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46號
聲 請 人 陳慈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鴻軒為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
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應受輔助宣告之人陳鴻軒之配偶及所有子女之「戶籍謄本」
,若死亡亦應提出除戶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已提出者毋
庸再提出)。
㈡應受輔助宣告之人陳鴻軒之配偶陳啓文同意由聲請人擔任輔
助人之「同意書」。
㈢應受輔助宣告之人陳鴻軒之財產清冊、最新所得資料及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證明。
三、聲請人應具狀說明下列事項(若有相關證據亦應一併檢附)
:
㈠應受輔助宣告之人陳鴻軒以前及現在之生活狀況?主要共同
生活者為何人?共同生活情形如何?
㈡目前照顧應受輔助宣告之人陳鴻軒生活起居之人為誰?照顧
情形如何?
㈢應受輔助宣告之人陳鴻軒曾否表示希望由何人輔助?
㈣應受輔助宣告之人陳鴻軒是否有工作收入?是否有存款或領
有社會補助?如有,數額為何?
㈤管理應受輔助宣告之人陳鴻軒財產之人為何人?管理情形如
何?
㈥聲請人之職業、意願、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如何?
㈦應受輔助宣告之人陳鴻軒與聲請人互動情形如何?
㈧如陳鴻軒已達可受監護宣告之程度,欲推舉何人擔任陳鴻軒
之監護人,以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其適任原因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NTDV-114-家補-46-20250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