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18

案號

CDEV-113-橋補-1230-20250118-1

字號

橋補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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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李肅之告靳傳邡損害賠償,但因為訴訟標的金額是30萬元,所以要先繳3200元的裁判費。法院現在要求李肅之在收到裁定後的5天內補繳,不然就會直接駁回他的訴訟。這個裁定是不能上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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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230號 原 告 李肅之 上列原告與被告靳傳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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