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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3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呂承豐 被 告 陳詩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 以114年度補字第23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4年1月24日送達至原告,已為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可按,其訴自不合 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