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8

案號

CDEV-113-橋補-1208-20241228-1

字號

橋補

法院

橋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這是一份民事裁定,原告吳○庭對被告謝○庭等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由於原告吳○庭和被告謝○庭都是未滿18歲的少年,裁定中隱蔽了他們的身分資訊。法院要求原告在收到裁定後5天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如果逾期未補繳,將會駁回原告的起訴。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208號 原 告 吳○庭 (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吳○松 (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謝○真 (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庭謝○庭之父、謝○庭之母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為否認子女之訴、收 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及被告謝○庭均為未滿18歲之少年,依上開規定,本裁定不得揭露足以辨識其等身分之資訊,爰將兩造之姓名隱蔽,相關身分識別資料及住所均詳卷所載,合先敘明。 二、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5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