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69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律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 年度金訴字第698 號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
於民國113 年12月24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應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論罪科刑之理由、㈤關於「不予沒收」
之記載應更正為「沒收部分」。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裁
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
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更正,民國112 年6 月21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
法第227 條之1 第1 項亦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論罪科刑之理由、㈤關於「不
予沒收」之記載,因係文字誤寫贅載,揆諸前揭說明,應逕
更正為「沒收部分」。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品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CYDM-113-金訴-698-202501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