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06號
原 告 祭祀公業高萃記代表會
法定代理人 高太平
訴訟代理人 蔡政峯律師
被 告 高誠達
高智惠
高美惠
高淑惠
高賢惠
高莉雅
高唯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各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
段00號地號土地(系爭土地)及其上同區段419建號建物即門牌
號碼臺北市○○區○○段○○段000號(系爭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登記予原告,被告就系爭土地、系爭房屋權利範圍如附表所示。
關於系爭土地部分,以本件起訴時民國114年1月該土地公告現值
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2萬7,271元,面積為107平方公尺
,有臺北市地政雲地價查詢結果可稽,並按原告請求移轉登記應
有部分比例計算,認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91萬8,166元(計算式:
32萬7,271元×107平方公尺×1/12=291萬8,166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下同);關於系爭房屋部分,系爭房屋於60年1月11日為第
一次登記等情,有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應可推知系爭
房屋早於60年1月11日前建築完成(至起訴時,屋齡約54年),
復據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方式,並按原告請求移轉
登記應有部分比例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萬3,435元。經
合併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7萬1,601元(計算式:29
1萬8,166元+5萬3,435元=297萬1,60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3萬6,366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1萬7,412元,尚應補繳1萬8,954
元(計算式:3萬6,366元-1萬7,412元=1萬8,954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
不動產標示 土地部分 編號 土地坐落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1 臺北市 文山區 興隆段二小段 80 107 高誠達公同共有12分之1 高智惠公同共有12分之1 高美惠公同共有12分之1 高淑惠公同共有12分之1 高賢惠公同共有12分之1 高莉雅公同共有12分之1 高唯雅公同共有12分之1 建物部分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門牌號碼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419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 ---------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加強磚造 4層 一層:51.00 騎樓:17.25 高誠達公同共有3分之1 高智惠公同共有3分之1 高美惠公同共有3分之1 高淑惠公同共有3分之1 高賢惠公同共有3分之1 高莉雅公同共有3分之1 高唯雅公同共有3分之1
TPDV-114-訴-906-202502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