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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查力基因為損害賠償的案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了上訴。但法院發現他還沒繳上訴的裁判費,所以要求他在五天內補繳4800元,不然就會駁回他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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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6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CHERRET LEAKEY NDIWA (查力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玉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