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6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松佑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376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松佑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三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聲請書)。
二、論罪科刑:
(一)被告的行為,是構成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之妨害
役男徵兵處理罪。
(二)量刑審酌:
量刑因子 說 明 犯罪之手段及犯罪所生之損害 被告怠於履行服兵役之義務,而對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致兵役業務專責機關無從辦理徵兵處理,危害徵兵制度之公平性及國家兵役之管理。 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被告前科素行 犯罪後之態度 被告坦承犯行
斟酌上表所載各項情形及其他刑法第57條所列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宣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適用之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白惠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鄭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7633號
被 告 李松佑 男 1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李松佑為民國94年次出生之役齡男子,明知應依徵兵檢查通
知書指定之日期,前往指定處所接受徵兵檢查,竟意圖避免
徵兵處理,明知桃園市八德區公所分別於113年3月22日將徵
兵檢查通知書交予其母簽收,並於同年4月19日將徵兵檢查
通知書親交其本人簽收,卻仍無故未依指定之113年5月17日
前往醫院進行徵兵檢查,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李松佑對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並有桃園市八德
區公所113年6月13日桃市德民字第1130020358號函及其所附
之役男徵兵檢查未到檢記事表、兵籍資料查詢紀錄、收據在
卷可參。綜上,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之徵兵檢
查無故不到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檢 察 官 白惠淑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建寧
TYDM-114-桃簡-650-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