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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1220號 原 告 陳苡睿 被 告 林育伶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31,6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應陳報之事項: ㈠原告請求預估除疤醫療費用部分,應提出醫院或診所開立必要相關治療療程(含治療項目、治療期間、預估費用)之證明文件及支出單據影本。㈡原告請求看護費部分,提出住院期間及出院後專人看護之支出憑證、醫囑需專人看護之診斷證明書、看護期間及方式(全日或每日需看護時數)等其他相關證據資料。㈢請求手機及筆記型電腦修復費用部分,原告應分別陳報財物損失之彩色毀損照片、購買日期及購買發票明細等證明,如非受損手機之所有人,應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原告手機已經報廢,應提出無法修繕之證明(如:車行評估無法修復或修復費用過鉅之證明)及於毀損事件發生時之市價資料及完整評估維修費用單據等資料,或向本院聲請送鑑定單位鑑定。另就筆記型電腦部分,應提出蓋有維修行店章之維修估價單影本,且應將零件、工資等費用分別列計,並分別計算總金額。。㈣是否曾因本件道路交通事故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㈤原告之學經歷、職業、收入、經濟狀況等,俾供本院酌定慰撫金之參考。 三、原告補正或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