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30

案號

FSEV-113-鳳補-784-20241030-1

字號

鳳補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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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鳳翔天廈管理委員會告李澍華,要求支付管理費。李澍華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所以這個案子就視為正式起訴了。但因為訴訟金額是三萬多,所以還要補繳裁判費五百元。法院要求鳳翔天廈管理委員會在五天內補繳,不然就會駁回他們的訴訟。還要記得提交書狀和繕本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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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784號 原 告 鳳翔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鍾明勇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聲請對債務人李澍華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 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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