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5

案號

GSEV-113-岡小-612-20241225-2

字號

岡小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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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華南產物保險公司因為跟龔靖雅的交通侵權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法院之前的裁定,所以提起抗告。但法院說,華南產物保險公司要先在收到裁定後的五天內補繳一千塊的裁判費,不然就會直接駁回他們這次的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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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小字第612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龔靖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對本院於113年12月18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但未據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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