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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告陳泳緁(原名:梁讚惠)信用卡欠款,總共欠了兩萬多塊。銀行說陳泳緁刷卡消費欠了一萬八千多,還有循環利息跟其他費用。銀行希望法院趕快發支付命令,讓陳泳緁還錢。如果陳泳緁在收到支付命令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銀行就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強制執行要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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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2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泳緁(原名:梁讚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伍佰伍拾柒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泳緁(原名:梁讚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05日止累計20,557元正未給付,其中18,771元為消費款;886元為循環利息;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42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771元 陳泳緁(原名:梁讚惠) 自民國114年02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