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088號
原 告 中台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一、原告與被告楊亮功(已於民國114年3月19日死亡)間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88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楊亮功已於114年3月19日死亡
,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資佐證(本院卷第60頁),是本
件訴訟程序在有楊亮功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
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楊亮功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
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及其等之年籍資料,並重新更正起
訴狀之當事人及訴之聲明,且應提出繕本,以利本件訴訟程
序後續之進行。
三、原告應具狀提出零件折舊之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TCEV-114-中補-1088-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