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16

案號

CHDV-114-司繼-103-20250116-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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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王謝金鶴過世了,她的繼承人王順義、王順平、王順杰、王淑玲、王莉純、洪仲均、洪穎馨、洪湘瑜向法院呈報了遺產清冊。法院發布公告,要求王謝金鶴的債權人在6個月內向繼承人申報債權。繼承人需要在申報債權期限滿後6個月內向法院報告償還債務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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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王順義 王順平 王順杰 王淑玲 王莉純 洪仲均 洪穎馨 洪湘瑜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王謝金鶴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王謝金鶴(女,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彰化縣○○鄉○○村○○路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由被繼承人王謝金鶴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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