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2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鄧弘翊
鄧世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233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鄧弘翊前就讀嶺東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鄧世明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2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
幣39,077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
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
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鄧弘翊自民國113年07月23日起即未依約
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新臺幣8,233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鄧世明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82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233元 鄧世明、鄧弘翊 自民國113年6月23日起 至民國114年1月15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自民國114年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233元 鄧世明、鄧弘翊 自民國113年7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PTDV-114-司促-826-202502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