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振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26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振斌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振斌(下稱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
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
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
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
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
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
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
不得易科罰金時,原所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
折算標準之記載,此經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
人資料罪、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
賣第二級毒品罪,分別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存
卷可佐。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
金之罪,附表編號3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刑法第50
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向法
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見本院卷第11頁
)附卷可參,本院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規定定
其應執行刑。
㈡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並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
總刑期為有期徒刑107年11月);又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業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01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0年6月,再經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370號判決駁
回上訴,又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3484號判決駁回
上訴確定;並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雖罪名
稍有差異,然其罪責、侵害法益、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
機均同,重複非難性高;至於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則與附
表編號3所示之罪,於犯罪罪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
不同,重複非難性不高;另審酌其所犯各罪之法律目的、受
刑人違反之嚴重性、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貫徹刑法
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參酌受刑人之意見,定其
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㈢又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
科罰金之刑,但因與附表編號3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
併定應執行刑,依上揭說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郭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進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⑴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⑵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⑴有期徒刑5年(2罪) ⑵有期徒刑7年6月(13罪) 犯罪日期 112年3月30日 111年5月6日 ⑴110年12月29日、111年6月2日 ⑵111年4月3、5、16、22日、111年5月11日、111年6月1、2、4、6、7、9、15、21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本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4047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370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1日 113年5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最高法院 案 號 同上 同上 113年度台上字第3484號 確定日期 114年10月5日 113年5月8日 113年9月12日 備 註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01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再經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370號駁回上訴確定
TPHM-114-聲-106-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