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15

案號

HLDV-113-司促-5422-2024101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告王明雄,要求他支付8329元以及自103年11月2日起算的年息5%的利息,外加500元督促程序費用。如果王明雄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公司就可以拿著這份命令去強制執行。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422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王明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329元,及自民國1 03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