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6

案號

CDEV-113-橋小-1189-20241226-1

字號

橋小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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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滙豐銀行告蘇映潔,要求她還信用卡欠款。法院判蘇映潔要還五萬五千多元,其中四萬九千多元從今年三月開始算利息,年利率15%。訴訟費一千元也由蘇映潔負擔。這個判決可以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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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1189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王彥傑 指定送達:南港○○○0000○○○ 被 告 蘇映潔蘇巧雯周巧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肆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玖仟柒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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