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12

案號

CDEV-114-橋補-34-20250212-1

字號

橋補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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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陳旭騰告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損害賠償,但因為他沒有繳裁判費,法院要求他在收到裁定後五天內補繳一千元,不然就會直接駁回他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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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34號 原 告 陳旭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地政局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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