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1
案號
ILEV-113-宜簡-362-20250211-2
字號
宜簡
法院
宜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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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簡字第3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柏溢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 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0,57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此外,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 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上訴理由,雖非前揭 法定不合法上訴之裁定駁回事由,仍應一併補正,俾利訴訟之進 行,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琬儒