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27
案號
CHDM-113-聲-1462-2025032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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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泳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0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泳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九 年六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02萬元,如易服勞 役,以新臺幣三千元折算一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案件,先 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事訴訴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其中有期徒刑部分,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38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編號5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485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在案等情,有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相關裁定、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見卷附「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執強)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雖已執行完畢,惟僅生扣除問題,仍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就有期徒刑、罰金刑之定刑部分,考量受刑人資力、所犯數罪之整體評價及反應出之人格特性、所犯各罪犯罪情節,其中所為相關詐欺正犯部分,係參與相同詐騙集團、犯罪時間相近,侵害各被害人之財產數額雖有多寡不同,然法益侵害種類相同、犯罪時間集中、間隔不長;其他所犯亦均是財產犯罪,然其一為幫助犯,另一所為有害我國證券投資交易之健全管理及其保障,衡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所採限制加重原則、受刑人向本院請求從輕量刑等各情,裁定定刑如主文第1項所示,及就其中定應執行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同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有關前揭併科罰金部分定刑(即附表編號1、6所示之罪併科 罰金之定刑)之說明: 1.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雖生實質之確定力,法 院不得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以免使行為人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而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惟仍有其例外情形,如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是法院於此等例外情形,即得重為定其應執行之刑(可參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707號裁定要旨之相同見解)。 2.查附表編號1、6併科罰金部分,雖曾經本院於113年10月15 日以113年度聲字第1039號裁定(下稱原定刑裁定)定應執行罰金102萬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確定,然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併科罰金部分,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78號裁定(下稱更正裁定)將其併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由原「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之誤載,更正為「以新臺幣三千元折算一日」確定,有該等裁定、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認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以「原定刑裁定」所據前述誤載之折算標準折算後之易服勞役日數,已遠比「更正裁定」諭知折算標準折算後之易服勞役日數為長。是更正裁定已經致使原定刑裁定之定刑基礎發生變動,而對受刑人有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揆諸前揭裁判要旨及說明,基於維護受刑人之權益及整體刑罰執行公平性、責罰相當性之重要的公共利益,本院認就附表編號1、6所示罪之罰金刑部分即有重為定刑之必要,核屬前揭所述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例外情形。 3.按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一 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依第51條第7款所定之金額,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者,從勞役期限較長者定之。罰金總額折算逾一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依前項所定之期限,亦同。易服勞役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刑法第42條第3、4、5、7項定有明文。查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諭知之罰金刑4萬元係以一千元折算一日(其折算之勞役期限為40日),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諭知之罰金刑100萬元係以三千元折算一日(其折算之勞役期限為333日,未滿1日部分不計),依照上述規定,本件就罰金刑定刑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自應從勞役期限較長者即三千元折算一日定之,且依此折算標準易服勞役,不得高於原數罪諭知易服勞役期限之總和373日(按:373日已逾1年),且不得逾1年,及不得低於原定最高易服勞役期限最長日數333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7款 、第50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1月 (共28罪) 有期徒刑1年6月 (共5罪) 犯 罪 日 期 110年8月6日至110年8月18日 110年11月8日、8日、8日、9日、9日、10日、10日、10日、11日至15日、11日、11日、15日、15日、15日、15日、5日、5日、5日、9日、9日、12日、15日、15日、15日、15日、15日、15日、16日 110年11月8日、10日、12日、12日、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655、26242、24037號、111年度偵字第2964、3429、4858、5303、7435、16976、17515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31號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769、3593、4428、4567、5151、5383、5715、5776、7449、8405、8406、8656、9106、11013、11135、11555、12078、13483、14152、14706、18824、20812號、112年度偵字第860、1265、1871、2354、2839、3447號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769、3593、4428、4567、5151、5383、5715、5776、7449、8405、8406、8656、9106、11013、11135、11555、12078、13483、14152、14706、18824、20812號、112年度偵字第860、1265、1871、2354、2839、344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簡上字第34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92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92號 判決日期 112/01/10 112/06/28 112/06/28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簡上字第34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92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9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1/10 112/08/09 112/08/09 徒刑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有期徒刑部分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67號(已執畢)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002、5004、5005、5008、5010、5013、5016、5017、5018、5020、5021、5022、5023、5024、5025、5026、5027、5028、5029、5031、5035、5038、5039、5040、5041、5042、5043、5044號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029、5032、5033、5034、5045號 編號1至4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共1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共13罪) 有期徒刑1年6月 (共2罪) 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3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11月8日、8日、8日、9日、9日、9日、9日、10日、10日、11日、15日、15日 110年10月24至25日、10月4至26日、10月26日、10月13至26日、10月26日、10月11至26日、10月25至27日、10月22至27日、10月23至27日、10月1至27日、6月間某日至10月26日、10月27日、9月中旬某日至10月25日、110年10月22至26日、7月28日至10月26日 110年10月間某日至110年11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769、3593、4428、4567、5151、5383、5715、5776、7449、8405、8406、8656、9106、11013、11135、11555、12078、13483、14152、14706、18824、20812號、112年度偵字第860、1265、1871、2354、2839、3447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287、17091、24285、31159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151號(移送併辦)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03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9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8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78號 判決日期 112/06/28 113/01/5 113/05/29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9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8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7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8/09 113/02/16 113/06/26 徒刑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001、5003、5006、5007、5009、5011、5012、5014、5015、5019、5036、5037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883號(屏東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315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002號(屏東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965號) 編號1至4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 編號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