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8

案號

CDEV-113-橋補-1179-20241228-1

字號

橋補

法院

橋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潘春鳳告李語霏(李怡貞)損害賠償,但因為還沒繳裁判費 5400 元,法院要潘春鳳在收到裁定後五天內補繳,不然就會直接駁回她的訴訟。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179號 原 告 潘春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語霏李怡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