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13
案號
CYDV-114-補-127-2025031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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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7號 原 告 葉宗鑫 被 告 何宗耀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329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230元,逾期駁回其 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2項);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2條)。是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之部分,亦應該算入訴訟標的之金額。 二、原告於114年2月20日以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被告給付800, 000元,及114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以上有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可證。爰以此計算原告請求之本金,及自114年2月17日至114年2月19日之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00,329元,有本院民事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附卷可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3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原告應再補繳10,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2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