢察官起訴被告有於113年6月30日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給黃秋萍之犯嫌,就卷內證據而言,僅有對向犯證人黃秋 萍之證述,而無起訴書所指之現場照片、蒐證照片等證據。  ㈡共犯林志健於警詢時亦稱:我的毒品都是江富義叫我交去給 其他人,江富義沒有在,就沒有毒品,所以6月30日我沒有 去交毒品給其他人等語(偵11485卷一第101頁);證人黃秋 萍於警詢中亦證述稱:那天江富義沒有出現,我問林志健說 江富義的東西有無寄你那邊,林志健說有,我就拿2,000元 給林志健,林志健就拿一包毒品給我等語,證人黃秋萍復於 本院審理時稱:我是跟阿健拿毒品的,我不知道阿健毒品哪 裡來的,阿健跟我說是跟江富義拿的,但我不知道實際狀況 等語,可知被告本人於113年6月30日確實未曾出現在停車場 。    ㈢雖林志健於偵訊中,就檢察官訊問林志健是否有與被告共同 販賣海洛因給黃秋萍之事,林志健為認罪之表示,然偵訊時 ,檢察官並未就林志健與警詢中所述不同及與黃秋萍所述矛 盾部分與林志健一一釐清,林志健於本院審理中亦已經死亡 ,本院亦無從再予以確認。故本件無法排除113年6月30日乃 林志健自己販賣海洛因給黃秋萍,而無從遽論被告販賣第一 級毒品給黃秋萍。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就此部分所為舉證,容有不足。此外,本 院在得依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內,復查無其他積極明 確之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有檢察官所指犯行,揆諸前揭法條 及判例意旨,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而為無罪之諭知。 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立興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林清安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李怡昕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附表一: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編號 起訴書 行為人 販賣 對象 販賣時間 金額 (新臺幣) 毒品種類 販賣或轉讓方式 所憑證據 主文 1 113年度偵字第11485號等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江富義 林志健 陳玟廷 113年5月12日6時14分許 2,000元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陳玟廷與江富義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林志健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於左列時間,在彰化醫院停車場(下稱停車場),由陳玟廷進入江富義車輛交付毒品價金後,再由林志健交付毒品之方式,販售左列金額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供陳玟廷施用。 1.被告供述 2.證人陳玟廷偵訊之證述(他1644卷三第309頁、第310頁)、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陳玟廷指認江富義、林志健)(他1644卷三第183至189頁) 4.江富義、陳玫廷113.05.12監視器畫面照片(他1644卷一第112頁、第113頁) 5.車輛基本資料、車主基本資料(他1644卷一第109、111、115頁)  6.證人即共犯林志健警詢證述(偵11485卷一第79至81頁) 江富義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5年2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113年度偵字第11485號等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江富義 林志健 蔡志佑 113年05月18日上午6時7分許 1,000元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蔡志佑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停車場後,於左列時間向江富義表示要購買左列金額之海洛因,江富義即將海洛因交付林志健,由林志健交付海洛因1包供蔡志佑施用。 1.被告供述 2.證人蔡志佑偵訊之證述(他1644卷三第147頁)、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蔡志佑指認江富義、陳江潭、林志健)(他1644卷三第47至53頁) 4.江富義、蔡志佑113.05.18監視器畫面照片(他1644卷一第119頁、第120頁) 5.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刑事案件照片(他1644卷三第69頁)   6.證人即共犯林志健警詢證述(偵11485卷一第85至87頁) 江富義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5年1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113年度偵字第11485號等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江富義 蔡志佑 113年05月19日上午7時19分許 1,000元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蔡志佑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停車場,由江富義於左列時間,販賣左列金額之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供蔡志佑施用。 1.被告供述 2.證人蔡志佑偵訊之證述(他1644卷三第147頁)、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蔡志佑指認江富義、陳江潭、林志健)(他1644卷三第47至53頁) 4.江富義、蔡志佑113.05.19監視器畫面照片(他1644卷一第212頁) 5.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刑事案件照片(他1644卷三第69頁)  江富義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5年1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113年度偵字第11485號等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江富義 林志健 蔡志佑 113年5月24日上午6時36分許 1,000元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蔡志佑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停車場與江富義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林志健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於左列時間,在停車場,由江富義將毒品交付給林志健,再由林志健交付毒品之方式,販售左列金額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供蔡志佑施用。 1.被告供述 2.證人即共犯林志健警詢證述(偵11485卷一第89頁);未具結之偵訊證述(他1644卷三第320頁) 3.證人蔡志佑偵訊之證述(他1644卷三第147頁)、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蔡志佑指認江富義、陳江潭、林志健)(他1644卷三第47至53頁) 5.江富義、林志健、蔡志佑113.05.24監視器畫面照片(他1644卷一第221頁) 6.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刑事案件照片(他1644卷三第69頁)   江富義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5年1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113年度偵字第11485號等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江富義 陳江潭 黃乾田 113年05月10日上午6時15分許 2,000元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黃乾田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在停車場,向江富義表示購買毒品意願,由陳江潭交付毒品之方式,販售左列金額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供黃乾田施用。 1.被告供述 2.證人即共犯陳江潭警詢證述(偵11485卷一第137頁);未具結之偵訊證述(他1644卷三第316頁) 3.證人黃乾田警詢證述(他1644卷二第122至127頁)、偵訊證述(他1644卷二第229頁) 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黃乾田指認江富義、陳江潭、林志健)(他1644卷二第135至141頁) 5.江富義、陳江潭、黃乾田113.05.10監視器畫面照片(他1644卷一第129頁) 6.車輛基本資料、車主基本資料(他1644卷一第124、127頁)  江富義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5年2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113年度偵字第11485號等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江富義 林志健 黃乾田 113年05月13日上午6時12分許 2,000元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黃乾田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在停車場,並交付左列金額予林志健,請其轉告江富義欲購買毒品之意,隨由江富義於左列時間,販售左列金額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供黃乾田施用。 