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30

案號

CYDV-113-司促-8739-2024103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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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想請法院發支付命令給張珳程,但法院發現張珳程已經搬家到南投縣竹山鎮了。因為嘉義地方法院對住在竹山鎮的人沒有管轄權,所以就駁回了國泰世華的聲請,要他們自己吞下500元的聲請費用。如果不服這個裁定,可以在10天內提出異議,但要先繳1000元的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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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73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珳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張珳程聲請發支付命令,惟債務 人原位於嘉義市西區之住所業已辦理遷出登記,現設籍於南投縣竹山鎮,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錄附卷可稽。則債務人之住所既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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