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500號
原 告 順大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漢輝
被 告 黃宏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0,000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76,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6月3日10時29分許,向原告承
租原告所有之汽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出廠
日期109年6月、廠牌國瑞ALTIS),兩造簽訂中華民國小客
(貨)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書暨汽車出租單(下稱系爭租賃契
約),惟被告於承租期間因駕駛不當,於113年6月5日14時1
5分左右,在臺南市○○區○道0號351公里600公尺處北側向路
肩,自撞分隔島、防眩板、護欄墊木、鋼筋混泥土護欄柱、
金屬護欄,造成系爭車輛嚴重毀損,經原廠及汽車維修廠評
估,系爭車輛已無法修復,系爭車輛GPS車速紀錄顯示113年
6月5日14時0分18秒至事發14時16分38秒,行進過程中超速
行駛多達109次,最高時速有166公里,被告明顯危險駕駛,
操作不當導致翻車意外,依系爭租賃契約第12條約定,被告
應賠償原告系爭車輛之市價新臺幣(下同)600,000元及營
業損失186,000元(計算式:每日租金2,000元×93天=186,00
0元),賠償總金額為786,000元,被告拒不給付,爰依系爭
租賃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86,
000元。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其先前到
庭陳述以:被告駕駛系爭車輛在高速公路上確實有超速,但
系爭車輛之輪胎有瑕疵,事後被告有請瑪吉斯輪胎公司專員
去量胎紋,只有0.8公釐,標準應為1.6公釐,系爭車輛係因
爆胎而翻覆,如果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之肇事原因
是被告超速,被告就願意賠償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
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被告於113年6月3日10時29分許,向原告承租原告所有之系爭
車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出廠日期109年6月
、廠牌國瑞ALTIS),兩造簽訂系爭租賃契約,被告於承租
期間超速,時速如系爭車輛GPS車速紀錄所示,嗣被告於113
年6月5日14時15分左右,在臺南市○○區○道0號351公里600公
尺處北側向路肩,自撞分隔島、防眩板、護欄墊木、鋼筋混
泥土護欄柱、金屬護欄而翻覆,造成系爭車輛嚴重毀損,經
原廠及汽車維修廠評估,系爭車輛已無法修復之事實,此有
系爭租賃契約、系爭車輛行車執照、系爭車輛GPS車速紀錄
、償還修復費用承諾書、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
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A3類道
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車禍現場照片、車損照片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11至18、20至23、137至138、141至143、165
至199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屬實。
㈡原告主張被告駕駛系爭車輛超速行駛導致系爭車輛翻覆毀損
而無法修復,依系爭租賃契約第12條約定,被告應賠償原告
系爭車輛之市價600,000元及營業損失186,000元,而被告雖
不否認有超速行為,然抗辯系爭車輛之輪胎有瑕疵,胎紋只
有0.8公釐,標準應為1.6公釐,系爭車輛係因爆胎而翻覆,
如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之肇事原因為被告超速,被
告就願意賠償等語,則本件之爭點為:⑴系爭車輛翻覆毀損
是否係因可歸責於被告之超速行為所致?⑵原告依系爭租賃
契約第12條約定,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車輛之市價600,000元
及營業損失186,000元有無理由?
