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7

案號

GSEV-113-岡簡-386-20241227-2

字號

岡簡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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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周明嘉因為不服一審判決,所以提起上訴,但還沒繳第二審的裁判費。法院現在要求他在收到裁定後的五天內補繳 1665 元的裁判費,如果逾期沒繳,就會直接駁回他的上訴。如果不服這個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的部分,可以在十天內提出抗告,並繳納1000元的抗告裁判費。但對於補繳裁判費的命令,就不能再抗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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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簡字第386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周明嘉 訴訟代理人 馮維彥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謝國成 謝宗欽 蔡佩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 2月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1,77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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