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9號
原 告 朱祐宗
被 告 李憲雄
李冠緯
李冠勳
李佩珊
李明芳
李政龍
李宜真
簡李惠鳳
李季容
黃宗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349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80元,逾期駁回其
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2項)。
二、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嘉義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查上開
土地之面積為876.32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13,7
00元,原告之應有部分為1/16,以上有土地謄本可證。爰以
此計算原告共有該土地之現值為750,349元【(876.32×13700
)/16】。故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750,349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元日內補繳10,08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