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27

案號

CYDV-114-訴-163-20250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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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告陳詩雅的清償債務案件,因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沒有在法院規定的時間內繳納裁判費,所以法院駁回了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訴訟費用也由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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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3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呂承豐 被 告 陳詩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 以114年度補字第23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4年1月24日送達至原告,已為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可按,其訴自不合 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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