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31

案號

CLEV-113-壢小-1485-20241031-1

字號

壢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黃貴根告楊凱仁損害賠償,這個案子是從刑事訴訟轉過來的民事訴訟。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楊凱仁要賠償黃貴根新台幣29,985元,還要加上從113年5月18日到還清款項為止,每年5%的利息。這個判決是可以先執行的。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1485號 原 告 黃貴根 被 告 楊凱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審附民字第681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 民國113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985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