㈢經查:
⑴按債權人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給付不能、給付遲延或不完
全給付)而受損害,其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所致者,
債務人雖不負債務不履行責任,但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
,應由債務人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1
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
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承租人
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432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系爭租賃契
約第10條前段約定:「乙方(即被告)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
義務保管及維護本車輛」。第12條約定:「因可歸責於乙方
之事由致本車輛毀損達無法修復程度者,應照當時市價賠償
;毀損但可以修復者,修理期間在10日以內者,應償付該期
間百分之70之租金;在11日以上15日以內,並應償付該期間
百分之60之租金;在16日以上者,並應償付該期間百分之50
之租金。但期間之計算,最長以20日為限。」。
⑵系爭車輛翻覆毀損係因可歸責於被告之超速行為所致
①原告主張被告駕駛系爭車輛超速行駛導致系爭車輛翻覆毀損
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車輛GPS車速紀錄為證(見本院卷第2
0至23頁),而觀之系爭車輛GPS車速紀錄所示,系爭車輛於
113年6月5日14時11分49秒起至同日14時16分38秒之期間,
時速區間為111公里至166公里不等,且其中14時15分50秒至
16分38秒之間,時速均維持在150公里以上,又其中14時16
分20秒至35秒之間,更加速至時速160公里以上,最高時速
達166公里,最後係在14時16分42秒時速驟然下降為76公里
,之後即呈現時速為0,足見被告駕駛系爭車輛在高速公路
上持續超速行駛,並在翻覆前數十秒時速維持在150公里以
上,更在翻覆前數秒時速達166公里,其後驟然減速至0,堪
認被告確因嚴重超速行駛導致系爭車輛失控翻覆而毀損,則
原告此部分之主張應認有據,又被告駕駛系爭車輛嚴重超速
行駛,顯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系爭車輛,自屬可歸責
於被告之事由造成系爭車輛毀損結果之發生。
②至被告抗辯系爭車輛之輪胎有瑕疵,胎紋只有0.8公釐,標準
應為1.6公釐,系爭車輛係因爆胎而翻覆等語,惟此為原告
所否認,並稱系爭車輛係出廠日期為109年6月之新車,且被
告駕駛系爭車輛超速行駛並煞車,也會磨損輪胎等語,自應
由被告就系爭車輛之翻覆不可歸責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惟被告迄未提出相關證據以實其說,且觀之卷附車禍現場照
片所示(見本院卷第167、173頁),系爭車輛呈現車體翻覆
四輪朝上,其右後輪之輪胎皮遭削除脫落至少半圈,此與被
告所辯系爭車輛係因胎紋不足導致爆胎而翻覆乙節尚有不符
,難認被告所辯為真。另被告抗辯如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
研判表之肇事原因為被告超速,被告就願意賠償等語,而參
之卷附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所示(見本院卷第139
頁),其上雖記載可能肇事原因為系爭車輛車輪脫落或輪胎
爆裂,然此僅係警方初步分析可能之肇事原因,並非經鑑定
後之結論,況觀之卷附車禍現場照片所示(見本院卷第167
頁),系爭車輛之輪胎並未自車體脫落,且遍查內政部警政
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八公路警察大隊提供本件車禍之相關資
料,其中除被告於警詢筆錄中單方陳述系爭車輛之右後輪傳
來爆胎聲外(見本院卷第133至135頁),別無其他客觀證據
足資證明系爭車輛有因輪胎胎紋不足導致爆胎之情事,則被
告前揭所辯,自難憑採。
⑶原告依系爭租賃契約第12條約定,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車輛之
市價600,000元為有理由,至於請求營業損失186,000元為無
理由
①查系爭租賃契約第12條前段約定:「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
至本車輛毀損達無法修復程度者,應照當時市價賠償。」。
本件被告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駕駛系爭車輛超速行駛,係
因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造成系爭車輛毀損,已如前述,而系
爭車輛之毀損已達無法修復之程度一節,亦為被告所不爭執
(見本院卷第63頁),依系爭租賃契約第12條前段約定,被
告自應照當時系爭車輛之市價賠償。又原告主張系爭車輛於
本件毀損當時之市價為600,000元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車
輛相同車款、出廠日期、類似里程之中古車網站售價為證(
見本院卷第24至27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62
頁),自堪採信,則原告依系爭租賃契約第12條前段約定,
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車輛之市價600,000元,即屬有據。
②又系爭租賃契約第12條後段約定:「毀損但可以修復者,修
理期間在10日以內者,應償付該期間百分之70之租金;在11
日以上15日以內,並應償付該期間百分之60之租金;在16日
以上者,並應償付該期間百分之50之租金。但期間之計算,
最長以20日為限。」,足見系爭租賃契約第12條後段約定得
請求營業損失者,限於租賃車輛「毀損但可以修復者」,並
以車輛修理期間計算營業損失之日數。至於租賃車輛全損而
無法修復者,因系爭租賃契約第12條前段已約定此種態樣係
照租賃車輛之市價賠償,且無存在車輛修理期間,自不包括
在得請求營業損失之範圍內。故原告依系爭租賃契約第12條
約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之營業損失186,000元,即屬無據
。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租賃契約第12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
600,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此範圍之請求,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
據,經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
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TCDV-113-訴-2500-202411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