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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古子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葉綠綠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14,796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 臺幣25,5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承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