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31號
原 告 黃玉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麗華、黃睿紘、黃聖曜、黃俊程、黃俊達等間
就被繼承人劉月嬌之遺產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係屬財產權訴訟,而按
原告主張其因本件分割遺產可受利益為新臺幣355,974元,故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應核定為355,9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家事事
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3,8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NTDV-113-家補-131-202410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