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17

案號

CYDV-113-補-510-20241017-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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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侯玉山告黃正義損害賠償,但因為侯玉山還沒繳裁判費,法院要他五天內補繳,不然就會直接駁回他的訴訟。 суда 法院還說,如果不服這個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後十天內提出抗告,但要先繳抗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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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10號 原 告 侯玉山 訴訟代理人 賴柔樺律師 被 告 黃正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得第一 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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