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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3號 聲 請 人 沈僑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附表所示股票遺失為由,向本院聲 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5號裁定准予公示 催告,並於民國113年8月3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等語,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 之股票無效。 二、本院之判斷:  ㈠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於113年8月22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 27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本院卷第15-16頁)。  ㈡上開裁定業於113年8月3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迄今已滿5個月 ,且無人申報權利(本院卷第11、13、23-24頁)。  ㈢依上開證據,聲請人之聲請核與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之規 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珮綺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瑞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E-000046 股票 1 10000 002 瑞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6~83-ND-000010 股票 5 5000

2025-03-28

KSDV-114-除-53-20250328-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4號 聲 請 人 楊景樑 代 理 人 楊雅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24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 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6號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 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113年10月29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本公示催 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嗣經聲請人於113年 11月11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13年11月13日公告刊登於 本院網站,至今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聲請人提出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文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遺失案件報案證明申請書 、上開民事裁定、法院網路公告各1份在卷為憑,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114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證券,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D-2064220-7 股票 1 1000 00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D-2064221-8 股票 1 1000 00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D-2064222-9 股票 1 1000 00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D-2064223-0 股票 1 1000 005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D-2064224-1 股票 1 1000 006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D-2064225-2 股票 1 1000 007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D-2064226-3 股票 1 1000 008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D-2064227-4 股票 1 1000 009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D-2064228-5 股票 1 1000 010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D-2064229-6 股票 1 1000 01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D-2064230-9 股票 1 1000 01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D-2064231-0 股票 1 1000 01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D-2064232-1 股票 1 1000 01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D-2064233-2 股票 1 1000 015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D-2064234-3 股票 1 1000 016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D-2064235-4 股票 1 1000 017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D-2064236-5 股票 1 1000 018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D-2064237-6 股票 1 1000 019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D-2064238-7 股票 1 1000 020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D-2064239-8 股票 1 1000 02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D-2064240-1 股票 1 1000 02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2-ND-2080184-4 股票 1 1000 02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X-2150735-6 股票 1 612 02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2-NX-2160954-9 股票 1 296

2025-03-28

CTDV-114-除-54-20250328-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皆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遺失,經聲請本院 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公告在 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8號公示催告在案。 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至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58號裁定附表雖誤載張數為各2張 ,然因該附表已明白記載股票之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 等足資辨識股票之重要事項,已足使該票據權利人辨識此公 示催告之內容,無生妨害其得依法申報之權利行使,附此敘 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 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1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84NX3394-2 250 2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85NX32697-6 925

2025-03-28

TYDV-114-除-2-20250328-1

司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劉瑞貞(即陳菊妹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 、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陳菊妹之股票遺失而聲請公示催告, 惟因未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被繼承 人陳菊妹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及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 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 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上開資料,該裁定於114年2月21日寄 存於派出所,並於114年3月3日發生送達之效力,聲請人逾 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2025-03-26

TPDV-114-司催-161-20250326-2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吳清榮即吳許月英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繼承如附表所示股票遺失,已向該公 司辦理掛失,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 7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聲 請刊登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效。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   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   5 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   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於113年11月8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 7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公 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上開裁定於113年11月15日送 達聲請人,聲請人於同日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經本院於11 3年11月18日公告在案,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亦無人申報 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公示催告 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 4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股票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附表(同113年度司催字第270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9ND307103-3 股票 1 1000 002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9NX150051-6 股票 1 8

2025-03-26

CTDV-114-除-57-20250326-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吳閒有即吳樹林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遺失,前經聲 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7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聲請 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原為訴外人吳樹林所有,嗣吳樹 林死亡,由聲請人單獨繼承,因上開股票遺失,業經本院以 113年度司催字第177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 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 聲請已於113年10月2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 提出吳樹林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股票分配同意書、 繼承人戶籍謄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3月18日雲院恭家 司馨決99司繼字第198號函及上開本院裁定、本院網站公告 全文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無 訛,經核屬實,則至114年1月21日為止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 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 NX 0882420 9 股票 1 153 00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 NX 1027693 8 股票 1 159 00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 NX 1178330 3 股票 1 59 00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2 NX 1322451 9 股票 1 60 005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3 NX 1459080 3 股票 1 64 006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 NX 1577971 8 股票 1 77

2025-03-21

CTDV-114-除-59-20250321-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9號 聲 請 人 林汶諭即鄭光太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遺失,前經聲 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66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聲請 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原為訴外人鄭光太所有,嗣鄭光 太死亡,經鄭光太之全體繼承人協議由聲請人單獨繼承,因 上開股票遺失,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66號公示催告 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 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聲請已於113年11月13日公告於本 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繼承系統表、股票分配同意書 、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戶籍謄本及上開本院裁定、本院 網站公告全文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卷核閱無訛,經核屬實,則至114年2月13日為止已滿3個月 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908553-4 股票 1 260 00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NX-1055755-5 股票 1 31 00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NX-1206390-2 股票 1 34 00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2-NX-1348741-2 股票 1 35 005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3-NX-1479330-4 股票 1 37 006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NX-1595757-8 股票 1 45 007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X-1712722-9 股票 1 50 008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X-1813650-9 股票 1 54 009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X-1912153-8 股票 1 92 010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X-1992328-9 股票 1 70 01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9-NX-2046153-6 股票 1 70 01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0-NX-2093244-3 股票 1 85 01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X-2137954-1 股票 1 60 01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2-NX-2182948-1 股票 1 55 015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3-NX-2218422-3 股票 1 22 016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3-NX-2218423-4 股票 1 36

2025-03-21

CTDV-114-除-69-20250321-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8號 聲 請 人 楊翠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1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 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0號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3年11月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 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113年10月21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0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本公示催 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嗣經聲請人於113年 11月1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13年11月4日公告刊登於本 院網站,至今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台灣塑膠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港墘派出所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民事裁定、法院網路公告各1份在卷為 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 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 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592725-8 股票 1 22

2025-03-21

CTDV-114-除-48-20250321-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1號 聲 請 人 李珮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遺失,前經聲 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4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聲請 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4號 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 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聲請已於113年11月13日 公告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告全文1 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 則至114年2月13日為止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81-NX-0117185-1 股票 1 2 002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82-NX-0147713-3 股票 1 3 003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179868-0 股票 1 1 004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215051-7 股票 1 6 005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252925-7 股票 1 948 006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287116-9 股票 1 49 007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317299-2 股票 1 41 008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350837-6 股票 1 54 009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90-NX-0365455-0 股票 1 39 010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91-NX-0379253-6 股票 1 17

2025-03-21

CTDV-114-除-51-20250321-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1號 聲 請 人 黃子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1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 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5號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 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113年10月17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本公示催 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嗣經聲請人於113年 10月25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13年10月29日公告刊登於 本院網站,至今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聲請人提出 之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函、上開民事裁定、法院網站 公告全文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 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月29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92NX0196892-3 股票 1 529

2025-03-14

CTDV-114-除-31-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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