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7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泳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
114年1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PCDV-112-訴-2674-202503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