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程款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上字第1625號
上 訴 人 宸峰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月娥
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律師
被 上訴 人 茂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冠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
月22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111年度建上字第32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
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
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
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
第2項、第475條本文各有明定。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
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
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
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
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
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
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
庭裁判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
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
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
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
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
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另第三審法院
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7
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
二、上訴人對於原判決關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雖以該部分判決
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
證據、認定事實、解釋意思表示及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
:本件航教館工程X7、X8、X17、X18及外圍圓構架立面圖,
雖有未標示托樑長度之顯然錯誤(疏漏),然徵諸系爭工程
之結構重視對稱性,X7、X8構架本係以托樑方式與縱向樑柱
接合、結構設計圖說施工說明欄記載:「本圖應配合其他相
關之圖說及合約……」等語,其餘構架圖說均標示以托樑施作
,並無其他接合方式存在,上訴人亦明知X7、X8構架倘非以
托樑方式接合樑柱,即無圖可供施作,則上開構架自應配合
其餘構架圖說,一致以托樑方式施作,而屬施工上所必須或
慣例上所應有,依系爭工程契約第4條約定,上訴人不得請
求施工費。其次,上訴人就構架立面圖、構架與箱型樑接合
方式設計圖未臻周詳乙節,業於開工前(交貨前)提請監造
單位釋疑,被上訴人自應償還所受增加鋼板、螺栓數量之不
當利得,並以系爭材料買賣契約計算之利益價額新臺幣(下
同)220萬4,000元為相當。再者,合金底漆工項乃系爭工程
漏項,上訴人已按被上訴人指示施作完畢,惟兩造未就報酬
數額達成合意,亦未提出價目表,依民法第491條第2項後段
規定,被上訴人應本於習慣給付報酬344萬0,304元(含稅)
。從而,上訴人依兩造新成立之契約及不當得利法律關係,
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逾564萬4,304元本息部分,為無理由,不
應准許,另說明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用證據,於判決結果
無礙,不逐一論列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所論斷者,
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或違反證據、經驗、論理法則,或
違背契約法則或違法,而非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
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
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
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末查,原審衡酌施作合金底漆與防火漆係共用高空作業設
備之實務常態,而系爭鑑定報告在合金底漆工項估價方面,
或所採素材源自單一廠商致憑信性不足,或須獨立列計高空
作業設備等費用,甚至高於數量、工時更為繁冗之防火漆工
項;證人許文安則對合金底漆及防火漆工程擁有相當經驗,
並實際施作系爭工程防火漆工項,其就一般行情之證述,具
高度參考價值,所為報酬多寡之判斷,乃係綜合一切情狀,
推究習慣相沿數額之決定。上訴人指摘原判決關此部分混淆
證人及鑑定人之功能,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
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游 悦 晨
法官 陳 麗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趙 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TPSV-113-台上-1625-20241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