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4

案號

CSEV-113-旗小-126-20241224-1

字號

旗小

法院

旗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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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仲信資融告吳賢儒,要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法院判吳賢儒要給仲信資融新台幣三萬九千零二十六元,還要加上從112年11月15日到還清那天為止,每年16%的利息。訴訟費用一千元也由吳賢儒負擔,另外還要給仲信資融從判決確定隔天起算,到訴訟費用還清那天為止,每年5%的利息。這個判決可以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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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旗小字第12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蕭瑋葶 被 告 吳賢儒 上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玖仟零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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