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21

案號

CLEV-113-壢小-1487-20241021-1

字號

壢小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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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顏正育告廖朝朋詐欺,要求損害賠償。桃園地方法院判廖朝朋要賠顏正育8萬6958元,還要加上從113年5月4日開始算的利息,年利率5%。這個判決可以先執行,但廖朝朋如果提供8萬6958元作為擔保,就可以免除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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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1487號 原 告 顏正育 被 告 廖朝朋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涉犯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618號)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08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6,958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萬6,95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 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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