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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66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欣懋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鴻隆 人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 欣懋科技有限公司、李鴻隆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 一、請補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經查本件抗告狀底僅有法定代理人之蓋章,故請提出經抗告 人欣懋科技有限公司蓋印公司大小章之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