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6

案號

CDEV-113-橋小-1099-20241226-1

字號

橋小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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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告王中甫,要求他還信用卡消費欠款。橋頭地方法院判決王中甫要還中國信託80,443元,還有利息,以及負擔訴訟費用1,000元。如果王中甫提供擔保,可以免除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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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109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被 告 王中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443元,及其中新臺幣40,752元自 民國113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36,552元自民國113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0,443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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