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5

案號

GSEV-113-岡簡-478-20241225-2

字號

岡簡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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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蘇郁雯和溫宸緯因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事情在打官司。蘇郁雯不服一審判決,想上訴到第二審,但是她沒有繳納上訴需要的裁判費。法院現在要求蘇郁雯在收到裁定後的五天內補繳裁判費 6,285 元。如果蘇郁雯沒有在期限內補繳,她的上訴就會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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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簡字第4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郁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溫宸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12日113年度岡簡字第478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383,7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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