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3
案號
CDEV-114-橋補-61-20250213-1
字號
橋補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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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61號 原 告 洪上益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彥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出起訴狀繕本( 含證據及附件)1份,以利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