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19

案號

CYDV-113-重家繼訴-7-20250219-1

字號

重家繼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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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份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的民事裁定,案號是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號,原告是翁惠美,由鐘育儒律師和蕭浚安律師代理。被告是蔡漢凱和蔡佩玲,他們的訴訟代理人是蔡政宏。案件是關於分割遺產的,法院裁定要再次開庭辯論。裁定日期是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由家事法庭法官黃仁勇做出,書記官是劉哲瑋。這個裁定不能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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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號 原 告 翁惠美 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律師 複代理人 蕭浚安律師 被 告 蔡漢凱 蔡佩玲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蔡政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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