1.被告供述 2.證人即共犯林志健警詢證述(偵11485卷一第93、95頁);未具結之偵訊證述(他1644卷三第320頁) 3.證人黃乾田警詢證述(他1644卷二第122至127頁)、偵訊證述(他1644卷二第229頁) 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黃乾田指認江富義、陳江潭、林志健)(他1644卷二第135至141頁) 5.江富義、林志健、黃乾田113.05.13監視器畫面照片(他1644卷一第251頁) 江富義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5年2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113年度偵字第11485號等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江富義 林志健 黃乾田 113年5月15日上午6時10分許 2,000元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黃乾田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在停車場,由林志健詢問黃乾田購毒意願,再示意黃乾田購買之意願予江富義,由林志健交付毒品之方式,販售左列金額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供黃乾田施用。 1.被告供述 2.證人即共犯林志健警詢證述(偵11485卷一第93、95頁);未具結之偵訊證述(他1644卷三第320頁) 3.證人黃乾田警詢證述(他1644卷二第122至127頁)、偵訊證述(他1644卷二第229頁) 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黃乾田指認江富義、陳江潭、林志健)(他1644卷二第135至141頁) 5.江富義、林志健、黃乾田113.05.15監視器畫面照片(他1644卷一第260頁) 江富義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5年2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113年度偵字第11485號等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江富義 黃秋萍 113年5月14日6時36分許 2,000元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黃秋萍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至停車場,由江富義於左列時間,販售左列金額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供黃秋萍施用。 1.被告供述 2.證人黃秋萍偵訊之證述(他1644卷二第468頁、第469頁)、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黃秋萍指認江富義、陳江潭、林志健)(他1644卷二第357至363頁) 4.江富義、黃秋萍113.05.14監視器畫面照片(他1644卷一第398頁、第399頁) 5.車輛基本資料、車主基本資料(他1644卷一第15頁)  江富義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5年2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113年度偵字第11485號等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 江富義 黃秋萍 113年5月16日6時41分許 2,000元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黃秋萍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至停車場,由江富義於左列時間,販售左列金額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供黃秋萍施用。 1.被告供述 2.證人黃秋萍偵訊之證述(他1644卷二第469頁)、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黃秋萍指認江富義、陳江潭、林志健)(他1644卷二第357至363頁) 4.江富義、黃秋萍113.05.16監視器畫面照片(他1644卷一第416頁) 江富義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5年2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113年度偵字第1516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江富義 林志健 蔡國偉 113年5月17日上午6時許 2,000元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蔡國偉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在停車場,與林志健各出資1000元,由林志健向江富義表示購毒意願後,由江富義於左列時間,販售左列金額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約八分之一錢)供林志健、蔡國偉施用。 1.被告供述 2.證人林志健警詢證述(他2136卷二第98頁、第99頁)、偵訊證述(他2136卷二第332頁) 3.證人蔡國偉偵訊證述(他2136卷二第158頁、第159頁)、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蔡國偉指認江富義)(他2136卷二第89至92頁) 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林志健指認江富義)(他2136卷二第101至104頁) 6.江富義、林志健、蔡國偉113.05.17監視器畫面照片(他2136卷二第111頁、第112頁) 江富義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5年2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編號 起訴書 行為人 販賣對象 販賣時間 金額 毒品種類 販賣方式 所憑證據 主文 1 113年度偵字第11485號等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江富義 柳貴武 113年5月18日上午7時7分許 2,000元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柳貴武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停車場,由江富義於左列時間,販售左列金額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供柳貴武施用。 1.被告供述 2.證人柳貴武偵訊證述(他1644卷二第330頁、第331頁)、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柳貴武指認江富義)(他1644卷二第271至277頁) 4.江富義、柳貴武113.05.18監視器畫面照片(他1644卷一第134頁) 5.車輛基本資料、車主基本資料(他1644卷一第133頁)    江富義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0年2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113年度偵字第11485號等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江富義 柳貴武 113年05月20日上午7時18分許 2,000元 第二級 毒品安非他命 柳貴武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停車場,由江富義於左列時間,販售左列金額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供柳貴武施用。 1.被告供述 2.證人柳貴武偵訊證述(他1644卷二第330頁、第331頁)、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柳貴武指認江富義)(他1644卷二第271至277頁) 4.江富義、柳貴武113.05.20監視器畫面照片(他1644卷一第291頁) 江富義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0年2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113年度偵字第11485號等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 江富義 柳貴武 113年05月21日上午7時13分許 2,000元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柳貴武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停車場,由江富義於左列時間,販售左列金額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供柳貴武施用。 1.被告供述 2.證人柳貴武偵訊證述(他1644卷二第330頁、第331頁)、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柳貴武指認江富義)(他1644卷二第271至277頁) 4.江富義、柳貴武113.05.21監視器畫面照片(他1644卷一第299頁、第300頁) 江富義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0年2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轉讓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編號 起訴書 行為人 販賣及轉讓對象 販賣及或轉讓時間 金額 毒品種類 販賣或轉讓方式 所憑證據 主文 1 113年度偵字第11485號等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江富義 林志健 陳玟廷 113年05月23日6時許 2,000元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陳玟廷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貨車至停車場,由江富義詢問陳玟廷購買毒品意願,續由林志健交付毒品之方式,於左列時間,販售左列金額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重量約0.6公克)並無償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供(重量約0.1公克)陳玟廷施用。 