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預告登記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0號
原 告 陳許玉真
法定代理人 陳秀蘭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被 告 陳秀梅即陳秀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原告請求塗銷不動產之預告登記,涉及原告就該不動產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應相當於該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7
號裁定要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塗銷起訴狀
所載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之限制登記事項(即預告登
記),依前揭說明,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745,492元(計算式如附表);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塗銷系爭
不動產上如起訴狀所載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全部,核屬
因債權之擔保涉訟,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額為1,200,000元
,低於系爭不動產之價值,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00,
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11,945,492元(10,745,492元
+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66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附表:
編號 系爭不動產之地號或建號 訴訟標的價額 1 花蓮市○○段000地號 公告土地現值125,400元/m²×面積62m²=7,774,800元 2 花蓮市○○段00000地號 公告土地現值125,400元/m²×面積4m²=501,600元 3 花蓮市○○段0000○號 該建物附近房地交易價額(含基地)之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約為54,792元(計算式:總價20,000,000元/總面積365.02㎡=54,792元),而原告主張之系爭房屋面積為150.21㎡,又衡以國稅局對於無法提出房、地分別實際價格時,房、地比約為3比7,故系爭房屋估算交易價額為2,469,092元(計算式:54,792元×150.21㎡×0.3=2,469,092元)。 總計:7,774,800元+501,600元+2,469,092元=10,745,4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