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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柯宏杰因為信用卡費的事情被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告了,一審判決柯宏杰要繳錢。他不服氣,提起上訴,但法院說他要先補繳第二審的裁判費 1830 元,如果時間內沒繳,上訴就會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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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8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宏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116,5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