1.被告供述 2.證人即共犯林志健警詢證述(偵11485卷一第83頁);未具結之偵訊證述(他1644卷三第320頁) 3.證人陳玟廷偵訊之證述(他1644卷三第309頁)、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陳玟廷指認江富義、林志健)(他1644卷三第183至189頁) 5.江富義、林志健、陳玫廷113.05.23監視器畫面照片(他1644卷一第178頁) 6.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他1644卷三第253頁)   江富義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5年3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無償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 113年度偵字第1516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江富義 吳文碩 113年8月22日上午6時59分許 2,000元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吳文碩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停車場,由江富義於左列時間,販售左列金額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及無償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供吳文碩施用。 1.被告供述 2.證人吳文碩偵訊之證述(他2136卷一第226頁、第227頁)、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吳文碩指認江富義)(他2136卷三第205至208頁) 4.江富義、吳文碩113.08.22監視器畫面照片(他2136卷三第49頁、第50頁) 江富義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5年3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無償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附表四: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轉讓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編號 起訴書 行為人 轉讓對象 轉讓時間 毒品種類 轉讓方式 所憑證據 主文 1 113年度偵字第1516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江富義 黃秋萍 113年8月31日上午7時許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黃秋萍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停車場與江富義於左列時間,在停車場,由江富義無償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及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1支供黃秋萍施用。 1.被告自白(坦承犯行) 2.證人黃秋萍偵訊證述(他2136卷一第287頁)、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黃秋萍指認江富義)(他2136卷一第237至240頁) 4.黃秋萍113.08.31監視器畫面照片(他2136卷一第243頁) 江富義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1月。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附表五: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編號 起訴書 行為人 轉讓對象 轉讓時間 毒品種類 轉讓方式 所憑證據 主文 1 113年度偵字第1516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江富義 林育豪 113年5月21日上午6時54分許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林育豪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至停車場,由江富義於左列時間,無償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約0.35公克)供林育豪施用。 1.被告自白(坦承犯行) 2.證人林育豪警詢證述(他2136卷三第268頁);偵訊證述(他2136卷一第210頁)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林育豪指認江富義)(他2136卷三第273至276頁) 4.江富義、林育豪113.05.21監視器畫面照片(他2136卷二第190頁、第191頁) 江富義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0月。 2 113年度偵字第1516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江富義 林育豪 113年6月中旬某日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林育豪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至停車場,由江富義於左列時間,無償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供林育豪施用。 1.被告自白(坦承犯行) 2.證人林育豪警詢證述(他2136卷三第268頁);偵訊證述(他2136卷一第211頁)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林育豪指認江富義)(他2136卷三第273至276頁) 江富義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0月。 3 113年度偵字第1516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江富義 林育豪 113年8月初某日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林育豪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至停車場,由江富義於左列時間,無償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供林育豪施用。 1.被告自白(坦承犯行) 2.證人林育豪警詢證述(他2136卷三第268頁);偵訊證述(他2136卷一第211頁,有具結)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林育豪指認江富義)(他2136卷三第273至276頁)  江富義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0月。 4 113年度偵字第1516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江富義 蘇良家 113年9月2日上午6時許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蘇良家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在停車場,由江富義無償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供蘇良家施用。 1.被告自白(坦承犯行) 2.證人蘇良家之警詢證述(他2136卷二第7頁);偵訊證述(他2136卷二第78頁)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蘇良家指認江富義)(他2136卷二第11至14頁)  江富義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0月。 5 113年度偵字第15160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江富義 林志健 113年7月12日上午6時29分許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林志健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在停車場,由江富義於左列時間,無償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供林志健施用。 1.被告自白(坦承犯行) 2.證人林志健之警詢證述(他2136卷二第210);偵訊證述(他2136卷二第333頁,有具結)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林志健指認江富義)(他2136卷二第101至104頁) 4.江富義、林志健113.07.12監視器畫面照片(他2136卷二第251頁) 江富義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0月。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 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 定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2025-03-12

CHDM-113-訴-885-2025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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