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CDEV-113-橋補-1230-20250118-1
摘要
李肅之告靳傳邡損害賠償,但因為訴訟標的金額是30萬元,所以要先繳3200元的裁判費。法院現在要求李肅之在收到裁定後的5天內補繳,不然就會直接駁回他的訴訟。這個裁定是不能上訴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230號
原 告 李肅之
上列原告與被告靳傳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