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4年度投小字第88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張光銘
被 告 陳威呈(洪碧姿之繼承人)
陳彥呈(洪碧姿之繼承人)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峻淵(洪碧姿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於小額訴訟程序,原告之訴不合
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
於114年1月24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
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南投簡易庭
詢問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可憑。是原告提起本件之訴顯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NTEV-114-投小-88-202503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